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法中的职务犯罪?
权力失去监督就会产生腐败,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表现,是严重的腐败形式。它的特点是贪污受贿多、涉及领域广、亿元案迭出、作案智能化。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利益的代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
以古今对照、中西比较为视角来探讨我国当下刑事拘传制度的几个重要问题
刑事拘传是我国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性最弱的一种。历来我国刑诉法有关拘传的规定都很简略,导致其实用性差、司法适用率低。新修刑诉法出于人权保障之目的,修订了拘传制度,但是仍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表现在拘传的对象范围、时限与间隔、适用条件、法律监督等方面。以古今对照、中西比较为视角进行探讨,可为拘传制度的完善提供一种进路,藉以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的理性运作。
填写拘传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拘传证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拘传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凭证文书。这种凭证文书具有不可违抗的法律强制力,被拘传人必须服从,不得拒绝。该证不得多次使用,每次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在12小时内不能结束时,应当将被拘传人妥善安置好,并重新填发拘传证。
刑法条文中的职务犯罪罪名有多少?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包括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从防卫过当的实务案件出发揭示结果无价值论的逻辑在实务运用中所呈现的问题
以结果为核心与思考起点的进路,不仅导致将作为整体的防卫行为割裂开来评价,而且造成“必要限度”的要件丧失独立的意义与地位,还进一步促成防卫过当一般构成故意犯罪的结论。实务中“唯结果论”的做法,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内在逻辑相契合;结果无价值论的兴起,为“唯结果论”的做法提供了理论根据。我国刑法对防卫过当的规定不同于日本刑法的相关规定,故不应借鉴立基于法益权衡的优越利
什么是单位犯罪的立案条件和管辖?
对单位犯罪的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存在,二是这种犯罪事实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立案管辖,是指对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法律规定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应有哪个司法机关立案追诉、划分这种立案管辖。
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单位犯罪几个疑难问题
一、单位犯罪主体方面:国家机关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问题;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企业应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问题;公司实施单位犯罪后,被兼并更名,是否应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认定问题。二、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三 、单位犯罪客体
一则案例辨明单位犯罪与数罪并罚
如果认定本案属于单位犯罪,直接判决追缴作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财物”的货款18.6万元,应无异议。问题是,本案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能否直接判决追缴在形式上属于艾克公司财产的货款?基于二人的特殊身份及其代理关系,不认定案件属于单位犯罪。
死刑是怎么执行的?由谁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从一则案例看单位偷税犯罪
本案焦点有三个:偷税罪是否可以由单位犯罪构成;本案金属制品公司偷税罪是否为单位犯罪;林某是否应当承担偷税罪的刑事责任。综上,笔者认为应对金属制品公司以犯单位偷税罪处罚,同时以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林某偷税罪的刑事责任。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由该其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监督执行
如何执行假释刑罚,假释刑罚的执行?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由该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监督执行。在假释考验期内,如果犯罪分子再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将犯罪分子收监执行,将原来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对新罪所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重新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如果犯罪分子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
拘役的执行主要包含哪些内容?由谁执行?
拘役的执行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拘役的期限;2.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3.拘役期间的待遇;4.拘役刑期的计算。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是由哪个部门执行?什么执行?
从实践来看,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主要是司法局。可见,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司法局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执行对于管制人员的社区矫正办法,有赖于《社区矫正法》的出台及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管制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告知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活动范围、地域和必须遵守的有关规定,并向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有关群众宣布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管制期限,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等
什么是执行---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
执行,是指执行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等法律文书的内容,采取强制的手段加以实现的活动。由于案件的性质不同,执行方法也不同。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刑法对单位犯罪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在两罚制中,对单位是判处罚金,判处罚金采取无限额罚金制,在某些情况下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即只处罚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在多数情况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是单位犯罪的定罪情况?
单位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单位犯罪之区别于个人犯罪,不仅仅是一个主体的问题,而且在整个犯罪构成上,都具有不同于个人犯罪的特征,对单位犯罪的定罪,主要应当从罪体和罪责两个方面加以认定:罪体和行为。
论把错误监视居住纳入刑事赔偿范围的必要性及其理论基础
笔者认为,把错误监视居住这种对公民人身权利进行严厉干预的强制措施排除在刑事赔偿之外,不利于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是对我国法制进程的严重阻碍。一、把错误监视居住纳入刑事赔偿范围的必要性;二、把错误监视居住纳入刑事赔偿范围的理论基础;三、错误监视居住国家赔偿的范围界定;四、错误监视居住国家赔偿的立法建议。
从时间、主体、内容及其制作方面谈勘验笔录与书证的区别
勘验笔录是以其文字、图表等记载的内容来说明一定案件事实,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与书证有相似之处,但不能认为它是书证。两者主要区别是:(1)产生的时间不同;(2)制作主体不同;(3)反映的内容不同;(4)能否重新制作不同。
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的要点有哪些?
现场检查笔录制作的要点:.当事人在被检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由来或当事人与被检查场所的关系;2.场所的概况。情况复杂的场所应交代方位,必要时绘图说明;3.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摆放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的书证、物证......
审查认定勘验、检查笔录在制作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审查认定勘验、检查笔录在制作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需要注意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的人在主体上是否合法。对此,要注意审耷勘验、检查笔录是否为承办该案的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及其主持下的专门工作人员所制作;(2)审查勘验、检查当时是否邀请有见证人见证,或通知其成年家属到场;(3)审查勘验、检查笔录是否有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