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办理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
对取保程序的运作进行较为全面的实证研究
取保候审的审批程序既可因犯罪嫌疑人的申请,也可以因侦查人员的决定而启动。实践中,从过程看,无论是基于哪一方的提出而启动,取保候审的审批决定过程都同样的表现为公安机关的内部行政控制;从结果看,犯罪嫌疑人一方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得到公安机关批准的情形很少,而由侦查人员决定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则大部分都得到了公安机关的批准。一样的审批过程,不一样的决定后果,充分地表明
以保释为借鉴视角分析我国扩大适用取保候审面临的主要困难
保释是目前世界范围内占主导地位的羁押替代措施。在欧美法治国家,保释是常态,羁押是例外。取保候审是我国《刑诉法》规定的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因应刑事司法中保障人权的趋势和要求,扩大适用非羁押措施是刑事司法改革内容之一,但在我国目前社会状况下,囿于文化传统、民众心理、司法体制、物质基础、社会控制手段等因素,扩大适用取保候审存在诸多困难。认识和面对这些困难,以做出
被追诉者取保候审权利保护缺失的原因分析
我国将取保候审制度纯粹作为国家权力行使制度对待,而从被追诉者权利保护的角度而言,取保候审制度是被追诉者应当享有的一项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体现了这一属性。但是由于我国司法理论和立法规定的缺陷,导致了被追诉者取保候审权利保护的不足。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借鉴国外保释制度的优点,改革《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以第52条为根基,完善取保候审制度;而且
从取保候审的角度谈谈刑事法修正中的政策问题
刑事法修正中,实体法接连出台修正案,对公共刑事利益总能迅速作出反应的情形与程序法迟迟按兵不动的情形形成鲜明的对照。原因不仅在于实体法强调犯罪化、体现刑罚权、回应民众旺盛的刑法需求,更在于程序法强调制度建设、体现人权保障、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根本所在。前者易而后者难,这正是中国法治步履维艰的体现。
对孕妇、哺乳期妇女的刑事法保护--取保候审
对我国刑事法中的孕妇应作统一解释,将其扩大解释为包含人工流产、自然流产等“曾经怀孕”的妇女;对哺乳期妇女应从法定身份的立场出发,解释为哺乳自己未满一岁的婴儿的妇女,但不以母乳喂养为限。刑事法对孕妇、哺乳期妇女予以特殊保护的立法目的在于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刑事法应从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暂予监外执行、适用死刑的排除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孕妇、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
对于醉驾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具体案情依法取保候审
昨天,市高院向本市各级法院下发通知,要求每个法院报送该院所收的头两起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指导案例的形式,发布供各院参考。对于醉驾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探讨被告嫌疑人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之一。从广义上讲,它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但从严格意义上讲,它只能适用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即当一定条件具备时,才能具体适用于一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基于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的实证分析研究如何保障外来人员的取保候审权利
外来人员犯罪诉前羁押率高和捕后判轻刑率高的特点,反映出外来人员的取保候审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其主要原因来自执法理念、执法能力、执法环境等多个方面。保障外来人员的取保候审权利,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无罪推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需要,也是实现取保候审的人权保障功能、降低诉讼成本的需要。采取扩大适用范围、放宽担保条件、落实保障措施、强化风险评估、
对取保候审功能两次异化的描述和分析并使其实体化
通过对取保候审适用的对象和条件的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取保候审的功能在立法和司法中出现了两次异化,这体现出取保候审实体化的问题。取保候审的实体化具有惩罚化、实体裁判预期化和变相刑罚化的特征。在取保候审实体化的背后,体现出我国刑事诉讼法依附于刑法的深层次问题。没有对这一问题的深入认识,学者们对取保候审提出的改革方案都会面临困境。
借鉴加拿大的保释制度来完善我国取保候审制度
由于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在法律规定上的不完善,使其承担的降低审前羁押率的预期功能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鉴此,有必要借鉴加拿大保释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我国取保候审的性质与程序构造、取保候审的方式、取保候审中的证据运用、取保候审的救济以及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特殊规定等方面进行完善。
结合国外保释制度的成熟经验革新我国现有取保候审制度
国外的保释制度是指对被羁押等待侦查或审判的人提供担保,保证按照指定的日期出庭,并履行必要的手续后予以释放的制度。从历史渊源上分析,保释制度发端于古罗马,兴盛于近代的英国。保释制度作为英美法系特有的一项主要以保护人身自由为目的的程序法制度,不仅体现了程序正义的要求和法治的精神,而且也是人权原则在刑事诉讼制度中的彰显。同时由于保释制度与中国的取保候审在保护犯罪嫌
对取保候审保证方式情况进行一个较为全面的实证研究
从理想的角度看,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公安机关决定采用何种保证方式,首先考虑的应当是保证的效果。但是,调查表明,在取保候审措施的功能被异化为一种“案件消化机制”之后,保证效果并非是决定公安机关选择保证方式的关键因素。公安机关在决定采用何种保证方式时更多的是受到了经济利益和程序繁简因素的影响。
从品格证据的角度对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方式及保证人的条件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
取保候审是我国的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与外国的保释在一些方面有异曲同工之处。外国的保释在适用上与品格证据紧密相连,但取保候审与品格证据的关系在我国体现得却很疏远。在取保候审无论是立法还是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的情况下,以品格证据为视角来看取保候审,可以借鉴外国保释与品格证据的关系,在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具结取保的引进、被取保候审人的附加义务、保证人的诚信品格、取
探究实践中产生任意适用取保候审的根源及危害
笔者试图通过探究实践中产生任意适用取保候审的根源及危害,对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如何正确适用取保候审谈点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同仁。一、取保候审任意适用的根源;二、任意适用取保候审的危害;三、职务犯罪侦查中取保候审的正确适用。
论取保候审法律属性的定位及其改革与完善
本文从一下几点来谈谈取保候审的法律性质:一、取保候审的冷落及其原因;二、取保候审法律属性的定位;三、取保候审的改革与完善。
明确取保候审保证人责任并提出个人的一些意见与建议
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明确如何追究保证人的责任,首先必须客观地分析担保失败的原因,然后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本文将逐一进行分析,并针对相应的情况在实践中如何处理提出个人的一些意见与建议。一.保证人故意不履行担保义务;二.被保证人抗拒保证人的管束;三.保证人在履行管束义务时疏忽大意;四.司法机关批准同意不具备担保条件的人作保。
论刑事诉讼当事人取保候审权利保护之不足
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取保候审制度在保护“取保候审权利”方面尚有缺陷,不能保证公民在刑事诉讼中对该项制度所享有的权利的实现,因而有必要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一、刑事诉讼当事入取保候审权利保护之不足;二、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几点建议。
对刑诉法关于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规定中存在的几个问题予以探究
本文拟对刑诉法关于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规定中存在的几个问题予以探究。一、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问题;二、取保侯审方式的选择;三、保证金、罚款的运用。
合同诈骗罪要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取保候审?
合同诈骗罪的取保候审较其他犯罪来讲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主要是因为合同诈骗罪是财产犯罪,危害性较暴力犯罪小。一、合同诈骗罪的取保候审的条件有;二、申请取保候审;三、合同诈骗罪的取保候审也是有附加条件的,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