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指定管辖的原因是什么?
指定管辖的原因有三种:1.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而无法行使管辖权;2.两个同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不属于本案管辖的,不得再自行移送,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刑事诉讼中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有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一般都是性质严重、案情复杂、影响较大或者处罚较重的刑事案件,其审判必须严肃慎重。将这些案件交给水平更高、经验更丰富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以更好地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反贪侦查工作如何顺应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需要
反贪污贿赂案件侦查工作,具有谋略性、对抗性、危险性,必须适应现代刑事司法关于强化人权保障、无罪推定、证据裁判等理念的要求,才能既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维护检察权威。一、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体现和要求;二、顺应现代刑事司法理念需要,严格行使侦查权.
为什么要明确级别管辖的意义?
刑事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明确了级别管辖的意义有利于防止公、检、法三机关互争管辖或相互推诿,从而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有利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按照管辖范围进行控告、检举犯罪。
紧急避险两种损害的比较为价值权衡是刑法理论发展的经验总结
认定紧急避险限度,“小于说”与“不超过且必要说”均有缺陷。无论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大于、等于还是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只要造成了不适当损害,且社会危害严重,均成立避险过当。判断紧急避险的限度,不应当局限于法益性质、数量、单价等客观因素,还应考虑社会善良风俗与道德伦理、法益的规范或社会意义、第三者的自律权、社会共同体责任、法益的重大属性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一切影响社会
什么是级别管辖的就高不就低原则?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分工。级别管辖主要依据案件的轻重、涉及面、各级法院地位等来划分。级别管辖的就高不就低原则,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量刑情节概念的合理界定及浅析量刑情节与定罪情节的关系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对量刑情节的概念一直存在着多种理论观点,且至今未能形成一致的认识。这一局面已对我国规范化量刑的司法实践形成了重大制约。应将量刑情节的概念界定为:刑法明确规定或者予以认可的、基本犯罪事实之外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并在法官裁量刑罚时据以决定对犯罪人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各种主客观事实情况。量刑情节与定罪情
司法与社会的觉醒: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实践探索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探索和实验,正在成为一种司法改革时尚,基层司法机关的积极实验和探索,为未来体系化的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积累了经验。但是,缺乏理论支撑的制度设计和试行,违背了制度试行的初衷,背离了制度追求的基本目标,有的和前科消灭制度“貌合神离”,有的则完全是“南辕北辙”,甚至是“火上浇油”,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幌子之下,严重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来体系化
公安机关也存在级别管辖吗?
各级人民法院中存在级别管辖,那么公安机关中也存在级别管辖吗?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县级、市级的公安机关所管辖的案件有不同的划分。一般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
导致级别管辖管辖权冲突的原因是什么?
导致管辖权冲突的原因很多,因利益驱动争抢管辖权或群众举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推诿扯皮等,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执法部门对法律理解的差异:一是对管辖标准理解的不一致;二是对犯罪地的理解不一致;三是对级别管辖理解上的不一致。
级别管辖的历史概述是如何规定的?
在现今各国立法中,英国主要按罪名兼按法定刑划分治安法院与刑事法院管辖。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国按法定刑划分违警罪、轻罪和重罪,从而划分了违警法院、轻罪法院和重罪法院的管辖。联邦德国也主要按法定刑划分级别管辖。日本主要按刑法条文和法定刑划分级别管辖等等。
对于级别管辖中的移送管辖有哪些法律规定?
为适应审判实践出现的特殊情况,法律对级别管辖所作的灵活性、变通性的规定,移送管辖使得上级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案;下级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案,可以请求移送上级法院审判。
从自首的本质属性及自首与坦白的价值位阶出发提出“罪行发觉择一认定”
刑事诉讼法拘留条款中的重大嫌疑与犯罪嫌疑不具有同一性,物品痕迹具有犯罪后不久“显著”特征的重大嫌疑分子才可以认定其罪行已被发觉。侦查机关意料之中的罪行属于侦查方向的范畴,意料之中交代的罪行未必可以认定已被发觉。罪行发觉择一认定可以实现自首制度的法律精神和自首与坦白的不同价值位阶。择一认定即以怀疑的若干罪行中的轻罪视为已被发觉,重罪视为未被发觉;如果还有无罪可
我国刑事诉讼中对审判级别管辖的规定及特点有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审判级别管辖的规定的特点是:既考虑案件的性质,也考虑刑期和社会的影响;绝大多数案件的第一审由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而且主要是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只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而对其他法院的管辖的规定则比较概括等等。
很有必要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正当防卫认定的新标准
对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攻击行为进行反击或者对已经预见的攻击行为进行反击能否成立正当防卫,传统的刑法理论采用“不法”和“急迫”的规范性标准进行认定。但是,规范性标准仍存在不少问题:要么法律论证自相矛盾,要么得出的结论令人难以接受,要么是在规范性标准的名义下进行超规范的盘算。以“个人保护原则”和“法保护原则”作为认定正当防卫的政策性标准既具有合理性,也具有合法性。
为什么级别管辖成为最高院非常关注的对象?
双方当事人都非常重视法院管辖的问题,管辖权异议的处理规定不管对于原告还是被告,都非常重要,甚至会影响整个案件的进展。我国法律对于地域管辖及其异议的处理程序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很长时间在级别管辖上没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从贝卡利亚的死刑观念重审作为一种剥夺他人生命的死刑制度
伟大的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任何超过绝对必要性的刑罚都是暴虐的。”死刑作为一种剥夺他人生命的刑罚在贝卡利亚看来是不可思议的,是应当予以废止的。现在废除死刑的政策在世界各国遍地开花,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而我国依然保留死刑,当下只有尽量减少死刑的适用。
刑事诉讼法中级别管辖的变通有哪些规定?
级别管辖是在纵向上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规范地识别量刑情节需要明确识别的根据和标准
量刑情节的识别要解决哪些事由能够作为量刑情节以及量刑情节的单复数等问题。规范地识别量刑情节,意味着要有评价标准,即应依据基于法律理念、刑法原理、刑事政策等所生成的刑罚根据来进行;还要依据可能成为量刑情节的事由与刑罚根据的关联性,来对量刑情节及其单复数进行判断。由于作为刑罚根据的责任刑、预防刑等的功能和地位不同,量刑情节的识别需合理地区分影响责任刑的情节、影响
刑事诉讼法的级别管辖具体有哪些内容?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是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