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权的限缩与扩张之争
刑诉法对侦查权的限缩与扩张,应秉持限权基础上的扩张。侦查权的限缩与扩张,对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与人民检察院侦查刑事案件应适用相同的理念。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什么情况可以被假释?
无期徒刑罪犯假释的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论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是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据种类,同属于言词证据,较之实物证据,证人证言具有主观性强、客观性弱且具易变性的特点,鉴定结论具有专业性强、鉴定意见多样性的特点。采取以下保障机制解决上述问题:一是实行直接言词原则;二是赋予刑事被告人与证人[1]对质的权利;三是设置传闻法则。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论强制医疗案件都不宜公开审理的好
强制医疗案件都不宜公开审理的理由:一、不公开审理是尊重和保障隐私权的必然要求;二、不公开审理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客观需要;三、不公开审理存在现实的法律基础和依据。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论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风险控制
强制证人出庭制度不仅本身存在适用范围过窄,未出庭证人审前陈述证据效力未明确等缺憾,而且在我国目前的制度环境下,还存在可能导致诉讼成本激增、控诉方取证难之风险。如何控制这些风险.关键在于还法律制度功能性产物之本来面目,以一种整体性思维分析域外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我国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并建立诸如合理的证人出庭例外、规范的证人出庭变通措施、可行的刑事诉
面对证人出庭作证情况不容乐观的局面,进一步实证分析与探索解决路径的必要
证人消极出庭作证的根源在于其主观心理状态,而主观思想又决定、支配着客观行为。证人消极出庭作证的主观原因及解决路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主观上认为不必出庭,解决这一思想误区关键在于强化出庭责任意识;(二)主观上不愿出庭作证,解决这一思想障碍根本在于落实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财产和社会保障措施;(三)主观上不敢出庭作证,解决这一思想顾虑出路在于健全对证人的安全
牛律师刑辩团队告诉您吸收犯的处罚原则有哪些?
对于吸收犯,不能数罪并罚,而只能按照吸收之罪定罪处罚。具体按下列原则处理:行为吸收轻行为;行为吸收从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证人出庭作证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证人出庭作证应符合三个条件:对证言有异议;该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作证。其中,第三个条件显得多余且法院自由裁量空间太大。司法实践中,当控辩双方均对证言有异议且认为该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而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但法院却认为证人没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该如何处理?
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加大对出庭证人的保护力度解除出庭证人的后顾之忧
尽管作证(包括出庭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但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证人不愿出庭、不敢出庭、不能出庭的现象,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加大对出庭证人的保护力度,解除出庭证人的后顾之忧,保证最低限度的证人出庭率和取得良好的出庭效果。 特别是,对重大、敏感、特殊案件的证人出庭作证,要进行动态风险评估,如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重大毒品犯罪案件、重大贪污贿赂犯罪
重罪吸收轻罪?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并罚还是从重?
我国刑法理论界一致认为,对吸收犯应依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司法实践中在追究吸收犯的刑事责任时也是按照这一原则来操作的。醉酒驾车引发交通肇事时,醉驾与肇事两个行为前后紧密相连,贯彻于同一过程,前一犯罪行为是后一犯罪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符合吸收犯基本特征。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论警讯录音录像证据
在科学理解警讯录音录像制度方面,对“犯罪嫌疑人”应做实质性解释,对“可能”的界定应以法定最高刑为准,在录音或录像方式的选择上应坚持录像优先原则。为了切实发挥录音录像制度的功能,我们应建立警讯录音录像的随案移送和审前开示制度,并对违反录音录像规定的行为确立相应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制裁措施。在程序性制裁方面,应当可反驳地推定违反警讯录音录像规定获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不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于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有着重要的意义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于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等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也只有原则性的规定,致使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一般不会出庭作证。本文将从我国的司法实际出发,从而提出完善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论专家证据“意见性”和“科学性”可采性标准
专家证据以其“意见性”和“科学性”吸引了法庭基于维护事实认定独立性忧虑的可采性标准的研究。这一研究对象以实行对抗制庭审模式,存在大量相关证据判例的美国证据规则最具典型性,通过对弗赖伊案、多伯特案以及《联邦证据规则》相关条款的解读、分析及其演进脉络的疏理和反思,探讨蕴含在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标准变化规律中的理性因素和思辨精神。对比我国鉴定意见在适用现状和理论研究
解答:吸收犯数行为的吸收关系具有顺序性吗?
万某的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及犯罪的形态:第一种意见,以强奸(未遂)定罪处罚;第二种意见,以强制猥亵妇女定罪处罚;第三种意见,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第四种意见,以强奸罪(未遂)和强制猥亵妇女罪两罪并罚;第五种意见,应以强奸罪(中止)和强制猥亵妇女罪定罪处罚。笔者赞成第五种意见。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论我国刑事非法言词证据的范围和效力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以暴力、威胁获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基于人权保障说应绝对排除;通过“等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则由法院根据任意性原则综合个案情况进行裁量排除。通过非法手段直接获得的言词证据当然应被排除;该非法手段应否导致第一次言词证据之后续行调查获得的第二次言词证据被排
非法证据排除视角下如何应对辩方证人出庭的庭审
出庭辩方证人在刑事诉讼中提供的证人证言属于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非法证据审查的范围。司法实践中,辩方证人出庭的情况日趋复杂,且庭审对抗性不断加大,因此有必要从区分关键证人、原证人翻证、新证人出庭作证等角度加大对出庭辩方证人证言的庭审应对。鉴于此,公诉人员应当提高询问技巧和引导询问进程的能力,在庭审中对证人的询问不能机械化、绝对化地排除诱导性询问,并充分利用庭前会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什么是拒绝作证权
根据法律规定允许了解案情的人拒不提供证言的权利,此权利就是拒绝作证权。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什么是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就是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或侦查机关所作的陈述,是法定证据的一种。但当事人陈述与鉴定人意见是独立的证据种类,不属于证人证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因为各种诉讼案件都是社会上发生的,案件一经发生,往往就会被人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立法完善以期实现立法与司法的完美结合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修改后刑诉法确立的一项新的诉讼制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对该项制度进行了细化和补充。现阶段,检察机关正在逐步转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思路和模式,然而由于侦查手段滞后,检察机关在开展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仍是侦查工作的重点之一,因而通过获取口供来突破案件的情形仍将在较长时期内存在。
牛律师下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辨认律师是怎么阅卷的
牛律师下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辨认律师是怎么阅卷的;分为1. 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2.一审阶段的阅卷;3.二审阶段的阅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