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不服法院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原则与方式

发布时间:2014-12-14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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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省级院以下为控 告申诉检察部门,下同)依法对不服人民法院刑事 判决和刑事裁定的申诉案件实施法律监督职责,在当前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中,如何更好地履行职责, 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更好地促进办 案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始终是刑事申诉检察工作面临的一个现实性重大课题。

一、办理不服法院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工作原则

所谓不服法院刑事裁决申诉案件,是指被害人 及其近亲属、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不服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者刑事裁定而提 出申诉的刑事案件。和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刑事 申诉案件实行三个百分百①的工作要求不同,不服法院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办理有着自身特殊的 要求。笔者认为办理此类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四个方 面的工作原则:

    (一)全面审查和重点复查相结合的原则

    所谓全面审查是指凡是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依法一视同仁地予以受理并进行实体性质的审查;所谓重点复查,是对审查中发现有错误可能的案件重点 性地展开复查。在具体办案工作中,要区分有错误 可能的案件在性质上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适用问题,还是一个证据认定问题。因为前者可以在短期内予 以解决,后者则需要进行补查取证。同时也要根据 案件补查取证的难度,合理选择复查方式和配备相 应的办案能力,对一个疑为重大冤错案件的办理,省级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该直接立案予以复查,强调复查工作的亲历性而普通案件,则可调动各 地力量相互配合,尽快完成取证工作。换言之,两个 原则的结合在具体工作中要体现区别对待、重点突 出的工作方式。

(二)分级受理和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一体化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修改后刑诉法和检察机关权限分工的相关规定,对于不服法院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办理 实行审级对应监督原则,这就导致大量申诉案件集 中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为提高工 作效率在坚持审级对应原则前提下,应当倡导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一体化建设。不服法院刑事裁判 申诉检察工作的一体化,是以加强各级院刑事申诉 检察部门的工作联系为核心,在工作中互相支持、 互相配合,形成一个整体对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实行法律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工作关系,其目的在 于全面调动各级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干警的积极 性准确及时办理此类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司法 公正和减少申诉人的诉累。

    (三)底限公 正和诉讼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谓底限公正和 诉讼效率相结合的原则,是指 在确保原刑事案件的处置符合最低限度司法公正这一基本要求 的前提下,结合诉讼效率的要求,依法对该案作出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不可能要求对每一个刑 事案件的处置都要达到准确无误、无懈可击的程 度因此,判断一个刑事案件的原处置是否正确,就 必须坚守最低限度司法公正的理念,那就是符合 三基本的要求,即罪与非罪的界限基本明确,量 刑基本恰当,程序基本合法。正因如此,在检察机关 的内部工作规定中,提出刑事抗诉的标准要比提起 公诉的标准高得多。诉讼效率原则要服从、服务于底限公正原则的要求,两者的结合更有利于该项工 作的推进。如对一个案件在罪名认定上存有争议 (但是对定罪本身没有争议)的,或者即使改变罪名 而量刑不会发生改动的,或者程序有瑕疵但不影响 实体处理等情形,据此提出抗诉并不符合诉讼经济 原则,也有违底限公正原则。

(四)办案、息诉、监督一体化的原则。在办理 不服法院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过程中,同样要强调办案、息诉、监督一体化原则的运用。坚持底限公 正和诉讼效率相结合的原则,不等于对原办案工 作存有的问题不闻不问,刑申检察部门作为审查 刑事案件的“质检站,要针对在办案过程中原办案单位和部门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发出检察 建议或者案件通报,实施法律监督,指出存在的 问题,督促其进行纠正或者改进,防止类似错误 的再度出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此类申诉的发生。对涉嫌构成违法或者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 相关侦查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同时在 息诉罢访工作方面,应当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以 人民法院作为息诉罢访工作的责任主体,依法对符合条件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告人的近亲属 进行困难救助。

    上述四个原则各有侧重,全面审查和重点复 查相结合是复查工作的技术性工作原则,分级受 理和刑申检察工作一体化相结合是复查工作协作方式的程序原则,底限公正和诉讼效率相结合是 依法处理案件的实体处置原则,办案、息诉、监督 一体化则是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信访工作 原则。这四个原则服从并服务于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原则服从、服务于三个至上的工作要求。

办理不服法院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工作方式

近年来,与刑申检察部门受理的不服检察机关 处理决定刑事申诉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相比较,不服法院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上升势头明显,并在申 诉案件立案办理的总数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

对于不服法院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办理,刑申 检察部门目前主要采用审级对应的受案模式,即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的人民法院相对应的人民检察 院作为受案单位。这样的工作模式产生了以下问 题:一是大量不服法院刑事裁判申诉案件集中于高 检院和省级院的刑申检察部门;二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案单位往往不掌握该刑事案件的具体情 况,仅能通过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和申诉人提 供的申诉书有时包括申诉人提交的部分相关证 据)来对该案是否符合有错误可能”的情形进行审查,即使通过调阅下级院的内卷来进行深人审查, 工作量也十分巨大,难以及时、准确地发现“有错误 可能的案件;三是对于进人立案程序需要进行证 据复查的案件特别是跨地区案件复查工作要耗 费办案部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且未必会有好的效果;四是对于检察机关刑申检察部门提出抗 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往往采取发回 重审的方式,依法需要由下级检察机关刑申检察部 门人员出庭应诉,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上下级院刑申检察部门人员的工作量。

因此,现有的办案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要 求,也难于承担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后所要面对的新任务,有必要构建不服法院刑事裁判申诉 检察工作一体化的新型工作制度。

    ()受理案件的一体化受理案件一体化的目 的就是要实现问题在一个窗口进出,一个窗口解 决问题。申诉人可以直接向所在地检察机关提出刑 事申诉,凡符合受案条件的均应予以受理;在接待 来访和处理来信时,不应拘泥于审级对应的规定,应对相关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变单个刑申检察部 门的单一审查为多个刑申检察部门的共同审查,对 审查发现有错误可能的案件线索,应当依法上报 (或交给)有管辖权的上级(或下级)院刑申检察部 门或者直接移送同级院刑申检察部门处理,即使认为案件无错误,亦要依照有管辖权移送,不能代替管辖机关作出决定,上述移送和处理情况应告知申 诉人;复查机关办结案件后,应协同或委托受理机 关向申诉人送达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真正做到方 便群众,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越级访。

(二)办理案件的一体化办理案件一体化的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一体化的体制优势,加大 工作协作配合力度,提高复查工作效率。上级院刑 申检察部门可以将属于自己受理的案件交下级院 刑申检察部门进行复查或初步调查,对于跨地区的案件,可以同时指令相关院刑申检察部门分别对相 关问题进行复查或初步调查;被告人服刑地院、被 害人所在地院和裁判地院刑申检察部门,应当互相 配合,根据案件复查院刑申检察部门的要求,代为或者帮助调查取证;同级院刑申检察部门在办案中 发现不属自己管辖的错误案源,可进行初步调查并 及时进行依法移送,避免出现越界办案的情况。

()案件处理的一体化。案件处理一体化的目 的,是充分发挥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作 用,形成统一处理意见,共同出庭应诉。对确有错误 的案件,上下级院刑申检察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诉讼经济原则综合进行评判,作出提 出抗诉还是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决定;下级院刑申 检察部门拟提请抗诉的案件,宜进行抗前请示制度; 对于需要出庭应诉的案件,上下级院、各同级院刑申检察部门应当完备法律手续,使相关办案人员以出 庭院代理检察员名义出席庭审,最大限度地减少重 复劳动;上下级院刑申检察部门应当密切配合,既要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又要与相对应的人民法院审 监部门加强工作联系和业务沟通,建立健全协调联 系机制,确保再审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处理。

办理不服法院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工作难点

 

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思路 是以推动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妥善解 决为核心,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信访问题为途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无疑是改革 的主力军之一,而刑申检察部门作为对内实行制 约,对外实行(刑事)法律监督的具体办案机构,就 必须紧紧把握不服法院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自身 规律,将改革的要求贯穿到具体工作中。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刑申检察部门对办理不服 法院刑事裁判申诉案件工作改革的难点在于此类案件的受理与审查。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刑申检察部门采用的是一种递进式的筛选方式来处理此 类申诉:首先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为依据,依法排 除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其次以审查判决是否正确和申诉是否成立为核心,在不调阅案件卷宗的情 况下出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实质上是不立 案的通知书);最后以存在错误可能为条件立案办 理相关案件,复查后出具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这一程序立足于两个方面的基本情况,一方面是绝大 多数的刑事申诉案件原处理决定并无不当,另一方 面是刑申检察部门无力对所有刑事申诉进行无区 别的立案复查因此客观地评价,这一受案方式整体上是符合刑申检察部门办案实际的。但这一受案 方式还是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受理程序的作用极其 有限;二是通过审查虽然可以办理大量案件,但由 于未调取卷宗,在法律文书的说理性上可能存在不到位的情况,不利于申诉人的息诉罢访。同时就申 诉人而言,其只关心申诉的结果,并不关心刑申检 察部门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办理。这亦是导致审查程 序在实践中没有被大量使用,作用不显著的原因之所在;三是检法机关启动刑事申诉办理程序并没有 形成合力。

    依照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对于这 一受案方式应当从以下五方面加以完善:第一,基于民行申诉案件和刑事申诉案件存在根本性质的 差异,因此不宜采用检察机关最终复查定案的办案 模式,可以赋予申诉人自行选择向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权利,复查机关法定且排他性受理。第二,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审查 的案件,双方均需征询对方意见,共同讨论作出决 定既有利于人民检察院切实行使法律监督职责,也有利于人民检察院在复查中引人外部监督机制。例 如,云南省院刑申检察部门接替公诉部门对人民法 院自行决定再审的刑事申诉案件实施法律监督,

并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审查部门、省监狱管理局共同出台了《关于建立办理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 协作机制的意见(试行)》,建立了刑事申诉案件信息交换制度,定期对案件的相关办理情况进行通 报,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第三,坚持 宽受理严审查的工作要求凡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均应受理建议在受理程序中增加释法说理程 序,根据案件的具体办理情况,要求下级院原办案 公诉人员一审上诉案件)、本院原办案公诉人员 (一审抗诉案件二审出庭案件)必要时可以商请 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对申诉人进行释法说理,最大限度从源头上减少此类案件的申诉。第四,为保障申 诉人及时依法行使诉权同时亦是复查工作的客观 要求,宜考虑对申诉人提起申诉的时效进行规定, 同时对于确有错误的案件则可作为时效规定之例夕卜,但举证责任应由申诉人承担,检察机关审查后 认定。第五,对于案件的复查宜全案立案调卷审查, 体现对当事人负责,对案件事实负责的工作要求, 强化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和送达文书时的释法说理,统一以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作出答复,刑事申诉审 查结果通知书则专门用于解决程序性问题。

目前在不服法院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受理渠 道方面,特别是对有错误可能案件线索的发现上,刑申检察部门主要是对申诉人(以来访或信访方 式)提交的申诉材料进行审查这种单一受案方式 的局限性显而易见,有必要建立多元化的受案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还要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加 强此项工作的力度:一是加强与监狱管理部门、监 所检察部门的工作联系;二是加强与公诉部门的工 作联系;三是加强与同级人民法院审监部门的工作联系。

办理不服法院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工作内容

对于不服法院刑事裁判申诉案件尽管在司法 实践中形式复杂多样但就案件性质而言可以划 分为三种情形:单纯的法律适用问题、事实(证据认定问题和法律文书瑕疵问题。

    (一)单纯的法律适用问题。所谓单纯的法律适用问题,是指申诉人对定罪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 议,只是对罪名和量刑轻重提出异议。对一个纯粹 法律适用问题,更多的是研究案件适用法律的准确与否,很少甚至不用对证据进行审查。单纯的法律 适用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违反罪刑法定原 则,如某轻微伤害案被基层人民法院认定为故意伤 害(未遂);案件定性错误或者有争议;量刑畸重 或者畸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损失计算标准不 当;违反适用缓刑的规定;对是否有自首、立功认定不当;是否认定为累犯的问题;违法没收案外人财 产;补充裁定错误,如某中级人民法院在省高级人 民法院已维持原判的情况下,通过补充裁定处分被 告人财产案件发回重审,未依法更换合议庭的问题。

()事实(证据)认定问题。所谓事实(证据)认定问题,是指申诉人对定罪的事实和证据有异议, 对于此类申诉则要全面审查全案证据,进行调查和 必要的鉴定复核在复查基础上,需要进一步评判 原案的定罪量刑是否适当。事实(证据)认定问题主 要表现为以下方面:案件原认定事实错误;案件原 认定事实难于查清,可区分为主要事实难于查清、 部分事实难于查清;被告人的年龄,主要涉及是否 为成年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被告人的真实身份和冒用他人姓名的问题。

(三)法律文书瑕疵问题。所谓法律文书瑕疵问 题,是指案件在实体认定、定罪量刑方面并无不当,但在法律文书制作上存在瑕疵,申诉人则以此为理 由,质疑司法机关的工作态度,进而质疑案件的处 理正确与否。法律文书瑕疵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方 面:认定罪名与适用法律不一致,如认定为故意杀 人罪却引用了故意伤害罪的条款;当事人个人情况 描述有误或姓名书写错误;法律文书字号、日期书写有误;未注明刑期起止日期或计算刑期起止日期 有误,等等。

    对于上述三类问题,云南省院刑申检察部门在 司法实践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通过提出抗诉、提 出再审检察建议、提出检察意见等方式区别处理,依法高效处理各项诉求。刑事申诉检察程序本身就 具备化解社会矛盾和缓解申诉者对抗情绪的功能, 只有在刑事申诉检察程序中给予申诉人真正的关 注使其得到公正的对待,才有可能重树其对法律和社会的信任。

 

作者:姚燕平、高洁峰、陈永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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