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逃22年还被追诉|继续犯的追诉期限计算典型案例
周某将两名当地女孩拐卖至福建,获赃款900元,后在雷马屏监狱执行期间,趁看守不备偷跑出狱,此后不断逃脱,历时22年10个月21天。据刑法第89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解答|分析罪名之虐待罪是继续犯还是连续犯?
日常生活中经常见到的虐待罪是属于继续犯还是连续犯呢?笔者发表以下观点:虽然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处于一种持续状态,但其行为从一开始并未达到犯罪既遂状态,故不是继续犯;持续实施的数个虐待行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完整的犯罪行为,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即构成犯罪既遂。此后虐待行为仍处于持续状态,可称继续犯。
从两则案例中区分继续犯和连续犯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经常把继续犯和连续犯混为一谈或者区分不明,那么在本篇文章中,笔者列出两则司法案例来和广大读者阐明继续犯和连续犯的区别,旨在为大家更好的读懂刑法条文而付出一些小小的心意。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告诉您继续犯的特点及与连续犯的区别
继续犯必须是出于一个罪过,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且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的侵犯同一具体的社会关系。连续犯与继续犯的特点是不同的,厘清继续犯与连续犯的区别有助于我们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理解我国刑法条文的具体相关规定。
继续犯所具备的四个典型特征是什么?
继续犯的特征: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是持续地侵犯同一客体或相同客体的犯罪;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发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犯罪行为必须持续一定时间或以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
具备什么条件才能构成继续犯呢?
继续犯是一个行为,只是行为延续时间长短不同而已,并不涉及行为的单复数问题。继续犯是持续地侵害同一个法益,在犯罪既遂即完全齐备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以后,犯罪状态仍然处于持续之中。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持续地存在,而且是不间断地存在。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和您一起理清继续犯的基本概念
继续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继续犯的特点是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不仅仅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的继续。认定继续犯,对于确定追诉时效的起算点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刑法对继续犯、连续犯的溯及力有着怎样的规定?
司法实践往往对于某一犯罪行为开始于刑法生效以前,继续到刑法生效以后才结束的“跨法犯”情况,应当适用新刑法还是适用旧刑法还模糊不清。由于我国刑法对继续犯、连续犯的追诉期限采用以行为终了时有效的法律为准,因此,对“跨法犯”的法律适用,宜适用新法。
案例分析:引诱他人嫖娼乘机劫人钱财属于连续犯吗?
本则案例中,笔者认为:第一,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绑架罪的构成特征;第二,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司法适用上的连续犯;第三,本案被告人后面的个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因此,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连续犯,全案应以抢劫罪定性并处以相应的刑罚。
案例分析:连续不同地点盗窃后拒捕是否构成连续犯?
本则案例中被告人先盗窃,再次盗窃未遂抗拒抓捕拿刀行凶。那么贺某连续不同地点盗窃后拒捕是否构成连续犯?第一种意见认为:贺某的行为属于盗窃转化抢劫。第二种意见认为:两个地点中断了连续犯,对于贺某应当以盗窃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
激烈之争:连续犯该何去何从?是存还是废?
连续犯在存废方面的争论非常激烈,但是我们要对连续犯存废之争的正确认识:犯罪故意同一性的判定是界定连续犯的核心;通过机会同一性的判断方法来判定犯罪故意同一性进而限定连续犯的范围;机会同一性的判定。所以要正确认识我国连续犯罪现象的处罚模式。
我国刑法中如何解决连续犯所遇到的问题?
首先,在司法理念上,每位司法人员都应该正确认识数罪并罚与处断一罪(包括连续犯)之间的关系;其次,司法审判是制度化的专业行为,除了良好的司法理念,还需在具体制度上做足文章。一般的连续犯,可以按照一个罪名从重处罚。危害严重的连续犯,可以按照情节加重处罚,以便做到罪刑均衡。
我国司法条文中连续犯的弊端有哪些
我国多数司法人员混淆现象层面的连续犯与制度层面的连续犯,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必然导致但凡属于连续行为就无一例外地适用连续犯制度,这一错误认识也必然影响他们对刑法中的“多次”规定的认识。殊不知,刑法中的这些规定是特定情形下的拟制规定,不能盲目地推而广之予以适用。
我国刑法中连续犯的理论严重脱离立法实际
1.作为实质数罪的“多次”;2.视具体情况才能决定是一罪抑或数罪的“多次”。今后我们应深入研究如下有关“多次行为”的课题:1.“多次行为”的成立条件;2.“多次行为”的犯罪形态;3.“多次行为”追诉期限的起算
此抢劫罪中连续犯的主犯认定应坚持整体评价原则
从此抢劫罪一案的事实来看,三被告人的抢劫犯罪行为构成刑法理论上的连续犯。首先,从连续犯的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具有连续意图。其次,从连续犯的客观方面来看,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连续性。所以本案主犯认定应坚持整体评价原则。
连续犯的成立需要什么条件呢?
1.连续犯数次实施的犯罪行为,分开看每一次行为都可以单独构成犯罪;2.连续犯要有数个犯罪行为,而且具有连续性;3.连续犯的数次犯罪行为,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4.连续犯实施的数次犯罪行为必须是触犯同种罪名。
连续犯的概念和区别是什么?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继续犯与连续犯的区别:(1)继续犯实际上只有一个行为,而连续犯有多个行为。(2)继续犯的行为之间不间断;而连续犯的数个行为之间持续一定的时间,但具有间断性。
吸收犯在我国刑法中该何去何从?
吸收犯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备受争议的问题之一,笔者基本同意保留论的主要观点,吸收犯应该保留,在于其有存在的正当根据。吸收犯只能在两种情况下存在:目的行为吸收手段唯一行为、实行行为吸收事前与事后行为。
这些都是刑法条文中常见的吸收犯和牵连犯
对于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处断,一般情况下实行“择一重罪论处”的原则。但如果刑法作了特殊规定,则依照该规定。这些特殊规定可以概括为两类:第一,对有些情形,虽然法律也规定择一罪论处,但该“一罪”是法律明确规定而无需也不能擅自选择;第二,对有些情形,法律则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牛律师刑辩团队告诉您吸收犯的处罚原则有哪些?
对于吸收犯,不能数罪并罚,而只能按照吸收之罪定罪处罚。具体按下列原则处理:行为吸收轻行为;行为吸收从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