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固定和运用等相关程序和证据规则进行初步的探讨
电子数据是《刑事诉讼法》第48条新增的一种法定证据。所谓电子数据,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访问记录等电子形式的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程序规范中,尤其是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运用的相关规则中是否有特别的要求,是个需要专门研究的问题。本就电子证据的的收集、固定和运用等相关程序和证据规则进行初步的探讨。
在划分新证据的类型的基础上探讨不同诉讼阶段和程序中对各类新证据的处理
刑事诉讼法中多次出现“新的证据”一词,但并未对“新证据”的界定和处理程序作出规定。尽管刑事诉讼在举证方面与民事诉讼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新证据的出现,也对证据的质证程序和案件的最终处理方式有重要的影响,因此有必要立足实践对刑事审判中的新证据进行针对性的研究。本文对刑事审判中的新证据进行了界定,划分了新证据的类型,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不同诉讼阶段和程序中对各类新证据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为您解答举证责任问题是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举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在当事人之间转移,并且,证明案件初步事实所需要的证据仅需要满足一定程度,这两层含义在英美法系合称证明责任(burdenofproof)。即按照法律要求的证明程度和证明标准,证明待证事实或争议的义务。(
正确把握在庭审活动中举证责任分配的时机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前提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同时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正确把握在庭审活动中举证责任分配的时机只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前提,庭审中如何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即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更是整个庭审活动的核心。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常见的举证责任倒置行为有哪些
常见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行为有: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建筑物或者其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浅析举证责任的学说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除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案件外,举证责任一律是由控方承担。如果控方提供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将由控方承担案件败诉的后果。其有以下几种学说:1.行为责任说;2.双重含义说;.危险负担说。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什么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除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案件外,举证责任一律是由控方承担。如果控方提供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将由控方承担案件败诉的后果。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人民法院可以收集的证据哪些
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并已提出调查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3)当事人提供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互相有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是否还有收集证据的空间
因为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认定由交通警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佐证,所以事后问题的处理就更需要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下面针对证据的不同种类说一下收集的方法:第一,书证的收集;第二,物证的收集;第三,证人证言的收集;第四,鉴定结论的收集;第五,视听资料的收集。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证据收集的方法有哪些?
证据收集的方法是指执法机关和律师调查收集证据的手段。调查取证的方法必须合法。法律规定的取证方法主要有:1.讯问;2.询问;3.勘验;4.辨认;5.检查;6.搜查;7.鉴定;8.实验。
物证“说谎”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人们以为物证都不会“说谎”
物证“说谎”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人们以为物证都不会“说谎”,从而盲目得相信物证。下面从物证的特征开始去揭穿也会“说谎”的物证的真正面纱,并以辛普森一案为例深入讲解。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收集电子证据应注意哪些事项
利用计算机电子取证技术手段为办案服务,日益受到司法人员的重视。目前的侦查实践中,在计算机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计算机电子证据的收集主体;(二)电子证据收集的取证权力;(三)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四)取证原则。
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是否会导致诉审职能不分呢?
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不合理性分析。在我国的审判方式改革进程中.理论界对加强当事人举证责任已渐成共识。众多学者却是保留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职权的坚决拥护者。其理由是:(一)在我国目前当事人文化素质不高,举证意识不强的现实条什下,不可能实行完全意义上的当事人举证责任;(二)我国民事诉讼法实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三)确实存在一些现实情况,使当事人
对刑事诉讼证据领域存在许多前沿的问题深入探讨有助于指导刑事诉讼实践
证据是诉讼活动的基石,是决定诉讼成败的决定性因素。刑事证据的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对广大公民来说,了解这方面的法律和专业知识,同样是有现实意义的。当前,在刑事诉讼证据领域,存在许多前沿的问题。对这些前沿问题的深入探讨,有助于指导刑事诉讼实践,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什么是证据收集
执法机关和律师为了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收集证据和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证据必须由司法人员和当事人依据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相当一部分冤假错案是没有依法正确、合理、全面收集证据造成的;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证明主体依照法律积极主动采取相应措施、运用各种方法,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以发现和取得与案件相关的各种证据,是正确处
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需要有一系列配套制度加以保证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需要有一系列配套制度加以保证的。那么,在确定了“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鉴定人需要出庭作证”的原则性规定之后,我们究竟建立那些配套改革措施呢?在笔者看来,要真正解决鉴定法人出庭作证问题,国家立法机构就必须在修改三大诉讼法时通盘考虑,在相应的证据规则中确立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保障制度。
在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同时也应完善有关鉴定意见的运用、审查、判断规范
鉴定意见是我国诉讼法中的一种证据和证据方法,在诉讼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关鉴定意见运用的法律规范也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精神病的鉴定要从临床精神病学和法律的角度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对精神病的鉴定具体判断标准如下:一是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二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三是必须是在发生危害行为的当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法医临床鉴定是做些什么的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法医临床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损伤程度的鉴定;二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三是性问题鉴定;四是疾病的诊察确定现有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五是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什么是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俗称尸体鉴定。法医病理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确定死亡原因;二是判定致死方式;三是推断死亡时间;四是认定致死伤物体;五是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