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地识别量刑情节需要就“准情节”与刑罚根据的关联性进行判断
规范地识别量刑情节,意味着要有评价标准,即应依据基于法律理念、刑法原理、刑事政策等所生成的刑罚根据来进行;还要依据可能成为量刑情节的事由与刑罚根据的关联性,来对量刑情节及其单复数进行判断。由于作为刑罚根据的责任刑、预防刑等的功能和地位不同,量刑情节的识别需合理地区分影响责任刑的情节、影响预防刑的情节以及其它情节。一、量刑情节识别中存在的问题;二、规范地识别量
克服胁从犯立法模式的弊端 使被胁迫情节作为法定情节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
受胁迫犯罪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多设立为责任阻却事由,我国采用了胁从犯立法模式。如何克服胁从犯立法模式的弊端,使被胁迫情节作为法定情节能在司法中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是目前我国刑法改革所面临的重大课题。一、被胁迫情节的立法模式比较;二、我国胁从犯制度的弊端;三、胁从犯立法根基评析;四、被胁迫情节的定性要件;五、被胁迫情节的定量指标。
推动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发展和完善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司法关切的体现。量刑主要是限制乃至剥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司法活动,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较宽,司法层面又缺乏一个完善的量刑规则,多年来一直采取“估算式”量刑,导致有的案件量刑不均衡,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浅析毒品犯罪量刑问题中的从轻情节之适用条件呢
当前,我国在毒品犯罪量刑问题上存在着重刑倾向和过度适用死刑的情况。产生的原因和我国的重刑主义传统与毒品犯罪定罪量刑上存在的“唯数量论”等有关。我们应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对相关制度进行调整,严格限制毒品犯罪死刑的适用。
对无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人员不宜适用缓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满足下面三个条件即可适用缓刑: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结合我国打击和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现实需要,必须采取重典治“黑”,不宜对无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人员适用缓刑。
特别减轻制度与罪刑法定绝不相容 它为司法权对立法权的侵犯保留了制度空间
特别减轻制度是指1997年刑法典第63条第2款规定的酌定减轻处罚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的制度。笔者拟将特别减轻制度与刑事类推制度作一全面比较,剖析特别减轻与罪刑法定的背离和对自由裁量的突破,同时考量在现行法治环境下特别减轻制度的运作,提出特别减轻制度设置的不妥,并进一步提出补正的办法。一、制度蕴含与制度比较:特别减轻与刑事类推;二、法理析论:罪刑法定与自由裁
罪刑法定不仅仅在司法层面上被尊为金科玉律 在立法层面上亦被奉为衡量立法正当性的圭
刑法修订过程中,在酌减的存废问题上争议激烈。酌量减轻作为一项有利于被告的量刑制度,具有救济“情轻法重”、健全“轻罚机制”的功能。一、酌量减轻立法的渊源性根据;二、酌量减轻立法的功能性根据;三、酌量减轻与罪刑法定关系之辨正。
对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进一步认识 够更好地理解刑法中减轻处罚的立法理念
刑事责任问题作为刑法学界瞩目的热点问题一直吸引着众多的学者,极少有人论及减轻刑事处罚的问题。事实上,研究减轻刑事处罚问题同样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一、对减轻处罚的内涵界定我国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但是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
蒋熙辉与黄京平共同探讨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规则
减轻处罚是否可以突破刑法规定的最低刑种?分析刑法分则的规定,之所以没有对某罪规定某个刑种,是考虑到这类犯罪行为的基本刑事责任程度与该刑罚幅度相符合。
研究现行罪刑设置的轻重 首先应当明确评价的标准
重刑思想易于破坏合理的罪刑关系,最终导致刑罚功能的失缺,也易导致疏于其他法律、制度的建设,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趋于虚空。因此,长远而言,其弊远大于利。其一,“刑罚世轻世重”观念为重刑思想在我国经久不衰提供了充分的理论养分;其二,注重刑罚一般预防的价值取向;其三,犯罪统计尚不精确;其四、犯罪观念存在一定的偏差。
应从诉讼职能区分的角度审视被告人“拒不认罪”的诉讼行为
拒不认罪,从重处罚”的观点和做法是建国初期“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在审判领域的应用,在特定的历史阶段有其合理性。然而,随着政权的巩固和法制建设逐步走上正轨,产生于非常时期的、体现浓烈政治需要的刑事政策已经失去其存在的正当性。为了贯彻《宪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司法人员应从程序的价值和人权保障等角度审慎对待被告人“不认罪”的诉讼行
罪后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角色定位
司法实践中对罪后情节的把握,对正确定罪量刑关系密切,但理论界却对罪后情节的研究未予以应有的重视。本文通过对罪后情节相关问题的探讨,阐明了在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上作为例外的“定罪”罪后情节的几种情况;并分析刑法上作为原则的“量刑”罪后情节和作为例外的“定罪”罪后情节存在的法理依据。
在量刑实践中 人身危险性应当只具有一种单向性的功能
人身危险性在罪刑结构中,并不当然地起决定作用,而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起着修正的作用。人身危险性不能增加刑罚量,只在其较小或没有的时候,起减小刑罚量的作用。量刑实践中,人身危险性应当只具有这样一种单向性的功能。
正确区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应注意哪些问题
正确区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尤其应注意以下几点:1.由于事件已经发生,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已清楚地展现出来,故司法工作人员不应由此逆推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这种做法容易扩大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范围。2.不能因为结果严重就断定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行为人能否预见结果发生与实际发生的结果是否严重,具有一定联系;但不能由此认为,凡是结
对无限防卫权立法和司法上的完善克服其弊端发挥其积极作用
本文论述了无限防卫权的历史沿革,提出了行使无限防卫权应具备的条件、现行立法的缺陷及其完善等,并从总体上阐述了无限防卫权的利弊。
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原则界限正确运用好这把正义之剑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做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文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以及防卫过当等法律问题进行评析,并阐述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具体内容,由此而提出关于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的相关问题。
与有特异体质者互殴引起的对方隐性病症发作而死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001年5月15日22时许,某镇农民王甲在某饭店就餐时,王某与李某发生争吵,饭后王又追李至李丙家门口处,从后边用手杵李乙肩、颈、背部并揪李衣领,摁压其头部,致使李乙颈部屈曲,随即坐于地上并当即突发死亡。事发后,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所以李乙颈项部挫伤痕迹认定李乙“系被他人暴力性扼压颈致窒息性死亡”。针对这一案情:第一种观点认为,对被告人王甲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
意外事件具有哪些特征特征--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为您讲解
我国刑法中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1)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3)损害结果是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什么是意外事件--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
按照刑法典第16条的规定: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就是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无罪过的意外事件。
在肯定无限防卫权立法的重大意义及实践价值的同时也要看到其不足
自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确定了无限防卫权制度以来,就争议颇多,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论的焦点。对无限防卫权该不该立法及如何适用无限防卫权未能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众说纷纭。有人认为这是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一个飞跃,也有人认为这是刑法在保护人权上的一种倒退。加之立法中对一些词语的使用上容易造成理解上的歧义,使得司法实践中有可能对无限防卫权错误运用,笔者立足于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