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中院通过网络视频直播减刑案审理过程

发布时间:2014-12-13
新闻来源:邯郸日报(数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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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邯郸监狱公开开庭审理罪犯董某减刑案件,庭审过程通过网络进行了直播。多位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邀通过互联网收看。

本案审判长李卫疆表示,今年以来,市中院强化司法公开的力度,对各类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网络视频直播(录播)是司法公开的一个重要内容。此次市中院首次实现了通过互联网对受理的减刑案件进行全程视频直播,以后将渐成常态。通过网络视频直播减刑假释案件,是网络时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选择。案件公开审理让大家更加了解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同时大大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六类案件的减刑、假释必须开庭审理

最高法院于4月23日发布了《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下称《规定》),从今年6月1日开始,六类案件的减刑、假释必须开庭审理。

据了解,这六类案件包括: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2.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3.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4.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5.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6.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李卫疆表示,对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公开开庭审理,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有利于阳光司法,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从而最大程度地实现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

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

李卫疆表示,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发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2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第25条确立了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公示制度,但该条所确立的公示制度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公示的范围主要为罪犯服刑场所,与执行机关报请前的公示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公示作用有限;二是该条未明确公示的具体时间,实践中有的法院在立案之后,合议庭评议之前予以公示,有的法院则在作出裁定后公示;三是未规定公示的具体期限,导致各地做法不够一致。

李卫疆说,针对上述问题,《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所谓向社会公示,是通过互联网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公示期限为五日”。

直播和录播公开工作渐成常态在这次庭审中,罪犯董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二万元。该犯在邯郸监狱服刑期间因获得记功三次、表扬四次的奖励,邯郸监狱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规定》,市中院对本案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被报请减刑罪犯及证人参与了庭审,邯郸监狱组织了监狱干警和服刑罪犯旁听了庭审,整个庭审过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待合议庭评议后依法作出裁决。

李卫疆说,董某减刑一案的裁判结果将在互联网上公布。自今年6月1日以来,市中院已经把所有的减刑、假释裁定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予以公布,今后,减刑假释庭审直播和录播公开工作也会渐成常态,可以让更多的人及时了解审判的全过程,使法院的减刑假释工作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原标题:公开审理提高司法公信力

作者:孟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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