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为您解答律师在调查取证阶段是做些什么的
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程序: (一)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写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等。(二)调查取证申请书应当一式两份,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由律师事务所留存。
诉讼是个细致的活儿,辩护律师必须处处谨小慎微才能避免暗礁
于诉讼律师而言,庭审如战场,自免不了唇枪舌剑,你来我往。但百密一疏,往往斗得兴起却不知不觉露了破绽。本文试图归纳那些庭审中最易被律师忽略的东西,就如发现那些海底的暗礁。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逮捕前37天,辩护律师能做什么?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分为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四个阶段,在判决生效之前都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但是我们必须要知道,决定大战胜负的往往不在于交锋而在于其前期准备,办案部门早在侦查阶段就已经收集到的证据就决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时的罪与非罪。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浅析电子证据与书面证据效力
对于银行汇款交易记录,其真实性、合法性无需质疑,但仅能证明款流转的事实,从表象看来,一般缺乏有效证据所具有的关联性。在借贷法律关系中证明力强于电子账单,当事人只要能证明借款的事实和签字的真实性,一般情况应得以采信。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仍然受到追诉期限的限制
1.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已超过追诉期限的,依法不得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行为人没有虚构全部犯罪事实,没有主动告发他人,仅是在检察机关调查时以证人身份对案件的关键事实做虚假证明,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应认为构成伪证罪而非诬告陷害罪。
归纳分析侦查机关在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方面存在的不足
“证据是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恰当裁量刑罚的基础,是保证案件质量的生命线。”证据存在问题既可能冤枉好人,又可能影响依法打击坏人的力度。因此,证据的问题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打折扣。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实施已届半年这个特殊的时间节点,来归纳分析侦查机关在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方面存在的不足。其意义在于:“往者已矣,来者可追”,及时检视过往错
完善我国提起公诉证据标准要从证据的唯一性、排他性开始
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是以国家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指控特定的犯罪,请求人民法院审理并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似乎顾虑重重,作法很不统一:一方面,人民检察院极力追求起诉的成功率,强调有罪判决率,对没有十足把握指控成功的案件不愿起诉。 此举极易导致对大量犯罪,特别是重大的犯罪疏于追究,不利于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另一方面,检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浅析证据的采用标准
证据的合法性标准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主要指各种“人证“;第二,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第三,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牛律师刑辩团队告诉您如何区分转化犯与吸收犯的异同点
吸收犯是指存在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为,仅成立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一般选较重罪行量刑。本篇主要阐述吸收犯与转化犯的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这有助于我们了解我国刑法的相关条文。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浅谈视听资料证据在自侦案件中的运用
作为一种新型证据,视听资料具有自身的特点:1、客观、准确、信息量大;2、直观、生动、形象。视听资料通过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可以将与案件有关的形象和音响、甚至案件发生的具体过程直观再现在侦查人员面前。3、动态连续性,视听资料能动态、连续反映案件的全部情况;4、依赖于现代科技,易于保存。
探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保障措施,以期对该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随着人权保障理念的张扬、权力制衡理论的发展及比例原则的普适,刑事诉讼领域的高羁押率得到了我国立法者的进一步重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有着深刻的法理基础,并有一定的实践经验积累,是降低我国的高羁押率的根本之策。但由于该条仅仅从授权的角度赋予人民检察院对捕后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职权,对必要性审查的具体部门、审查程序的启动、审查的范围、标准、结论及救济等均未涉及
立科学完善的刑事审判前程序才能更好的防止刑讯逼供、久押不决等问题
原则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是一种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其特点是,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确定的法律后果,可称为规则的规则,是进行法律推理的权威出发点。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论我国私录视听资料证据合法性标准的完善
虽然我国立法规定了私录视听资料证据的合法性标准,但规定过于原则,且有不足之处,致使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私录视听资料证据效力的认定标准进行重新构建。对私录视听资料证据合法性的重构是多角度的,本文以司法解释的角度,对我国私录视听资料证据的合法性标准进行重构。
视听资料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主要表现在采集、固定、制作、鉴定、归档等各个方面
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刑诉法规定的第七种证据,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公安机关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提供又一新的武器和法律保障。视听资料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时间相对较短,受刑事技术部门设备装备水平和专业知识等方面的限制,加之近年来计算机应用和网络技术在视听技术中的大量应用,一些问题也开始暴露出来.表现在采集、固定、制作、鉴定、归档等各个方面,针对这些问题,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审查视听资料要遵循什么规则?
据现行诉讼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应遵守下列规则:一是要审查判断视听资料的制作情况;二是必须审查视听资料内容的真伪;三是必须把视听资料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相印证。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应符合什么要求?
视听资料,又称“音像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或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以及其他科技设备与手段所提供的有关案件的信息。《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从正面确认了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的证明力。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却未从正面确认视听资料的证明力,但规定了视听资料证据应当符合的要求。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给视听资料分类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接触到的较为常见的是以其获得的手段或存在的形式为标准所作的划分,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一)录像证据;(二)录音证据;(三)计算机储存证据。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浅析视听资料的特点
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种类相比,具有以下一些特点:(一)视听资料具有物质依赖性;视听资料的本质是一种信息,是借助于有形物质而存在的无形物质;(二)视听资料的储存容量大、稳定性强;视听资料信息量大、内容丰富,具有高度连续性,且录音、录象的磁带和电子计算机存储的数据具有体积小、重量轻、便于保存、反复使用的优点;(三)视听资料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直观性;(四)视听资料的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什么是视听资料
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
破解同步录音录像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从厘清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开始
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自2007年在全国检察机关实施以来,在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事后翻供,规范讯问程序,抑制刑讯逼供,实现严格文明执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施后,既面临着工作量大幅增加、检察人员素质有待提升、技术保障不足等宏观问题,也面临着制度本身在实施中出现的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