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重婚属不属于重婚罪?
从历史上看,妻妾成群是封建社会权贵的象征。如今,重婚纳妾在一些地方沉渣泛起,四处泛滥。成为十分严重的社会消极现象。事实上的重婚,该不该受法律制裁?
论我国涉外协议离婚的法律适用
从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来看,并无关于协议离婚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具体规定。笔者拟对此问题作一评析。一、协议离婚的法律适用;二、协议离婚的效力;三、立法不足之隐患;四、我国的立法及其完善。
论构成重婚须具备哪些要件及其量刑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其受到怎样的处罚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重婚行为的界定及重婚罪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院在1994年批复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定罪量刑。结合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通常包括四种情况:一是有配偶者再次结婚;二
美国人是怎么看待婚外恋的?
在美国人心中,什么事情是最不道德的呢?2009年,美国最著名的民调公司--盖洛普民调机构对民众的调查显示,高达92%的受访者认为,已婚男女有婚外情是最不道德的,能够在道德上接受婚外情的民众只占6%。人活一世,只要是人也会依据社会的道德标准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
已认定构成重婚的自诉案件应不应准予撤诉?
自诉人朱某与贺某于1988年2月按农村习俗拜堂成亲,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二子。1998年2月贺某外出打工时认识了有妇之夫杨某后,便携次子与杨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就重婚罪中争议较多的几个问题进行初步的探索
虽然从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先后已有两部婚姻法来规范婚姻家庭关系,并且出台了婚姻法修正案以及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但是这些法律规范都没有对重婚给出明确的定义,甚至也有前后矛盾,标准不一的情况,以致于目前司法实践中对重婚的认定比较混乱,理论界对重婚的成立范围也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仅就重婚罪中争议较多的几个问题进行初步的探索。
将重婚罪的起诉完全纳入公诉范围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更适宜
本文主要从重婚罪的认定,重婚罪的起诉,重婚罪的预防等方面论述,认为事实婚既然得到法律的承认便具有相应的地位,无论处于前婚与后婚的位置均可构成重婚罪。将重婚罪的起诉完全纳入公诉范围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更适宜的。同时要加强对预防重婚犯罪的研究,标本兼治,使重婚行为无所遁行。
起诉重婚罪需要什么证据及起诉后能否撤诉?
本文从以下几点研究起诉重婚罪需要什么证据?一、可以起诉重婚罪的情形;二、如何起诉重婚罪;三、起诉重婚罪需要什么证据;四、起诉重婚罪后能否撤诉;五、重婚罪怎么量判。
妨害婚姻、家庭罪整体搬迁之利弊分析
结合相关理论,笔者拟在本文中就相关问题谈些个人的看法,以期引起理论界、立法及实务部门的重视。一、重婚罪的法益;二、重婚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三、妨害婚姻、家庭罪整体搬迁之利弊分析。
论我国重婚罪的新特点及对其法律思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领取结婚证更为方便,重婚现象呈增长势头,同时重婚罪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主要表现有:一、部分人在物质富裕的同时,倚仗金钱公开纳妾,在一地或异地同时与几个女性公开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二、利用外出打工或做生意与他人重婚,两头有家或多处有家,女方多为受骗,也有的明知他人已婚而与之重婚。三、为生育男孩而与他人重婚。
研究重婚罪首先应当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做一个系统的梳理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重婚行为以及区分重婚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一直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难题,最高司法机关对此做出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当前,许多重要的法律,如《刑法》、《婚姻法》均作了重大修改,因此,研究重婚罪,首先应当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做一个系统的梳理。
对重婚案件审理程序中的几个问题加以探讨
刑事诉讼法将重婚案件归属于自诉案件,但由于重婚案件本身具有公诉属性,因此其在适用自诉程序中应区别于一般自诉案件,本文拟对重婚案件审理程序中的几个问题加以探讨,以引起司法界对重婚案件〈包括与重婚案件性质相似的其他自诉案件〉审理的重视。
对“包二奶”的现象应当通过法律途径予以打击
在这次婚姻法的修改过程中,对于“包二奶”的现象是否有必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打击,如何打击,是否有必要规定为重婚罪等,成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我认为,对“包二奶”的现象应当通过法律途径予以打击,但具体的立法设计值得研究。
从重婚罪的审判实践与审判理论研究的角度对重婚罪与一夫一妻制进行研究
去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了婚姻法的修改草案,与会人员建议婚姻法修改草案修改后向全民公布征求意见。响应立法机关号召,笔者仅从重婚罪的审判实践与审判理论研究的角度,对重婚罪与一夫一妻制有关问题谈点看法。一孔之见,与同仁商榷。
浅析重婚罪的法益及其司法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从实然的角度讲,现行刑法中重婚罪的主要法益是配偶在夫妻关系中要求对方忠实于自己的权利,次要法益才是一夫一妻制。被害人承诺配偶重婚的,重婚行为不构成犯罪。前后都是事实婚姻,不构成重婚罪。重婚罪是即成犯,追诉时效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现行刑法中遗弃罪的法益是需要扶助人的受扶助的权利,对象不限于家庭成员。妨害婚姻、家庭罪整体搬迁弊多利少。
刑法规定的重婚罪大有名存实亡、形同虚设的趋势
重婚罪的司法衰微根源于事实婚姻的民刑立法冲突,表现为重婚罪的司法适用率越来越低以致无力有效应对日渐上扬的重婚犯罪的反常现象,已严重威胁到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秩序。应当摒弃以“重罪化”和“非罪化”这两种极端化思维模式应对重婚罪司法衰微的理论误导,绕开民刑立法冲突问题,重新阐释重婚罪的犯罪构成,以法治性对策从司法上遏制重婚现象的蔓延之势,并实现重婚罪的理论突
论事实婚姻能否影响重婚罪的成立
事实婚姻在重婚罪的犯罪构成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基于立法目的的差异和考虑问题角度的不同,婚姻法和刑法对事实婚姻予以区别对待,这是合理的,不存在自相矛盾的问题。对于事实婚姻是否影响重婚罪成立的问题,应当根据事实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事实婚姻属于在先婚姻还是在后婚姻,分别予以处理。
缺少主观上的直接故意 不符合重婚罪构成的主观要件
1982年春节,顾某与金某举行了婚礼,但未进行婚姻登记,此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同年7月生育一子。2006年,顾某多次外出不归。2006年5月,双方因关系不和达成离婚协议,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离婚手续。2006年底,金某与另一女子相识,此后以夫妻名义长期居住在一起,于2008年1月间至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并提供了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材料。婚姻登记处给二
浅析重婚罪相关问题
重婚这一现象在现代社会中日益严重,已经引起了广大学者和司法部门的极大重视。本文正是从两个真实的案例出发,并以此为契子详细地介绍了重婚这种行为及其具体构成要件。此外,本文还针对重婚罪中一些比较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探讨,表述了自己及所支持的观点,希望这些讨论能更加深入地帮助我们了解重婚罪,也希望能作抛砖引玉之言,以期更好的解决方案的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