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实践对刑事申诉主体与案件管辖问题进行研究
刑事申诉主体可分为刑事申诉人和刑事申诉代理人两大类。可以将监狱在押犯的申诉案件一律归口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根据统一的立案标准来认定该刑事申诉案件是否应当立案。不管是对于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还是不服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的申诉案件,都应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让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在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回顾过去,展望未来,有利于更好地加强和改进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让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在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一、刑事申诉检察的发展进程;二、刑事申诉检察的基本经验;三、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未来展望。
应设立一个独立的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来统一受理、审查和筛选申诉案件
刑事申诉筛选机制负责受理申诉,并对申诉进行审查、调查和评估,之后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诉输出到再审系统。世界上主要有三种申诉筛选模式:司法机关型、独立机构型和民间团体型。我国现行申诉筛选机制没有很好地起到筛选优质冤假错案的作用,因此.应设立一个独立的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来统一受理、审查和筛选申诉案件。
对刑事申诉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从立法上完善刑事申诉制度
对刑事申诉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从立法上完善刑事申诉制度,对于维护终审裁判的司法权威,有效的纠正错案具有重要的意义。1.规定刑事申诉权行使次序,适当扩大权利主体范围;2.相对固定刑事申诉级别管辖;3.限定审查时限;4.申诉理由需要细化。
被害人应不应享有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权?
人民检察院赋予被害人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权的出发点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在采取这样一种改革措施时,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出发点或者主观意图上,还应当对它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与探讨。
完善刑事申诉案件的终结机制已势在必行
在司法实践中,伴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寻求公力救济途径的不断扩展,广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力度不断增强,涌现出如浙江叔侄等申诉成功的案例,但是仍存在大量的重复申诉、滥用申诉权利等不理性申诉现象,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加大了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工作人员的负担。因此,对现行刑事申诉制度进行改革,尤其是完善刑事申诉案件的终结机制已势在必行。
论刑事申诉中检察收费的法律基础、现实基础及法理基础
为了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检察收费问题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为了不同地域的各申诉人公平合理地交费,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笔者主张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授权制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申诉抗诉案件收费办法》,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此办法的基础上进行合理收费。一、检察收费的法律基础;二、检察收费的现实基础;三、检察收费的法理基础。
探讨刑事申诉的法律性质、申诉权人范围、申诉时限和管辖等问题
笔者拟就被告人这一方面刑事申诉的法律性质、申诉权人范围、申诉时限和管辖等问题作一探讨。一、刑事申诉的法律性质;二、申诉权人的范围;三、申诉的时限;四、申诉的管辖。
规范执法行为与狠抓办案紧密结合起来整体推进刑事申诉检察工作
2006年的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将认真贯彻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不断强化监督制约职能,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强规范化建设,把解决突出问题。规范执法行为与狠抓办案紧密结合起来,整体推进刑事申诉检察工作。
利害关系人对审查逮捕决定不服应该怎么办?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色彩加重,但对审查逮捕决定的申诉程序却未涉及,案件当事人对审查逮捕决定的权利救济仍是立法的盲区,审查逮捕决定的申诉制度亟待建立和完善。
探讨如何提高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质量的途径
提高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质量的做法与途径有哪些?在此,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体会对此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一、高素质是提高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质量和效率的基础;二、高标准是提高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质量和效率的保障;三、严格审查证据是提高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质量的关键;四、重构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对刑事申诉主体与案件管辖问题展开深入研究
论刑事申诉检察工作面临的影响和挑战及其创新和发展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尤其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刑事申诉检察工作重点问题的明确规定,使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属性更加凸显,内部制约职能进一步强化,保障权利、化解矛盾的责任更加明确,工作任务也更加繁重。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及人员面临着执法理念、证据审查判断能力、出庭支持抗诉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办案力量和素质能力等各个方面的挑战。随着刑事申诉检察职能的全面拓展,
将“一体化”要求贯彻到刑事申诉案件办理中 形成有效的一体化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机制
“检察一体化”是根据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特点⑵而提出的原则要求,但如何将“一体化”要求贯彻到刑事申诉案件办理中,形成有效的一体化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机制,以取得良好的申诉案件办案效果,需要认真探索和研究。一、构建检察一体化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机制的必要性;二、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贯彻检察一体化的具体路径;三、检察一体化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机制运行的重点环节;四、检察一体化刑
对听证制度的主体、程序设计、保障机制方面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论证
公开听证制度作为检务公开的一种方式,对监督司法机关弥补司法过错和瑕疵,提高人民满意度、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必要对听证制度的主体、程序设计、保障机制方面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论证。一、刑事申诉案件审查听证制度的特点与功能价值;二、刑事申诉案件审查听证面临的问题;三、刑事申诉案件审查听证制度的构建。
论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案件终结机制的路径选择及对其的具体建议
从维护被不起诉人合法权益角度 应当平等赋予所有不起诉人的申诉权
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可见,对于相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规定被不起诉人可以提出申诉,而对绝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其有申诉权,这样的规定不尽合理,理由如下:一、没有完全涵盖刑事申诉客体的范围;二、未予当事人平等权益保障;三、与当事人申诉的现实需要和司法实践相冲突。
论新刑诉法出台后关于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新规定
本文从一下几点来探讨新刑诉法实施对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对策:一、《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关于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新规定;二、《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影响;三、关于做好新形势下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对策思考。
7年的诉讼纠缠--广东徐辉申诉案再审改判无罪
新华网北京9月26日电(记者陈菲)26日从最高检获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的徐辉申诉一案,经广东省检察院向该省高级法院发出《检察意见书》,近日,珠海市中级法院再审改判徐辉无罪。此案从最高检开始督办至改判无罪,历时了7年多之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