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间谍罪的概念及其构成已要件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刑(八)草案对叛逃罪是否没有原则性修改?
“叛逃罪的量刑,从1997年刑法修订至今,没有任何变化,草案对叛逃罪也没有进行原则性修改。”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高铭暄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草案删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内容,是为了更好地收集证据、认定犯罪。
论叛逃罪司法适用新论的困境与出路
《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后的叛逃罪在司法适用上仍存在两大困境。主要表现为叛逃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中“叛逃”与“境外”的司法界定困难和因立法修正所带来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障碍。解决以上问题之刑法基点,在于充分尊重叛逃罪的立法精神并始终遵循国家主权利益最大化原则。对于“叛逃”,其与危害国家安全的抽象危险具有内在同一性,且不以政治性动机与目的为限制条件;对于“境外”,应从
如何理解“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
叛逃罪是我国新刑法规定的重要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根据刑法,叛逃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行为。为适应新刑法颁布后的需要,为深入研究叛逃罪,本文就叛逃罪若干重要的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论投敌叛变罪与叛逃罪的区别
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国公民投靠敌方营垒,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或者在被敌人捕获、俘虏后投降敌人,进行危害国家活动的行为。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哪些行为可以构成叛逃罪?
对哪些行为构成叛逃罪,刑法明确规定了以下几个条件:1.构成本罪的人员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必须是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3.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论叛逃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论交通肇事罪实行行为认定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实行行为认定的科学性和准确度仍显不足。比较突出的问题表现为将交通事故中的违章行为混同为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替代犯罪实行行为的判定,以结果责任方式确定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上述做法不适当地扩大了交通肇事罪的打击面。正确理解与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浅析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近几年来,交通肇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呈上升趋势。交通肇事案件的增多,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善后处理难,针对这类案件大幅度增长的趋势,而立法却相对滞后,给审理这类案件带来了许多难题,因此认真研究此罪对立法的完善和发展是大有裨益的。
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在道路上参与交通活动、有交通违章行为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单位完全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单位主管人员等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对事故的发生共同起作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指使肇事人逃逸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农村贪污职务犯罪与职务侵占罪法条竞合的处理
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贪污犯罪案件不断涌现,且往往涉案数额巨大。又刑法中规定了职务侵占罪,由此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何适用相关法条的问题,故有必要对农村贪污职务犯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关系进行合理的界定,并明确一些问题的解决路径。
论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甄别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
在职务侵占罪中,“本单位财物”即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但我国现行的《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都未就“本单位财物”的内容作出界定。与一般侵财犯罪的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具有特殊的内涵与外延,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容易引起混淆。
论职务侵占罪的特征
职务侵占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目的。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本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吸收为刑法具体规定的。1997年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上对职务侵占罪的认定进行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活跃,公司企业的不断产生和壮大,发生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务侵占犯罪活动越来越多,并且日渐呈现出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有的职务侵占行为在法律上不能认定为是犯罪行为,有的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出职务侵占罪相同或者相似的特征,但是却难以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笔者作为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上,对职务侵占罪的认定作出如下论述。
分类梳理非正当合同行为的基本特征以期明晰新型受贿认定逻辑
笔者将分类梳理非正当合同行为的基本特征,以期对明晰新型受贿认定逻辑,甑别受贿罪与普通牟利性民商事行为有所增益。
从《刑法修正案(九)(初审草案)》看交通肇事罪及“危驾罪”立法疏漏
笔者看了《刑法修正案(九)(初审草案)》关于“危险驾驶罪”及《修正案(八)》关于“交通肇事罪”修改内容后,觉得其中立法疏漏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疏缺内容类似,不适应当代中国社会相关安全现实,加之其立法技术运用较差,恐难支立法初衷。对此,笔者不揣冒昧,按照习近平同志倡导的“推动改革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互动”精神,试从立法技术理论与实践视角予以学术质疑、探究、争鸣、
对酒驾及危险驾驶罪的罪与罚做一些梳理
酒驾是危险驾驶的一种情形,酒驾入罪一般人认为是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后的事情,因为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所增设的罪名。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量刑标准
非法持有毒品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