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无限防卫权的本质属性、构成条件及概念的论述的科学性
笔者认为,《无限防卫权》文由于在此问题上犯了方法论上的错误-倒果为因,因而其关于无限防卫权的本质属性、构成条件及概念的论述不可避免地均有欠缺科学性之外,下文逐一分析:一、无限防卫权的目的;二、无限防卫权的法律归属;三、无限防卫权的构成条件;四、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的防卫权之称谓及概念。
新刑法关于无限防卫权法条设计上的缺陷和其潜伏之若干弊端
新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作者不苟同于一般的肯定看法,而是基于理论研究的批评角度,指出了立法在设计无限防卫权规定上的疏漏,揭示了刑法创立无限防卫权后所潜伏的诸多弊病,并从更深层次说明了无限防卫权的确立与我国刑事立法思
无限防卫赋予防卫人可以剥夺侵害人的生命而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也给其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条
无限防卫应严格限制在对正在进行的严重犯罪侵害行为的防卫,当侵害行为结束或侵害人不再继续施加侵害行为时,无限防卫也应结束,这就是对无限防卫的时间限制。
被告人卢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二级,免予刑事处罚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年6月16日23时许,被害人邵某甲酒后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老集家家悦超市附近,与其叔叔邵某乙发生争执,被告人卢某和滕某、左某上前劝架。卢某夺下邵某甲所持木棍后,邵某甲又从附近商店拿出一把水果刀,将劝架的滕某、卢某手划伤,卢某用木棍朝邵某甲头部猛击一棍,致其当场倒地。经鉴定,被害人邵某甲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体
防卫行为的结果发生在第三者的情况下应该根据防卫人不同的主观心态分别处理
防卫行为涉及到第三者的情形,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在防卫行为的结果发生在第三者的情况下,定性不可一概而论,应该根据防卫人不同的主观心态分别处理;在侵害者利用第三者或者第三者的物的情形下,应当以正当防卫论;防卫人利用第三者或者第三者的物的情形下,则应以紧急避险来处理。
浅析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及其如何理解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五个要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一、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三、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四、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五、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具有哪些特征--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
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它有以下基本特征:一、正当防卫是目的正当性和行为的防卫性的统一;二、正当防卫是主观的防卫意图和客观上的防卫行为的统一。
什么是正当防卫--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为您讲解
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
重大立功在认定方面应当注意其认定情形和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理解
准确认定“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应当把握以下两点:1.“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立功行为实施时就已经存在的案件的主客观事实、情节,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2.案件已经判决的,除因被判刑人在立功行为实施后,出现新的量刑情节,经依法从宽处罚后判处有期徒刑之外,应当以实际判处的刑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查证程序和从宽处罚幅度,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被告人隐瞒前科致使判决书有误应当通过什么方式更正
被告人隐瞒前科致使判决书有误应当如何更正。在对被告人章小某所作判决生效并执行完毕之后,法院才查明其真实身份,此时如何更正判决书中被告人身份信息,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启动再审程序进行更正。理由是被告人章大某隐瞒犯罪前科,需酌情从重处罚,属量刑不适当,因此应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更正。第二种意见认为,以裁定方式更正即可。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论准确区分毒品犯罪中立功与重大立功的界限的重要性
被告人检举他人毒品犯罪是否构成重大立功,应根据被检举人是否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确定。对被告人是否予以从宽处罚,应以“功是否足以抵罪”为标准,并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基于司法实践对串通立功的性质进行一些探讨
由于立法对立功的鼓励和提倡,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立功行为,其中不乏一些特殊形态,比如颇受争议的犯罪分子之间的“串通立功”。下面从几点来探讨“串通立功”:一、串通立功及其类型 ;二、关于串通立功能否成立立功的争议;三、笔者的观点及对争议的评价。
立功的种类及其形式有哪些--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
一般立功的主要形式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在押期间制止他人犯罪活动的,等等。重大立功的主要形式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有利于国家和
论立功的条件有哪些以及认定为立功的情形有哪些?
具备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二)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四)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包括同案犯);(五)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
什么是立功--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
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应当通过刑法修正案来予以完善司法实践中饱受诟病的自首认定纷争
鉴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基本法律解释和法律审查上的消极怠慢,而司法实践又迫切要求对“法律、法令条文本身做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这致使最高人民法院必须积极应对形势变化并作出各类司法解释或规定,以保证最大限度地准确适用法律。然而,不受审查的司法解释已然侵蚀立法解释的权限,司法解释或司法文件之间互相矛盾等问题已然危害到以宪法和立法法为基础构建起来的法制统一体
认定共同犯罪人的自首关键在于准确地把握共同犯罪人“自己的罪行”的范围
认为认定共同犯罪人的自首,关键在于准确地把握共同犯罪人“自己的罪行”的范围。认为共同犯罪人自首时,除了交待自己所犯的罪行外,还需交待共同犯罪所实施的全部罪行。认为罪责自负原则是刑法的重要原则。
准自首的认定在理论上和在实践中都尚存在一些需要予以注意或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目前,关于准自首的认定,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尚存在一些需要予以注意或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一、准自首成立之主体条件的认定;二、准自首成立之罪行供述条件的认定;三、准自首与特别自首的区分。
犯罪分子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发现,但不知何人所为;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现,但是尚未受到司法机关的传唤、讯问或者尚未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到司法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投案,愿意接受审查和追诉的。有的犯罪分子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