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及行政裁判文书中引用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问题略作探究
笔者以为,司法解释超越了《行政诉讼法》第52、53条规定的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的范围。有鉴于此,本文就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及行政裁判文书中引用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问题略作探究,以求教于学术界同仁。
论电子手段递交诉讼文书在全美的发展概况及其面临的难题
以美国为例,其从联邦到地方的法院系统中都在尝试一种以电子手段提交诉讼文书的做法,以期减轻诉讼工作中的负担,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实现司法系统的电子化、网络化。一、电子手段递交诉讼文书在全美的发展概况;二、电子提交系统所面临的难题;三、结语:两点启示。
对行政案件一审判决书进行探讨并着重探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
本文限于篇幅,只对行政案件一审判决书进行探讨,且着重探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一、行政案件的审理;二、行政案件的事实认定;三、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
法律文书正努力成为“展现公正司法的载体”
法律文书改革经过多年努力,已有长足进步。但目前法律文书还存在一些问题:种类繁多,体系庞杂;格式繁琐,内容僵化;理想现实,遭遇尴尬;举措功利,抓小失大;垄断信息,闭门造车。原因是法律文书的改革是在体制限制和内视角度下进行的。
意欲推进中国法史学研究理论反思实属必要
《文学作品、司法文书与法史学研究》⑴将“乔太守乱点鸳鸯谱”的故事与清代司法文书中的妄冒为婚案例加以比较,指出文学描述根本不能反映司法实践的一般情况。事实上,“鸳鸯谱”并非妄冒为婚案件,乔太守的司法风格与明清牧令也没有本质差异。从其他描写同类案件的小说来看,文学作品固然存在虚构成分,但并不必然与司法实践相背离,同时也具有思想史和文化史研究的史料价值。妄冒为婚是
对我国法律制度与法学研究中对举证责任问题所存在的某些“成见”进行反思与检讨
从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案例出发,可以看到确定文书真伪由谁举证的困难,该问题一般被称为文书真伪的举证责任问题。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缺乏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依靠司法实践经验实难以对这种举证责任进行合理的分配。借助于比较法上的制度,似乎可以给出合理答案,但这种答案也仅在其本国法律框架内具有语境化的合理性。因此,需要回到法律文本,并运用法律解释学以寻求符合现行法秩序的解决
浅析提高再审裁判文书制作水平的途径和方法
本文从一下几点论再审裁判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一、当前再审裁判文书制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二、原因分析;三、提高再审裁判文书制作水平的途径和方法。
行政裁判文书中不应违反的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指出:“要做到裁判文书无懈可击,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真正具有司法权威。”1.从法理角度看;2.从行政审判的特点看;3.从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广泛性看;4.从诉讼的性质看。
分析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裁判文书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裁判文书是审判结果和判决既判力的最终体现。但几年来,从执行法官反馈的信息来看,对这些进入执行程序的知识产权案件操作还存在很多问题,其中既有法律制度方面的问题,也有实践操作的困难。这里所涉及的实际操作,主要是针对裁判文书表述的内容上出现了难以执行的情况。由于知识产权本身具有无形性、时间性等不同于传统民事中物权等权利的特点,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就出现了很多具有知识
对文书提出命令的相关问题加以探讨促进我国证据收集制度的完善
文书提出命令是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或诉讼外第三人收集证据的主要手段。近年来,文书提出命令制度有了新的发展,其适用范围更是改革热点。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和方法相当不完善,因此,确有必要对文书提出命令的相关问题加以探讨,以期促进我国证据收集制度的完善。
探讨公证文书与司法鉴定结论对立时证的明力
本案中,原告刘某某向法院申请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中刘某某签名、指印进行鉴定。那么法院就面临着一个问题,即若鉴定结论确认该签名、印章非原告所为,直接与公正文书确认的实事相冲突,法院是否可以根据鉴定结论否认经公正的法律文书的效力。
研究伪造文书罪的对象既有理论意义又不乏实践价值
文书在立法和理论上有最广义、广义和狭义三种含义上的争鸣,狭义文书具有可视性、持续性、联络性和证据性四个特征。我国刑法中的文书应作狭义理解,基于私文书信用提高,私文书日趋重要且具备证据力之考虑,我国刑法应增设对伪造私人文书行为的刑事处罚;公文书与私文书的区别在于文书是否出于公务行为的制作,且是否具有证据功能;狭义文书原则上不宜包括电子磁盘,但立法应尽快解决不正
以族、宗族、家族、民族为视角对敦煌析产遗嘱文书进行专题研究
对弥足珍贵的敦煌析产遗嘱文献超越浮泛的研究,以专题探微的方式代之以文化的释解,并从民族的视角进行深层追问,不但能使我们鉴别析产遗嘱与分家的不同,而且通过其中富含的文化因子再现中古时代广阔的社会生活画卷,佐证中国古代具有私法意义的遗嘱继承,一窥隐于私契文书背后的民族特质、文化结构、混融的民间信仰与基于民族普遍性的共通原理。
如何在公开裁判文书的过程中妥当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裁判文书的上网是落实审判公开的一项有力措施,但其对隐私权的威胁亦不容忽视。裁判文书的全文上网原则上应预先获得当事人的同意,当然,若裁判文书涉及公共利益,则隐私权也应受到限制。但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将裁判文书上网时,仍应对具有可识别性的个人信息和其他重要信息予以保密。被害人、证人、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应予特殊保护。调解书原则上不应通过网络公开。
因法律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之立法分析
法律文书直接导致的物权变动是非基于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交付为生效要件,法律文书一生效,物权变动之效力即发生。我国《物权法》第28条借鉴比较法上之立法例,对法律文书直接导致的物权变动做了颇具特色的规定。该规定有助于清晰物权关系,维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避免公权力不正当地干预私法关系,损害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也应对该条中法律文书之范围严加限制,
裁讨论判文书公开的依据及其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
一般而言,基于司法审判权的本质要求,法院的裁判文书应该公开。在新媒体技术环境下,裁判文书上网已经日渐成为主导趋势和时代需求。但是另一方面,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有可能造成个人信息的过度传播,并给当事人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实践中,我国法院对裁判文书上网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做法不尽一致。有鉴于此,应当探寻一种统一的制度路径,为上网裁判文书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平衡依据。
站在和谐司法的角度明确文书改革的基本原则并探寻改革的具体措施
和谐司法是现阶段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指南,和谐思想已深入司法实体与司法程序各个领域,文章站在和谐司法的角度,审视当前法院裁判文书的不足,探寻裁判文书改革的基本原则及具体措施。
浅析裁判文书上网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关系之困惑
裁判文书上网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衡平。一、现状:裁判文书上网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关系之困惑;二、成因:裁判文书上网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价值冲突;三、思辨:裁判文书上网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比较分析;四、衡平:裁判文书上网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关系之建构。
教您如何速成司法文书--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有诀窍
每年考司法文书的几率有多大,没有人能够精确的预测,但是有一句话却是勿庸置疑,那就是随着司法考试实务性的增强,考司法文书是常态,不考是非常态。所以对于司法文书要好好准备。其实最失败的复习方法不是放弃司法文书,而是你花了时间复习,这个时间甚至还不短,结果却是零。那么如何在这么短的时间内,用最经济的时间达到最好的复习效果呢?复习文书不要很久,几个小时,至多一天的时
对我国文书伪造犯罪的客观方面构成要件要素做出合理性的解释
盗盖、擅盖、骗盖印章的行为属于伪造印章;印章包括印形和印影,使用伪造的印形制造假文凭,或者将真实印影加以复印制造假文凭的,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在伪造印章行为既遂之前提供个性化信息、预付现金的,能够评价为伪造印章犯罪的共犯;购买伪造的身份证,既可单独认定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亦可评价为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