《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2001年8月31日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发通〔2001〕092号)同时废止。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司法鉴定应该遵守哪些的原则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怎么申请司法鉴定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哪些人哪些机构可以从事司法鉴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什么是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浅析刑事诉讼中物证的完整性
物证作为七种证据的一种,它除了具备证据的上述一般特点外,还有其特殊性。物证是与犯罪相关联,能够证实案件情况和被告人情况的实物或者痕迹。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精斑、脚印等。
合同书是得以再现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明,其可成为当事人主张利益的重要证据
在合同纠纷案中,合同书是得以再现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明,若经法官审核符合了关联性、合法性和客观性的条件,即可成为当事人主张利益的重要证据。书面合同之所以成为书证的具体原因有三:一是书面合同是以客观物质材料为载体,借助文字、符号及其组合来证明案件事实,区分于以外部特征的物质属性本身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证;二是书面合同一般是在诉讼之外做出的,其对象一般不是正在审理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提醒您在提取物证时要注意的事项
在提取事故物证应该注意的几点事项:一、事故物证的提取工作,应在事故痕迹勘验工作完成之后实施,以免影响事故痕迹的勘查和鉴定;二、为了保证事故物证检验鉴定结果的准确可靠,在勘查和提取物证的过程中,要防止所提取的物证被污染;三、所提取的物证样品,要随时注明提取部位和名称,以免混淆;四、取证检验的物品或车辆,应暂时扣留,待检验鉴定工作结束后予以发还;五、微量物证及附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在刑事诉讼的证明中是如何巧用物证、书证的质证的
物证、书证在刑事诉讼的证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何对物证、书证进行质证,是刑事辩护的重点暨难点,但现行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为了准确、充分地运用这个证据规定,本文以刑事辩护实践为出发点,以新规定为主线,探讨对物证、书证的质证方法,以期刑事辩护中对物证、书证的质证更加明确、规范、专业。一、对证据不足的物证、书证的质证方法;二、对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物证、书证的质证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浅析微量物证在实务的作用
微量物证在诉讼实践中的作用是非常广的。笔者就从下面几点来谈谈其在实务中的作用:1.微量物证可以为案件的侦破提供线索和缩小侦查范围;2.微量物证可以为证实犯罪提供科学依据;3.在某些情况下,微量物证能够起到直接证据的作用;4.微量物证可以判断言词证据的真伪;5.微量物证是惩罚犯罪和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有效手段。
物证收集应当遵守客观、细致、及时、依靠群众和善于运用科技手段的原则
物证的收集,是指执法人员或者律师发现、提取、固定、保管和保全物证的专门活动。物证收集应当遵守客观、细致、及时、依靠群众和善于运用科技手段的原则。物证的收集、调查是一项十分严肃的诉讼活动。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收集、调查物证的方法可归纳为以下几种:1.勘验、检查;2.搜查;3.扣押;4.提供与调取。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侦查人员扣押物证、书证应当遵守哪些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扣押物证、书证应当遵守下列程序:1.扣押物证、书证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可以在勘验、检查和搜查中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应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2.扣押的物证、书证范围仅限于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随意扣押。如果发现是违禁品,无论是否与本案有关,都应先行扣押,然后交有关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浅析物证书证的符合条件
当事人提交书证的,应当提交原件。“原件”指文书制作人作出的最初定稿、签字的原本或者加盖印章与原本有同一效力的正本。如果当事人提交原件确有困难,比如原件难以取得或者无法借出,当事人可以提交复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复制件”指影印件等;“照片”主要指与明暗程度相同的影像;“副本”指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与原本和正本同一内容的抄送本;“节录本”指从原本、正本、副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浅析书证和物证的区别
书证和物证在形式上都表现为物体,但在本质上却不相同:1.书证是记载和反映具有某种思想或者行为内容的物体,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状、大小、规格、质量等证明案件的物体,它并不具有思想内容;2.特定形式的书证,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和完成一定的法定手续才具有效力,否则不发生效力,而物证则没有这样的特殊要求;3.书证一般都有制作主体,能反映制作人的思想或者主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浅析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公安机关询问嫌疑人的最长时间
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前款规定的时限自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被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至被盘问人可以自由离开公安机关之时或者被决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公安机关不可以对哪些人在候问室继续盘问
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的规则》第九条之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一)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二)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四)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哪些人可以被带到候问室继续盘问
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候问室继续盘问:(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浅析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证据问题
有人撰文提出,对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害人有权对公安机关、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公诉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规定,违背了诉讼经济原则,加大了人民法院的工作难度,该项规定应予取消;并提出,将轻伤案件均作自诉处理,加大了审判难度,应凡轻伤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立案审查,由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需侦查的,作为刑事自诉案件处理,否则应由公安机关侦查后按公诉案件处理;同时提出,对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