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赋予刑事被害人、自诉人强制措施申请权的必要性
本文将从赋予刑事被害人、自诉人强制措施申请权的必要性;概念与内容,与公诉权、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关系三个方面对此问题阐述自己的观点。一、赋予刑事被害人、自诉人强制措施申请权的必要性;二、强制措施申请权的概念与内容;三、强制措施申请权与公诉权、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关系。
审判实践中对于证据不足的自诉案件是如何处理?
审判实践中,对于证据不足的自诉案件,因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不同,其处理方式迥然有异,即使在同一诉讼环节,因案件性质不同,处理方式也有差别。笔者在此试析如下:一、审查立案阶段;二、立案后至开庭前阶段;三、开庭后至宣判阶段。
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案件一审诉讼须知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是依法处理自诉案件的必经程序。审查的主要内容,就是自诉人(被害人)起诉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起诉的犯罪依法是否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或者是否需要进一步提出补充证据?对自诉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后,认为起诉犯罪事实清楚,属于自诉案件范围,并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决定开庭审判;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
通过自诉转公诉的合理机制将案件及时转移到刑事司法机关
要明确国家公权机关在网络诽谤案件中所应承担的职责,对于涉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案件以及受害人举证困难的案件,通过自诉转公诉的合理机制将案件及时转移到刑事司法机关
以内在性视角来研究乡村人民法庭的刑事自诉实践问题
法官在自诉案件审理中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更应当理性和公正的行使,而在乡村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自诉案件时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更会遭受司法外部运行环境的约束和司法有效回应社会诉求的压力。
论新刑诉法中的三种自诉案件
本文从以下几点探讨新刑诉法中的自诉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围绕自诉权配置问题对自诉权的主体、自诉权的范围、自诉权的内容作一探讨
诉讼权是一种应然权利、自然权利,属于公民的基本人权。在刑事诉讼领域,从被害人的角度分析,除了有申诉、控告和检举这样一些间接发动审判程序、要求司法保护的权利以外,在自诉程序中还享有起诉权、上诉权等启动司法审判程序的权利。本文将围绕自诉权配置问题,对自诉权的主体、自诉权的范围、自诉权的内容作一探讨,以期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自诉权的配置,从而使自诉权的真正实现成为可能
分析自诉风险、产生原因及其过程中诉讼风险的规避
在诉讼实践中自诉人可选择的诉讼风险规避措施主要包括:(一)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二)积极寻求法律援助;(三)积极运用财产保全申请权和撤诉权;(四)积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明确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的范围。
公诉与自诉案件在程序上应做到更好的衔接与平衡
缩小自诉案件范围,建立公诉机关的代为告诉、替代自诉、担当自诉等公诉对自诉不同层次的干预制度。
论刑事自诉负效益的概念、内容及其产生的原因
自诉概念中所提到的“部分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对第三类自诉案件的存在问题作指出和分析
我国是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刑事追诉制度的国家。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范围主要有三类,其中第三类自诉案件存在的问题尤其突出。本文对第三类自诉案件的存在问题作指出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本文拟对第三类自诉案件的存在问题作指出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改革和完善的建议。
在对比德国与台湾地区自诉担当制度的基础上来建构我国自诉担当制度
自诉担当是衔接沟通公诉权与自诉权关系的重要制度设计,具有独特的功能。目前,德国与我国台湾地区在自诉担当制度的立法规定上存在较大差异。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应当考虑在修改刑诉法时主要参照德国模式增设自诉担当制度,并从前提条件、法定原因、程序启动等几方面对该制度进行全面的规定,同时也要注意对被害人意志的尊重。
论现行法上举证责任的承担原则及其不合理性
我国最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公诉和自诉的规定,旨在切实保障知识产权被害人的刑事自诉权。然而,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极其罕见。认为在适用现行程序法规定和证据规则的条件下,知识产权遭受侵犯的被害人根本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因此,中国在今后制定或修改法律时,应当确立新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从根本上减轻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刑事
讨论并建议将追惩假冒专利犯罪变革为单轨制的刑事公诉程序
专利权人提起刑事自诉面,临着立案难、取证难、举证难、证明案件事实难等困境,一定程度上放纵了假冒专利犯罪人,使得刑法第216条形同虚设。本文认为,废除假冒专利罪的刑事自诉程序,建立单轨制的刑事公诉程序,有利于保护专利制度和专利权人的权利,有利于促进我国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 本文就此展开讨论并建议应将追惩假冒专利犯罪的自诉与公诉双轨制程序变革为单轨制的刑事公
自诉案件实体处理要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自诉案件的范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有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论侵占案件归入自诉案件存在的问题
本文从一下几点探讨侵占案是否应采自诉与公诉并存模式:一、侵占案件归入自诉案件存在的问题;二、侵占案件客观上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介入;三、侵占案应采自诉与公诉并存方式。
浅谈我国目前公诉转自诉制度的法律困惑
公诉转自诉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起诉制度,因立法缺陷导致司法实践中困惑迭出。积极借鉴有关国家的立法和制度模式,在完善现行法律的基础上,采取扩大起诉主体、统一案件适用范围、为自诉人举证提供支持、设置自诉权行使的调控机制等方法与途径,来构建既有利于被害人诉权的实现,又能对公诉权形成有效制约的现代诉讼机制。
刑事被害人的自诉权还应当根据不同国家的具体状况进行针对性的保护和规制
虽然当前世界各国的刑事追诉制度以公诉为主要形式,但自诉制度并没有彻底消失,尤其是受特定历史传统与法制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刑事被害人的自诉权还应当根据不同国家的具体状况进行针对性的保护和规制。一、刑事被害人自诉权存在的价值;二、规制刑事被害人自诉权的必要性;三、我国当前刑事被害人行使自诉权时所遇到的困境;四、对我国刑事;五、对我国刑事被害人自诉权的规制。
论我国现行公诉与自诉关系的主要缺陷
我国目前的自诉制度主要由《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然而,由于在1996、1997年分别修改《刑事诉讼法》和《刑法》时未能对自诉制度进行适时的全面清理和规范的整体设计,未能真正理清公诉与自诉的关系,因而使得自诉制度无论在理论积淀还是实际操作方面都存在无法克服的重大缺陷,不仅未能实现预期的理想效果,相反还对公诉的作用还构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和妨碍。一、现代刑事
对轻伤害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允许被害人自诉
依据刑诉法第204条规定,包括轻伤害案件在内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自诉案件。根据201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条规定,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是,一旦转为公诉案件,则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须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由检察机关决定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