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谈庭审秘笈之“独孤九剑”
总诀——庭审的几项基本原则:其一,庭审目标:说服法官,而非对方;其二,正确使用法庭语言 ;其三,注重庭审礼仪;其四,避免强烈的对抗情绪。
律师敢说、能说,不等于律师一定会说
律师的法庭演讲面对是法庭、是控方、当事人,同时也有旁听群众。如何说服法庭采纳律师意见?如何折服控方和对方律师?如何打动旁听群众?这才是问题的关键,绝不能只图自己嘴巴痛快。笔者认为律师在庭审中的发言应当尽可能做到精、准、稳。其一、要精,就是要精炼,要抓住要领、不啰嗦;其二、要准,就是要准确,要准确把握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其三、要稳,就是要稳当稳妥,要言之有理、
食品监管渎职罪定罪与量刑应注意哪些问题
实践表明,食品监管人员的渎职行为中往往介入食品生产、流通、运输、销售、原材料提供等环节中的第三方因素而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发生,这种间接性也体现在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职责详尽而明确的规定上。滥用职权通常表现为不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监管权力,超越一般职权范围而实施的行为。
定罪情节可分为确定性定罪情节、隐含性定罪情节、概括性定罪情节
定罪情节的分类:根据刑法条文的表述方式,定罪情节可作以下分类:确定性定罪情节、隐含性定罪情节、概括性定罪情节。确定性定罪情节,是指刑法条文对符合或违反刑法规范的事实情况,明叙其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的定罪情节。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什么是定罪情节
定罪情节是指司法机关据以认定某种行为充足犯罪构成四个方面诸要件内容,而为该行为成立某种犯罪所必需的主客观事实情况。
控方肆意践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导致刑讯逼供现象频发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特定的制度一般都是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中形成,并非一朝一夕,并且往往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刑讯逼供现象也不例外,现对其成因简要分析如下:(一)封建法制思想的影响;(二)重口供轻实物证据;(三)权利保障制度不完善;(四)社会舆论的冷漠和受害人权利观念的缺失;(五)对刑讯逼供行为处罚
刑法修正九案草案拟对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实践表明,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这次准备取消死刑的9个罪名,在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取消后最高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确立口供补强规则使法院依据被告人有罪供述来认定有罪的标准做出了明确规范
刑事诉讼法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所作的上述原则性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在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问题上,有越来越多的问题需要得到立法的规范和解决。至于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以被告人“受到刑讯逼供”为由,要求法庭审查被告人供述笔录的合法性,甚至申请将这种笔录排除于法庭之外,这几乎成为一种程序上的常态。
律师会见权的强化必然给反贪侦查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
律师会见权作为辩护权基础和核心,是被追诉人最为重要的防御性权利之一,与侦查权具有极强的正面冲突性,律师会见权的强化必然给反贪侦查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对于反贪部门而言,在保证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利同时,如何利用契机积极应变,提升反贪侦查的业务水平,是亟需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制度上的职权界分并未能完全切断二者之间在处理案件上的联系
由于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在收集程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尤其是刑事证据的要求高于行政证据的事实,在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程序衔接上特别需要公检法机关对行政证据进行审查与核实,这也是《刑事诉讼法》(2012年)对行政证据采用“证据材料”以及“可以”等词语的缘故。
建立在正义与效率基础上的对抗与合作是刑事证明模式的永恒坐标
传统上将当事人主义刑事证明模式理解为对抗式,事实上,证明过程中控辩审三方的关系既有对抗,又有合作。合作机制与对抗机制共同构成当事人主义刑事证明模式。合作既体现在实质上的合作需求,又体现在形式上的程序设计。刑事证明的合作模式体现了正义与效率的价值,可以促进正义有效地实现。同时,对抗与合作又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对抗机制是主导,合作机制是补充。
祛除在寻求事实真相中的懈怠情绪,避免案件“含糊了结”
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主张(主义),客观真实(或曰实质真实)强调的是务必发现案件的真相,它要唤起的是人们寻求事实真相的内心驱动力,想要祛除的是在寻求事实真相中的懈怠情绪,避免案件“含糊了结”。
确定量刑证明对象的目的在于恰当地规制证明的范围使得证明活动有的放矢
证明对象是诉讼证明的一个主要构成环节。所谓量刑证明对象,是指量刑程序中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与被定罪人量刑有关的各种情节事实。量刑事实本身的含义较为丰富,有些量刑事实既关系到定罪也影响量刑,属于无法与定罪事实剥离开的罪中事实。有些量刑事实则纯粹只影响法官量刑裁决,一般就是罪前事实和罪后事实。
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脱的逃案件检察机关是如何办理的?
因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导致刑事诉讼不能继续进行,是诉讼中止的主要情形,修改前后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有不同的规定。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建立检察机关办理脱逃案件的诉讼机制。
反贪案件初查证明标准的定位与坚持初查过程自由价值优先
初查是对举报材料和其他案件线索依法进行的初步和必要的调查。初查作为反贪侦查工作的首要环节,对于实现反贪侦查模式的转型具有重要意义,是一个不可逾越的环节。但是现行法律对初查并没有规定明确的证明标准,导致在实践中无法准确把握,所以,迫切需要对初查的证明标准进行价值厘定,并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4号----拘留所条例
《拘留所条例》已经2012年2月15日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从刑事起诉书的解读探讨起诉中的辩护技巧
刑事起诉书是检察机关依照法定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法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作为刑辩律师如何从起诉书中找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点是要建立在熟读起诉书的基础之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司法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新刑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是人类法治文明进程中的必然选择,也是刑事诉讼法现代化的必备品格。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不仅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而且在分则的具体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也予以了充分的体现。
违法侦查行为投诉处理机制实务探究——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为视角
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强化了以检察监督为主的违法侦查行为投诉处理模式,使我国违法侦查行为权利救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和突破。但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违法侦查行为权利救济的规定仍然比较原则,为增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特别是在程序设计上要解决好一系列问题,主要包括违法侦查行为投诉主体、受理条件、利害关系人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