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 让暗箱操作不再

发布时间:2014-12-13
新闻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阅读次数:585

  一审被判刑15年、关押不到6年的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通过关系暗箱操作制造虚假立功,两次被裁定减刑共计4年多,于2011年初刑满释放后潜逃国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经过裁前网上、狱内公示无异议,7月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足球“金哨”陆俊减刑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减刑一年的裁定,各类媒体对此进行了全面深入报道。从传统媒体到网络新媒体,对这位名人减刑都未见质疑。有关评论称:“陆俊减刑,为何没有争议?我看,答案只有两个字:公开!”

  针对一个时期群众反映强烈的诸如官员、名人、富人等通过“弄权”或“砸钱”非法获取减刑、假释,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的突出问题,近年来各地法院不断采取措施强化解决。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今年3月提出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五个一律”要求和4月出台的《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法院大力度全流程多途径推行减刑、假释阳光透明工作,有效提高了司法公正的亮度和司法公信的温度。

  整个过程规范透明

  9月2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的专题询问,就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怎样保证公平公正的提问答询时,提到该院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减刑裁定的社会广泛关注的吴英减刑案,表示该案整个过程规范透明,公众普遍认同。

  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在规范审理程序的同时体现了对公开、透明的一系列要求,这些要求都在各地法院司法实践中“落地”。比如湖南,6月1日起,省高院、中院受理的减刑、假释案件,100%在立案后五日内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向社会公示;对于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罪犯”和《规定》明确的其他五种情形,100%公开开庭审理;公开开庭审理100%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裁定文书100%上网公开。

  关键环节彻底阳光

  “本次庭审焦点是服刑人员是否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请各方围绕焦点发表意见。” 9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犯贩毒、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的服刑人员张军减刑案。监狱狱政部门当庭举证证明张军已经达到减刑条件,检察员针对这些证据对张军奖惩情况多次发问。法庭传唤管教民警和张军同监区两名服刑人员出庭作证。

  按照《规定》针对开庭审理、书面审理的具体要求,各地法院改变了以往存在的刑罚执行机关“计分”、法院“合计”的形式审查现象,依法进行实质审查,以程序保公正,以公开促公正。有钱人、有权人特别是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罪犯的减刑、假释,尤其受到社会的关注。对此,各地法院尤其强调公开开庭审理,进行实质审查,关键环节彻底阳光。

  公开内容丰富具体

  受理深州监狱报请11名服刑人员假释案件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18日依托狱内数字化法庭的技术支撑,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将庭审实况进行互联网直播。其中一名服刑人员苏某的妈妈说:“能在家看儿子假释案件的庭审直播,我心里踏实多了……”从去年开始,衡水中院就设立数字化狱内法庭,通过网络直播向社会公开减刑、假释案件庭审,收到很好的效果。

  目前,减刑、假释工作的“衡水经验”已在河北法院普遍推广,以数字化狱内法庭为重点的减刑、假释工作机制建设也在全国各地广泛开展起来。在加强互联网公开、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公开的同时,各地法院对减刑、假释案在传统媒体上的宣传报道也不断加强,形成了立体化的全媒体公开形态。

  如今,减刑、假释公开的内容,也比以往更丰富更具体。立案后公示的内容,包括了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裁定书写明罪犯原判和历次减刑情况,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减刑、假释的法律依据,等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于志刚表示,一段时期中暴露的问题和面临的质疑,一度使减刑、假释成为“司法公正之桶”的短板。在量刑规范化之后,司法机关推进刑罚执行的规范化已非常必要而重要。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已经并将继续达到以公开促公正、提公信的效果。

 

原标题:减刑假释公开审理让“暗箱”不再

作者:安克明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编辑
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www.lawyer123.cn,依据最权威的法律法规,秉持最科学的刑辩技巧,坚持术有专攻成就刑事辩护品牌成功案例。为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服务。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刑辩领域,案例成就金牌!
  
       服务热线:4006066148

 

延伸阅读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