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见
律师会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为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案件情况,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所指控罪名的意见和辩解理由,从而更好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一种活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进行辩护必须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内容。
就看守所应对律师会见环节所面临的问题进行了粗浅的思考
公正是任何诉讼的首要价值,为了保证律师的会见权利,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会见环节做了明确规定,为彻底破解“律师会见难”顽疾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但是,执法、司法和守法层面的新问题、新挑战、新考验也随着新法的实施而开始。
死刑的临行会见权,是死刑犯的权利,还是其家属的权利?
死刑犯的人权保障是司法人性化的一个重大课题。死刑临终告别应当成为一项对生命伦理关怀的法律权利。现今的死刑临行会见权规定于司法解释而非基本法律中,权利的实现也稍显力不从心。死刑临刑会见权基于其人格权特性归属于死刑犯,基于其身份权特性归属于死刑犯的近亲属。为保障死刑犯及其近亲属双方临行会见权的实现,合理的思路是将这一权利规定在法律或立法解释中,科学的方案是明确权
论述侦查阶段被羁押犯罪嫌疑人会见辩护律师的权利
会见权是犯罪嫌疑人一项重要的防御性辩护权利,但我国一直将会见权归属于律师,而未对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给予必要的关注和保障。本文从会见权之权属出发,探讨会见权应包含的内容,分析我国嫌疑人会见权现状,并从立法根据、具体启动程序、会见保障和权利救济方面寻求保障我国犯罪嫌疑人会见权的路径,促使会见权切实发挥其效用,解决“会见难”难题,平衡侦控方与被追诉方实力差距,实现
保障罪犯人权应当从律师的会见权开始
深入探讨我国罪犯人权问题,对于法治文明建设,正确行使行刑权力,保障罪犯权利,提高对罪犯改造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浅析我国刑事辩护人会见权
侦查程序中律师所享有的与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权是律师介入侦查程序最重要的权利,缺乏或剥夺这一权利,律师就根本无法行使其他权利。因此,保障律师依法享有会见权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同时也作了一些限制。
对现有职务犯罪侦查期间律师会见立法规定进行探讨
律师会见权是职务犯罪侦查无法回避的问题,也是律师反馈较多的问题。文章通过分析指出职务犯罪侦查期间限制律师会见权的依据在于律师会见权被不当使用或确有侦查之必要。以此作为理论依据,对现有职务犯罪侦查期间律师会见立法规定进行探讨。
从一个反向的视角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来探讨“会见限制”
控辩平衡理念与执法积习的不和谐摩擦出审查起诉阶段的“会见限制”,使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介入率一定程度降低。出现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其症结在于执法心理的转变未能适应辩护制度的发展,在于“口供情结”、“重实体、轻程序”、“有利于公诉”观念的影响。
赋予被处死刑立即执行者以请求减刑、赦免的权利和会见亲属的权利是十分必要
对死刑的适用,不仅要慎之又慎,而且要赋予被处死刑者一些必要的权利。从目前而言,赋予被处死刑立即执行者以请求减刑、赦免的权利和会见亲属的权利是十分必要的。一、死刑犯要求减刑、赦免权;二、死刑犯要求会见亲属权。
期待着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死刑犯和所有囚犯的权利保护方面能有新的举措
据笔者了解,类似允许死刑犯在临刑前会见近亲属的案例以往也零星见诸媒体,中央电视台也作过类似的节目报道。
从律师会见权来探讨谦抑理念下持有型犯罪的立法选择
持有型犯罪是以行为人非法持有特定管制物品或财产为客观要件的一种犯罪类型。设立持有型犯罪具有重要的价值意蕴:一方面可以严密刑事法网,发挥刑法的社会保障功能;另一方面可以降低证明的难度,实现诉讼经济。然而,持有型犯罪客观上也蕴含着违背刑法的谦抑性、消弱刑法人权保障功能以及因推定出错而发生错误裁判的危险。因此,对持有型犯罪应当采取慎重、谦抑的态度,立法上不宜盲目扩
在新刑事诉讼法的背景下论律师自由会见与限制监控
关于律师的会见权利和自由,近几年有扩大的趋势。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予了较多的限制,该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辩护律师会见外国籍罪犯通讯的有关规定
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及对外缔结的双边领事条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刑事辩护律师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应该办理哪些手续?
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规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
论新法实施后辩护律师会见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2年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律师“会见难”问题在得到制度性解决的同时仍面临一些问题: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人和“三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成为新的难点,个别办案机关通过变更羁押场所规避律师会见,部分看守所硬件不足制约律师会见,律师会见权缺乏有效救济等。律师会见呈现出新旧问题并存交织、立法不足与法律实施不规范交互影响、立法理念与司法实践存在错位等特点。其
从律师会见的角度对律师伪证刑事责任问题进行研究
就法律层面分析,法律对“律师伪证罪”客观方面描述不清是辩护律师被滥诉的重要原因。但更为关键的是,现行法律体系没有设置合理的程序防止此罪名被曲解、滥用。因此,法律除了要对罪状做精准描述之外,还要构建一个公正的程序防止相关罪名成为职业报复的工具。就此而言,《刑法》不应单列“律师伪证罪”,《刑事诉讼法》也没有必要单列条文强调辩护人不得伪证的义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从律师会见权考量当下中国反腐政策的诠释
当下中国在反腐败犯罪工作中必须恰当处理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老虎苍蝇一起打”和“受贿行贿一起抓”策略思想三者之间的关系,特别关注反腐败犯罪的刑事政策体系化问题,使得其三者在我国防治腐败犯罪中协调发挥应有作用而不至于出现政策策略上的偏差,从而在整体上为我国防治腐败犯罪具体工作和刑事法治建设大局增添“正能量”。“老虎苍蝇一起打”较为形象地宣示了我国反腐败犯罪
浅析“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政策性限缩解释之律师会见
当下我国在反腐败犯罪工作中必须恰当处理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老虎苍蝇一起打”和“受贿行贿一起抓”策略思想三者之间的关系,特别关注反腐败犯罪的刑事政策体系化问题,使得其三者在我国防治腐败犯罪中协调发挥应有作用而不至于出现政策策略上的偏差,从而在整体上为我国防治腐败犯罪具体工作和刑事法治建设大局增添“正能量”。“老虎苍蝇一起打”较为形象地宣示了我国反腐败犯罪
恐怖犯罪的特殊性需要特殊的刑事诉讼程序
针对当前恐怖犯罪滋生蔓延的形势,在我国修订后《刑事诉讼法》深入贯彻实施的背景下,加强刑事诉讼程序规范、运行方式等方面的思考和构建颇具必要性和紧迫性。恐怖犯罪兼具政治性、反社会性、反人类性与组织形态复杂性等不同于一般犯罪的特点。其特殊性对打击该类犯罪提出了特殊的程序性要求。目前可行的具体措施应包括:建立和健全专门的侦查机构、强化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用;加强电子监控
应当赋予被处死刑立即执行者以请求减刑、赦免的权利和会见亲属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