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唐刑事辩护律师网
合作加盟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下载APP
亲办案件亲办案件
刑辩力机构始终坚持以“案件流程化管理与专家顾问团相结合”的高效、权威运作模式为基础,实行每案每阶段由该领域最擅长的专业律师承办,优势组合,精耕细作。团队律师实现透明化办案,律师办案日志网上公开,让委托人凭密码第一时间知悉律师的工作情况和案件进展。同时,团队律师通过不断从实践中总结出与时俱进的办案经验和“标准化、流程化、可视化”的精细化办案标准。为委托人专业提供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死刑复核、刑事上诉等。长期以来团队因术有专攻且严谨执着而成就其独特品牌,为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为其提供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刑事辩护。
当前位置:首页亲办案件 → 坑某组织4人收债行为过激被控非法拘禁罪,程先华律师辩护成功获刑10个月—非法拘禁罪中侮辱殴打情节的认定问题
坑某组织4人收债行为过激被控非法拘禁罪,程先华律师辩护成功获刑10个月—非法拘禁罪中侮辱殴打情节的认定问题
收案日期:2016/05/04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1883次
[核心提示]5人为收回债务抵押车辆而通过车辆定位系统找到车辆及车主,为安全考虑,5人从异地赶到深圳并连人带车一同扣押并返回的途中,在某高速路服务区统统被捕。被捕之前,先前被扣押的车主及孩子已被释放。后经鉴定,车主身体所受伤害为轻微伤。此后,5人被控非法拘禁罪,后坑某家人委托程先华律师为其辩护。某检察院量刑建议对坑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2年6个月期间选择,后经程先华律师依法辩护争取,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坑某及其家属非常满意判决结果。
案 号
 牛律师刑辩案例第101号
承办律师
  程先华
关 键 字
 非法拘禁罪 故意伤害罪 抢劫罪 抢夺罪
基本案情

5人原系某公司员工,其主管坑某系债务催收部门负责人。因近期涉案抵押债务车辆未及时还款,公司决定派坑某负责赴深圳收回车辆。坑某召集4人同往深圳并通过技术手段找到车辆,后利用车主接送孩子放学开车门时机,连人带车一并扣押并强行带往某高速服务区。期间车主反抗拒绝上车,后双方撕扯致使车主脸部受伤。在某服务区,5人释放车主及孩子,未及逃离即被抓捕归案。

后5人被以非法拘禁罪诉至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深圳某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建议对坑某在2年至2年6个月期间量刑,建议对其他4人在2年以内量刑。

坑某认罪,但认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过重


律师办案
数年来,程先华律师已办理累计不下10起非法拘禁罪案件。以其经验判断:该案辩护要取得好的效果,必须关注几个辩护关键要点:
一是:坑某是否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否需要从重处罚。
确实,有足够证据证实本案被害人有受伤的事实,但分析本案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法医鉴定结论意见等证据可知:该伤痕的特征反映出:其的形成属于擦碰伤,属于意外导致而非故意殴打导致。结合本案其他证据论证,这说明坑某等人没有故意殴打、侮辱的情节,就不存在需要从重处罚的情节。
二是:本案是否需要区分主从犯,换言之,坑某是否是本案主犯。
从本案证据来看,坑某确系债务催收部门负责人。但本案综合证据印证的事实是:在犯罪动机的主观内容中,行为内容等具体犯罪行为当中,各被告人地位作用并未有明显的不同,本案当中,不易区分主从犯。
三是:本案起因属合法民间债务,且收债行为有公司合法的授权,5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属于私力救济行为超过必要限度,但与纯正的非法拘禁罪犯罪行为,无论是在犯罪动机、行为方式、造成后果、社会危害等方面,具有明显的程度的不同。

……


后来,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证实:程先华律师的辩护思想是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要件解读和法院对案件的看法的。
争议焦点
检察院认为:具有侮辱、殴打情节,需要从重处罚。同时,量刑建议对坑某在2年至2年6个月期间量刑,建议对其他4人在2年以内量刑。
辩护人认为:没有侮辱、殴打情节,不需要从重处罚;不宜区分主从犯;认为量刑应在一年以下并建议适用缓刑。
办案结果
后法院查明事实,客观公正的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并出具判决书,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该院判决当中,认为5被告人地位作用相当,未予区分主从犯;认为收债合法但手段过限;同时,未认定坑某等人存在殴打、侮辱情节,也未从重处罚。
办案总结
程先华律师常常提到:律师辩护要重证据,重研究,要在辩护当中,挖掘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并予以论证,依法辩护,合理取舍,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合作伙伴>>
  • 牛律师网站系列
  • 法律网站
  • 其他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律师推荐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7-2022 www.lawyer123.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2003532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的屏幕分辨率和6.0以上版本的IE来访问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