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论利用医疗行为犯故意伤害罪如何处理?
故意伤害罪的主要特征如下:1.本罪的主体,一般为已满10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但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已满14周岁。2.本罪的主观方面 是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行为人对于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一般并不具有很明确的认识,或者说他对伤害程度的事先认口袋,客观上很难查明,因此在区分轻伤害和重伤害时,司法实
浅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具体理由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重犯的典型适例,而对故意伤害患心脑血管疾病等特异体质者致人死亡的案件,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司法实务部门对案件的定性及处理也存在较大争议。在结果加重犯本质问题上有复合形态理论与危险性理论之争;在因果关系问题上有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之辩;同时,被告人主观罪过问题也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因此,有必要对此类案件的认定及处理进行理论上的梳理
论竞技运动中故意伤害行为的非正当性
针对竞技运动中故意伤害行为日益增长的趋势进行重新思考,首先对于这类纠纷现阶段解决方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然后在界定该行为内涵的基础上,讨论其是否正当化,认为竞技运动中的故意伤害行为不能排除其违法性,从而得出司法最终解决的结论。
特殊防卫是否以判定“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为前提
不法侵害行为属于何种性质是能否被判断为正当防卫的关键,由于强奸(未遂)与强制猥亵妇女在客观表现上几乎没有区别,因此如何正确判断不法侵害人的主观故意内容成为判断防卫行为是否正当的重要因素。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是由法庭事后作出的客观判断,在刑事诉讼中,事实存疑的利益应归于被告人。在无法排除不法侵害人构成特定犯罪的情况下,认定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是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
从一起故意伤害案看累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对累犯从严处罚是当今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也规定,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如何为被害人同意在故意伤害罪中的客观界限确立标准
探讨在我国的刑法语境下,如何为被害人同意在故意伤害罪中的客观界限确立标准。一、问题的引出:相关规定与案例组;二、同意规则的缺失:对一个代表性个案及其判决的评析;三、学说之争:重大伤害论VS.善良风俗论;四、“重大伤害论”之批判;五、为同意伤害提炼限制性规则:以刑法第234条第2款中段为中心;六、作为总结的操作性规则。
故意伤害罪的二重的结果加重犯性质的论证
在日本,伤害致死罪是暴行罪的二重的结果加重犯。在我国台湾,将伤害罪区分为普通伤害罪(即轻伤罪)和重伤罪,由于难以界分轻伤故意和重伤故意,致使这种立法例受到批评。在我国,宜将故意伤害(致死)罪理解为故意伤害(轻伤)罪的二重的结果加重犯。出于所谓殴打故意导致伤害、死亡结果的,应以故意伤害(轻伤、重伤、致死)罪定罪处罚。出于所谓重伤故意导致他人轻伤及以下结果的,应
对故意伤害罪适用非监禁刑的基本特点和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梳理
在对浙江省近年来故意伤害罪非监禁刑适用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加以介绍的基础上,指出故意伤害罪非监禁刑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惑,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和对策。 我们在充分掌握近年来浙江省有关故意伤害罪适用非监禁刑的第一手材料的基础上,对故意伤害罪适用非监禁刑的基本特点和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梳理,提出了相关对策和建议,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应当如何把握(间接)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判断标准
实践中,往往以暴力打击部位区分(间接)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凡是打击部位在四肢或体表,发生了死亡的后果,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打击部位在胸腹部及头部致重要脏器损坏,发生了死亡的后果,一般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适用自诉程序与公诉程序的法律文本分析
本文从以下几点探讨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追诉程序:一、问题的提出及成因分析;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适用自诉程序与公诉程序的法律文本分析;三、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适用程序应遵循的原则——自诉与公诉界限的廓清;四、问题的最终解决。
论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及其适用死刑的条件
1979年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特别是关于致人重伤的处罚偏轻;1983年9月2日《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决定》将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实际上提高到死刑,与故意杀人罪基本一致,失之过重。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对于故意伤害罪适用死刑的条件作了比较严格的限制,但由于立法本身规定的比较原则,并未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起到控制死刑适用的作用。对此,有待于立
对故意伤害罪中若干疑难问题进行研究
故意伤害罪是一种常见多发、情况颇为复杂的犯罪,尽管该罪在我国1979年刑法典和现行刑法典即1997年刑法典中均有明确的规定,但该罪在理论上和司法适用中仍存在诸多疑难问题。本文拟对其中若干疑难问题进行研究,以期能对故意伤害罪的理论研究和司法认定有所裨益。
论故意伤害案件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的审查的审查
在审查证人证言时,须注意以下三个方面:(l)目击证人与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2)注重审查证言的真实、可靠性;(3)审查证人与证人之间,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有无串供可能。
对故意伤害结果加重犯理论的评断
由于人们对刑法理论认识上的差异,反映在司法实践上,常常导致故意伤害致死罪与故意杀人罪相混淆。因此,深入研究故意伤害结果加重犯实属必要。一、刑法第234条属于故意伤害结果加重犯的条款;二、一个故意伤害致死案例引起的司法困惑;三、对故意伤害结果加重犯理论的评断。
就故意伤害罪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探讨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呈多发趋势;在刑法理论上,对故意伤害罪的研究却几乎中止。有鉴于此,笔者就故意伤害罪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探讨,试图引起法学界对多发性传统犯罪的重视。一、胎儿伤害的处理;二、伤害行为的性质;三、伤害故意的内容;四、犯罪形态的确定。
论我国刑事追诉权的行使模式及其制度设计的特点
在婚姻家庭案件的代理和接待咨询中,有时会涉及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重婚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受害人是否有处分诉权(包括选择被告)并与重婚人达成和解的权利,法院是否会严格按照被害人不告不理的原则进行审理,归根结底是对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解读。本文在此基础上,对上述问题予以回应。
论婚外性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现代社会,人们认为自己是身体的主人,成年男女自愿发生性行为,纯粹是个人的私事。婚外性行为已是普遍现象,影响了主流道德观念,冲击了既有的社会秩序,还可能诱发(或本身就是)违法犯罪。现实中婚外性行为五花八门形式多样,我国对一般婚外性行为、一般人的婚外性行为主要依靠道德调整和个人自律,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婚外性行为或者特殊人群的婚外性行为由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来
浅析我国法上非法同居及重婚的类型和态度
本文从一下几点探讨非法同居与重婚的区别:一、我国法上非法同居的类型及态度;二、我国法上关于重婚的规定及态度;三、非法同居与重婚的区别。
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重婚罪特别是事实重婚罪
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重婚罪特别是事实重婚罪,仍存在着模糊不清和过于简单及相互矛盾的地方,有必要加以重视。一、重婚罪的犯罪构成;二、实践中认定事实重婚的具体标准;三、应在婚姻家庭法中对重婚行为作出具体的规定.
从学理和制度层面上对重婚问题的学术研究
婚姻法对重婚的基础性法律问题的规定仍适之过简,如对重婚这一概念本作出严格的科学界定,对重婚构成要件等亦无明文规定。这就有可能导致在司法操作适用上不得不依靠“司法释法和造法”。而在法学界,从学理和制度层面上对重婚问题的学术研究,几乎是空白。为此,有必要进行认真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