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假释罪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拘留不一定要收监执行
司法实践中,缓刑、假释罪犯在考验期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情况经常出现,对这部分缓刑、假释罪犯是否应当收监执行?第一种观点认为,缓刑、假释罪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拘留十日以上的,才属于“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方能收监执行。第二种观点认为,缓刑、假释罪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拘留的,均属于“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应当予以收监执行。
完善派驻监所检察室谈话制度
笔者认为,在罪犯“入监时、服刑时、出监时”三个不同阶段,探索采取深入灵活有效的谈话方式,可以取得明显成效。一、入监时全部谈话;二、服刑期间对重点对象谈话;三、坚持出监谈话。
马克昌表示做不做精神病鉴定这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杀人狂魔邱兴华一案可谓一波三折,一审被判死刑后,又因是否应接受精神病鉴定,是否能自行委托二审律师等问题引起巨大争议。昨日,我国著名刑法学泰斗马克昌教授表示,陕西省高院拒绝陈志华律师做二审辩护律师的做法不妥。对此,马克昌表示目前法律的确没有明文规定精神病鉴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不可以做,这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新刑诉法为侦查阶段的律师名正言顺地履行辩护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的基础程序,其任务是由侦查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具体工作是收集相关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长期以来,在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上一说到刑事辩护的概念,就是指在刑事审判活动中针对指控的犯罪所进行的实体辩护。前已指出,长期以来我国刑事侦查处于高度保密和封闭的状态,除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外,其他机关和人员是不可介入的。
需要对范毒品犯罪案件的指定管辖做哪些相关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设立指定管辖的目的,是要解决管辖争议或特殊案件的管辖,笔者认为,毒品犯罪案件的指定管辖必须尽早规范:公安机关不能随意对发生在其管辖范围之外的案件立案侦查;上级公安机关在指定管辖时,应严格遵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严禁随意指定管辖。
浅议经侦程序中的指定管辖(下)
为了理顺衔接好诉讼环节间的关系,明确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效力,应遵循以法定管辖为主,以指定管辖为特例的原则,防止指定管辖被滥用;在办理指定管辖工作中,既要注意程序,也要重视对案件实体的审查。
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评判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的标杆
新刑事诉讼法在加强人权保障的指导思想下,在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程序、审判程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措施,同时在保障人权方面加强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强化了检察机关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择其要点阐释如下:一、强力改革完善辩护制度,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二、明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议经侦程序中的指定管辖(上)
指定管辖制度可以保证案件能够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避免出现犯罪案件无人管辖的不利局面。近年来指定管辖的案件不断增加,司法实践在不断地丰富,但侦查实践中依然存在侦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审判等程序方面衔接不畅,有时甚至发生冲突等问题,给案件诉讼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新刑诉法对监视居住制度修改主要涉及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具体来说,此次监视居住制度修改主要涉及如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明确监视居住的条件和属性;第二,明确实施监视居住的场所;第三,强化对被监视居住人权利的保障;第四,规定监视居住的方式;第五,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和监视居住的变更;第六,增加监视居住中检察监督的内容。
对精神病鉴定启动程序难及其改革问题展开论述
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曝光的若干典型个案凸显精神病鉴定的混乱状况。实证调研发现,精神病鉴定自身的特征——对象的复杂性、过程的回溯性、知识背景的跨学科性、手段的有限性与结论的主观性,影响到其客观性与可信度。目前精神病鉴定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启动难、鉴定过程中医学与法学学科错位、诉讼权利保障机制欠缺、强制医疗制度带有行政化特征以及鉴定体制改革引发的问题。应当在坚
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利与弊有哪些?
由于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刑事案件指定管辖方面规定的不够具体,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常常令人手足无措。笔者认为,在立法上要搞好立案管辖、公诉管辖和审判管辖的衔接,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对于指定管辖进一步明确规范,来弥补有关法律空白。
未成年人刑事案实现指定管辖的优越性是什么?
过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散在各个法院审理,存在着一些主审法官缺乏专业知识、不同法官对同一事实量刑差异过大等实际问题。为保障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均衡,更好地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现指定管辖对于未成年人的改过自新有着不少的好处。
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规范化的初步构想
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规范化的构想:(一)建立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的协商机制;(二)明确指定管辖只能以直接指定管辖为宜;(三)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职务犯罪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标准,减少司法争议,以利于案件的处理。
厘清了电子数据与电子证据的含义及其关系 也就解决了学界长期争议的电子证据的法
厘清了电子数据与电子证据的含义及其关系,也就解决了学界长期争议的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问题。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类型的一种,必须遵循证据收集、审查、判断中的一般规则。但电子证据的某些特性又决定了电子取证、认证、质证的特点,需要采取不同于传统证据的运用方法:第一,电子证据具有海量存储性;第二,电子证据具有高速流转性;第三,电子证据具有自动生成性;第四,电子证据具有脆弱
我国法院该如何面对被追诉人主动提出的测谎申请?
山木集团前总裁宋山木强奸案向我们提出了被追诉人有无权利要求测谎的问题。只要在刑事诉讼中允许使用测谎技术,无论是允许其作为证据使用还是仅仅将其作为审查判断证据的手段,被追诉人单方面向法院申请测谎,实质上均是一种试图向法院澄清事实真相的诉讼证明行为。被追诉人的测谎权是一种相对权.而非绝对权。鉴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测谎只能作为审查判断言词证据的方法,尚不能作为独
亟待从证据法理上辨明独立没收程序的基本证据法问题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简称“独立没收程序”。然而,关于独立没收程序的相关证据制度,如证明标准、证明对象以及证明责任等重要内容,立法上或付诸阙如或模糊不明,这就导致用意良好的程序设计可能因为忽略了证据制度的技术支持而陷入某种实践困境。从证据法理上讲,独立没收程序本身是一种民事诉讼程序,因此应当采用“优
浅析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的基础理论及其立法原因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特别程序一章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但该程序在修改过程中和新法颁布后都引起了一些质疑,其中最大的疑问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其财产即被没收是否有违《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
职务犯罪的智能型和隐蔽性特征要求赋予侦查主体更严密的侦查措施
新刑诉法对相关强制措施适用条件的改变,证据种类的丰富,证明标准的修改,技术侦查的确立,以及犯罪嫌疑人辩护性措施的加强,既赋予了侦破职务犯罪的有利条件,又使职务犯罪侦查面临严峻挑战。要使职务犯罪侦查适应新刑诉法的要求,就必须进一步转变侦查观念,提高侦查素能,强化实践探索,逐步构建职务犯罪侦查新模式及其所需要的操作规程。
职务犯罪需要规定指定管辖吗?
随着近些年反腐斗争形势的严峻,办案工作日益受到犯罪嫌疑人关系网的干扰,给案件的查处带来很大阻力。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克服和排除各种非法干扰因素,通过指定侦查管辖的形式,由不具有管辖权的异地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
随着辩护制度的不断完善辩护权也不断扩大
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辩护制度予以了重大改革与完善,内容涉及辩护人的责任、权利、义务等辩护制度的方方面面,其中主要是完善、调整和增加了辩护律师的权利。辩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对检察工作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检察工作的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