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规定外国人犯罪一审刑事案件不再由中级法院管辖
新刑诉法对中院管辖范围做了一定调整,规定我国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范围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这意味着,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一审拟将不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证人证言证明力的相对弱化为现代容隐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提供了一种可能
证人义务的例外是指对知晓案件有关情况的近亲属[1]予以一定作证义务的免除而享有的容隐权利。在现代容隐权的发展中至少涉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两大法律部门,本文试图从证人义务与例外的价值比较中,探讨确立符合中国现实国情的容隐权制度和原则。
确立关键证人出庭机制、庭外调查规则等完善证人出庭制度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问题作出了有力的回应,试图从制度上解决“证人出庭难”的积弊。证人出庭制度的贯彻落实应着眼于双向维度,即制度的供给与接受,理性探究证人出庭作证的正当性基础与合理性维度,通过简易程序、庭前程序等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将证人出庭案件范围予以限制,建立关键证人出庭机制、确立庭外调查程序、适度弱化侦查机关强制取证权、完善庭审质证程序等以使
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吗?
中院管辖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呈逐年增长趋势、案件发生地点分布以市区比例较高、犯罪主体以男性为主、文化程度以小学和初中学历为主、职业上以无业和务工人员为主、犯罪多发时段在晚上和节假日、主要以小型轿车、二轮摩托、普通货车为主等特点。
安全与文明是看守所履行法定职能的基本目标
安全与文明是看守所履行法定职能的基本目标,看守所法起草过程中的各项制度与规则设计均应紧密围绕看守所的职能定位与基本目标展开,唯有如此,方能把握看守所立法的正确方向。首先,虽然目前看守所立法仍然处于起草的准备环节,并未进入实质立法环节,但就看守所管理体制是否要进行变动,社会各界争议较大。其次,看守所中立化是包括公安部在内的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最后,看守所的职能
从诉讼职能划分与角色互动层面对我国刑事审前辩护所作的一种尝试性探讨
刑事审前辩护并非孤立的范畴,而是整个刑事司法链条中的重要一环。从类型学出发,刑事诉讼职能划分主要表现为权利制约型与权力保障型两种模式。不同模式直接决定着审前律师辩护的角色定位、制度安排及其运作效果等基本状况;刑事司法中被追诉人人权之保障须借助权利制约权力方能实现,那种试图单纯藉权力以保障权利之职能划分由于不可避免地存在诉讼角色紧张与冲突,因而是极不可靠的。为
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4年涉私募基金刑事案件情况
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该院的“2014年审判工作系列白皮书”。数字表明,在过去两年中,本市二中院辖区法院共审理以私募基金作为敛财手段进行犯罪的案件18件,涉案金额108.2亿元,案发地分散,辐射全国,反映出许多问题。
指定管辖之问答题
之所以会发生指定管辖,一般是因为案件具有特殊情况,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不适宜。因此,上级检察院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非犯罪地或非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检察院审查刑事案件。
浅析《刑事诉讼法》中鉴定制度修改完善的必要性及其存在问题
《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问题,已成为刑诉法修改的热议之点。刑诉法修改中涉及司法鉴定的主要问题,有鉴定模式的选择、鉴定制度在刑诉法中的科学定位、鉴定人的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鉴定结论”的修改、精神病鉴定等等。
异地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具有请示指定管辖之职责吗?
对于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异地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后有无必要请示指定公诉管辖、由检察机关哪个部门具体承办、以本院名义还是公诉部门名义请示等有颇多争议,笔者认为:侦查部门不具备请示指定管辖之法定职责,请示指定管辖的主体应为基层人民检察院而非公诉部门。
论免罪事由在我国及国外通说刑法理论中的体系性地位
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中均存在着免罪事由,而我国现有的刑法理论通说并没有专门的理论对其进行科学的深入阐说。免罪事由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并非否定与被否定的关系,仅就犯罪构成的孤立范畴而言,免罪事由与犯罪构成是各自相对独立的关系。但是,就定罪论体系而言,“免罪事由判断”阶层与“犯罪构成”阶层是一种层级关系。免罪事由是犯罪论中的定罪论体系必须考虑的重要环节。但目前我国的定
笔录证据所存在证据瑕疵的证明不宜适用最底限的证明力印证规则
2013年《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所构建的以非法证据排除和瑕疵证据补正为核心的程序性裁判,为侦查机关出具书面说明材料的适用设定了较大空间,悖离直接言辞原则,存在明显的正当性瑕疵。但侦查说明的适用,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两种理念存在激烈的矛盾。就此,有必要根据程序性裁判的不同证明方式,试求形成侦查说明从底限规范性到精密规范性的多层级规范性
控辩双方积极参与量刑裁决的形成过程是未来中国量刑程序发展的合理方向
作为法院量刑裁决的参考,量刑建议的推行对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强化量刑程序的对抗性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量刑建议本身具有一系列天然的局限性,仅凭这一建议作出裁决并不足以保证法院量刑的公正性。而中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并不发达,辩护律师很少进行有效的量刑辩护,容易造成检察官在量刑程序中一方独大,量刑建议具有压倒性的优势。而法院在量刑信息调查、量刑情节遴选以及量刑辩
拟对实物证据的鉴真问题做出初步的讨论
中国新颁行的刑事证据规定确立了实物证据的鉴真制度。根据所要鉴别的实物证据的不同,鉴真有两个相对独立的含义:一是证明法庭上出示、宣读的某一实物证据,与举证方“所声称的那份实物证据”是一致的;二是证明法庭上所出示、播放的实物证据的内容,如实记录了实物证据的本来面目,反映了实物证据的真实情况。中国刑事证据规定尽管确立了“保管链条的证明”方法,但强调通过对各种“笔录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需要解决哪些问题
由于现阶段立法和司法解释不够完善,工作机制不甚健全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一、提前介入的性质;二、提前介入的原则;三、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四、提前介入的程序。
浅析羁押必要性审查与逮捕必要性审查的区别
我国实行的是逮捕和羁押合一的模式,逮捕是羁押的前提和基础,羁押是逮捕的必然结果,导致实践中经常将羁押必要性审查和逮捕必要性审查相混淆,甚至将羁押必要性审查视为二次逮捕必要性审查。因此,有必要对两者进行正确区分。一、功能定位不同;二职能主体不同;三、审查方式不同;四、审查内容不同;五、法律后果不同。
刑事案件羁押期限一览表--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刑事案件羁押期限一览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最长可被羁押的期限为(不包括死刑复核及执行):侦查阶段8个月零8天+审查起诉阶段6.5个月+审判阶段一审20个月零16天+二审5个月=40个月零9天。如果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判决之后,当事人还可以上诉。那么即为:40个月零9天+一审20个月零16天+二审5个月=65个月零25
审查起诉阶段办理毒品案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审查起诉阶段办理毒品案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一、办理毒品案件基本情况;二、办理毒品犯罪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三、解决毒品案件办理问题的对策。
特殊预防必要性大小不是影响罪行轻重的要素
法官需要根据犯罪的行为、结果等不法要素,以及故意、动机、目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等责任要素,判断被告人所犯之罪是否属于情节较轻,进而决定是否选择减轻的法定刑。总之,对应于情节较轻的减轻法定刑的选择根据,是罪行较轻,包括不法程度的减轻与责任本身的减轻。特殊预防必要性大小不是影响罪行轻重的要素,故不能成为选择减轻法定刑的根据,只能是选择了法
在司法实践中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要注意把握哪些要点?
实践中,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要注意把握五个要点:一是对鉴定主体的审查;二是对鉴定程序的审查;三是对鉴定内容的审查;四是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进行审查;五是对多份鉴定意见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