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先华律师、张宏实习律师辩护富士康30台Iphone5手机被盗案,提出gao某返还财物行为系未遂获认定,量刑2年6个月
[核心提示]盗窃被发现后,返还财物行为如何定性?系退赃,还是中止或未遂?中国牛律师团队程先华律师、张宏实习律师在接手康士康公司30台Iphone5手机(数额巨大,量刑幅度3-10年)被盗案后,分析gao某因作案被发现,想返还财物行为,应定性为未遂,而非退赃获;同时指出生产线上未装软件系统的手机,不能按市场价认定其价值;本案非共同犯罪案件,上述三观点获法院认可,对gao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辩护人程先华律师、张宏实习律师还提出gao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害单位财产未发生实际损害,社会危害性小;本案定性错误等辩点,未被采纳。两辩护人认为一审量刑过重,经gao某同意,现已提起上诉,该案目前正在二审阶段中。
基本案情
案情简介:gao某系富士康公司员工,其在工作时间将生产线上的30台Iphone5手机(市场价4800元/台,共计14400元)带出生产车间,藏匿仓库杂物间内,伺机带出工厂进行变卖。在案发后,想通过其他生产线将该30部Iphone5手机返还,但该30部Iphone5手机已被他人发现并藏匿于他处(工厂内)。后工厂自查,并调出监控视频,发现gao某等人涉嫌犯罪,找其谈话,此时gao某已如实供述。工厂报案后,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带回讯问后,羁押于看守所。
律师办案
控方意见
公诉意见:公诉机关认为:gao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数额巨大(刑期为:三年以十年以下)。并以此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办案结果
法院判决:gao某犯盗窃罪,具有犯罪未遂、如实供述的情节,参考14400元的盗窃数额,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