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关键证人出庭机制、庭外调查规则等完善证人出庭制度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问题作出了有力的回应,试图从制度上解决“证人出庭难”的积弊。证人出庭制度的贯彻落实应着眼于双向维度,即制度的供给与接受,理性探究证人出庭作证的正当性基础与合理性维度,通过简易程序、庭前程序等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将证人出庭案件范围予以限制,建立关键证人出庭机制、确立庭外调查程序、适度弱化侦查机关强制取证权、完善庭审质证程序等以使
浅析《刑事诉讼法》中鉴定制度修改完善的必要性及其存在问题
《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问题,已成为刑诉法修改的热议之点。刑诉法修改中涉及司法鉴定的主要问题,有鉴定模式的选择、鉴定制度在刑诉法中的科学定位、鉴定人的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鉴定结论”的修改、精神病鉴定等等。
拟对实物证据的鉴真问题做出初步的讨论
中国新颁行的刑事证据规定确立了实物证据的鉴真制度。根据所要鉴别的实物证据的不同,鉴真有两个相对独立的含义:一是证明法庭上出示、宣读的某一实物证据,与举证方“所声称的那份实物证据”是一致的;二是证明法庭上所出示、播放的实物证据的内容,如实记录了实物证据的本来面目,反映了实物证据的真实情况。中国刑事证据规定尽管确立了“保管链条的证明”方法,但强调通过对各种“笔录
在司法实践中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要注意把握哪些要点?
实践中,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要注意把握五个要点:一是对鉴定主体的审查;二是对鉴定程序的审查;三是对鉴定内容的审查;四是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进行审查;五是对多份鉴定意见的审查。
厘清了电子数据与电子证据的含义及其关系 也就解决了学界长期争议的电子证据的法
厘清了电子数据与电子证据的含义及其关系,也就解决了学界长期争议的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问题。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类型的一种,必须遵循证据收集、审查、判断中的一般规则。但电子证据的某些特性又决定了电子取证、认证、质证的特点,需要采取不同于传统证据的运用方法:第一,电子证据具有海量存储性;第二,电子证据具有高速流转性;第三,电子证据具有自动生成性;第四,电子证据具有脆弱
我国法院该如何面对被追诉人主动提出的测谎申请?
山木集团前总裁宋山木强奸案向我们提出了被追诉人有无权利要求测谎的问题。只要在刑事诉讼中允许使用测谎技术,无论是允许其作为证据使用还是仅仅将其作为审查判断证据的手段,被追诉人单方面向法院申请测谎,实质上均是一种试图向法院澄清事实真相的诉讼证明行为。被追诉人的测谎权是一种相对权.而非绝对权。鉴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测谎只能作为审查判断言词证据的方法,尚不能作为独
构建科学的鉴定意见审查规则---预防刑事冤假错案
鉴定意见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的专业意见。而我国的鉴定人极少出庭,鉴定意见书面审查模式广泛适用,以及法官对鉴定意见的盲目迷信,导致了鉴定意见审查规则的极度弱化,这也使得鉴定意见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导致错案频繁的一大诱因。
强化证据审查意识和完善证据审查体系对于“防冤止错”的效能发挥能起到集腋成裘
一、冤假错案的发生与证据审查的辨析。二、检察机关证据审查错位对造成冤假错案的影响。三、如何发挥检察机关证据审查“防冤止错”功能。
如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是司法实践的难点
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时,涉及的财物可能涵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甚至是第三人持有(占有)的财物,因此如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是司法实践的难点。笔者认为,需要按照以下三个步骤来处理。1.明确财物的性质;2.确认财物归属;3。细分财物返还的情形。
网络诽谤案自诉人取证困境解决出路----赋予公安机关取证辅助权
诽谤罪作为一种古老的犯罪,有其特有的存在价值。关于诽谤罪的罪状,目前各国规定各不相同,如美国刑法中诽谤罪就是恶意公布损害他人名誉的材料,其构成要件要求损害名誉、恶意、公布三者兼具。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犯诽谤罪“告诉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网络诽谤案自诉人取证困境解决出路—赋予公安机关取证辅助权.
对被告人翻供案件应重视通过证伪排除合理怀疑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翻供案件中,在基础事实成立的前提下,对于翻供提出的反驳,需要通过审查案件所有证据和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确定反驳能否成立。在反驳不成立的情况下,可以排除合理怀疑,认定犯罪事实。
对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诉讼价值进行系统的研究和探讨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任何一种制度的设计及应用都以实现一定的价值为基本点和归宿,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亦莫能外。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刑事诉讼需要实现的正义、秩序、效率等价值,也正是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所追求的价值。从法的价值冲突与平衡理论为视角对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诉讼价值进行分析,有助于这一制度在立法上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以主观“排除合理怀疑”来取代客观“证据确实、充分”标准 并不属于立法者的随性而
我国刑事证据法将“排除合理怀疑”引入证明标准之中,是从过去注重外在的、客观化的证明要求走向重视裁判者内心确信程度的重要立法尝试。这种立法尝试既不是对“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简单解释,也不是要降低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而是从裁判者主观认识的角度重新确立裁判者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我国刑事证据法尽管仍然保留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形式
浅析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解与适用技巧如何防止待冤案的发生
冤案是指已生效的裁判对无罪者判定为有罪的案件。冤案是最大的司法不公。冤案难以避免,但不能以此为借口而不加严防。为此,必须杜绝刑讯逼供,保证辩护权的充分行使,运用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正确处理三机关关系,确保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浅析普通人意见证据的审查规则及与英美国家的普通证人意见证据规则比较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认可了特定情况下的普通人意见的证据能力,却未对普通人意见证据的审查与运用加以规范,容易导致普通人意见证据的滥用,影响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应当借鉴英美国家的普通证人意见证据规则的合理因素,从意见内容的相关性、意见主体的适格性、意见内容的合理性方面构建普通人意见证据的审查规则;从意见提出的必要性、意见主体出庭作证、意见采信理由公
保护证人出庭作证的新探索--隐蔽作证制度
修改后刑诉法第六十二条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了隐蔽作证制度,以预防打击报复证人的事件发生,保证公民作证义务,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作为一项新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必然会遇到一些现实问题,因而有必要进行相应的研究与探讨。一、隐蔽作证的现实障碍;二、隐蔽作证操作程序的理性构建;三、隐蔽作证制度的配套措施。
证据规则细化与职权行为及私权行使之间的糅合是立法者思忖的结果
综合国力与国际地位的提高及法治发展的现实需求为刑事证据立法提供了宏观与微观背景。一、刑事证据立法发展背景鸟瞰;二、刑事证据立法新趋向;三、证据种类及其规范性表达;四、新证据观念下的事实认定;五、刑事证据制度的进步与发展。
浅析刑事鉴定意见与严格证明的关系
2012年刚刚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将“鉴定”这一活动的证据表现形式由原来的“鉴定结论”更改为“鉴定意见”,这一改动不仅体现了“鉴定”作为言辞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这一特性,更值得一提的是摘去了其原有的由于“专门性知识”及“结论”二字所带来的神秘面纱。无论以何种表达方式出现,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并不先天具有证据优势,若要在法庭上发生作用通往法官的自由心证,需以经过合法
对于鉴定意见我们不搞权威崇拜 我们要大胆怀疑和依法审查
鉴定意见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所形成的鉴别意见。“鉴定意见具有权威性”会成为司法人员怠于审查鉴定意见的借口。也会使司法人员在面对多份鉴定意见时盲目崇拜权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综上,谈“鉴定意见具有权威性”不仅在理论上没有必要,而且是实践中不能有效审查鉴定意
浅析精神鉴定意见的司法判定及其质证上存在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精神鉴定意见在质证上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形式化。精神鉴定人的出庭以及精神专家辅助人的设立,是保证鉴定意见得以有效质证的必要措施。精神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原则上由法官自由判断,但是不得违背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精神鉴定意见对法官具有约束力,在不能提出拒绝理由的情况下必须承认此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一、精神鉴定意见司法判定的缘由;二、精神鉴定意见的质证;三、精神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