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申诉案件现状及特点分析
2009年至2013年5月,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处共办 理刑事申诉案件32件。经过对32件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分析,总 结如下特点:
1.案件数量呈现一定起伏。2009年我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 4件,2010年上升至8件,2011年办理数量与2010年基本持平, 2012年办理7件,略有下降,2013截至5月共办理4件。年度受 理申诉案件的数量显现出无规律的起伏,这种无规律的起伏主要 是由于刑事申诉案件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且法律没有规定申诉期限,申诉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申诉,于 是便出现有的年度受理数量激增,有的年度受理数量下降的不稳 定状态。
2.绝大多数为暴力性犯罪。在我院2009年至2013年期间 办理的32起刑事申诉案件中,故意伤害案件占多数,共9件;抢 劫案件5件;妨害公务、非法拘禁各2件;寻衅滋事罪4件;聚众 斗殴、投机倒把、诈骗、毁坏公私财物、强奸各1件。综上,暴力性 暴力性犯罪案件的申诉人一般体现为性格较为偏激,文化程度相对较低,且由于未能得到及时赔偿,通常以被害人申诉占据绝大 多数。
3.被告人申诉占据绝大多数。据统计,在我院办理的32起 刑事申诉案件中,被告人提起申诉的案件有23件,占申诉案件总 数的71.9%,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提起申诉的案件共9件。分析原 因主要是由于被告人往往存在通过穷尽一切办法,改变有罪判决的侥幸心理,从另一侧面也说明司法机关释法说理的不到位,缺 乏让被告人信服的威信力。
4.复查后决定维持原决定或不予抗诉的居多。32件刑事申 诉案件中,已结28件,根据法律规定,经本院复查,法院的实体判决及本院作出的决定均无不当之处,故均作出了维持原决定或不 予抗诉的复查决定。
二、刑事申诉案件引发矛盾纠纷的原因
检察机关依法受理和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一方面解决了申诉 人申诉无门的问题,另一方面也维护了司法公正,然而缠访、闹访现象的产生却与和谐稳定的要求相背离,息诉率低,息诉难度大, 已经成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一个重点和难点。分析造成此种 现象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是:
(一)刑事申诉案件时间的无限定性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规 定》都没有规定申诉期限,因此,不管原案处理后经过多长时间,只要申诉人提出的刑事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检察机关 就应予受理。由于目前在立法上对申诉人刑事申诉时间上的无 限定性,有的申诉案件距离原案判决时间相隔几十年,甚至《刑法》修订后,有的罪名已经取消,不仅增加办案中调查取证的难 度,同时也成为部分申诉人无理缠访的原因。如申诉人董某父子因不服1987年法院对其作出的投机倒把罪的判决于2010年向 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时过境迁,该罪名早已被取消,我院按照有关规定受理了该案,并依法进行了复查,在息诉过程中作了大量释 法说理工作,但申诉人仍坚持上访。 (二)申诉人法律意识淡薄
有的申诉人认为原判决未能达到自己满意的结果,政法机关 未能公正执法,错误地认为有意庇护被告人。明知自己无理或理由不充分,对承办人的解释充耳不闻,对事实和证据视而不顾,抓 住一些细枝末节纠缠不休。
(三)有关部门释法说理工作不到位
有关部门存在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不强,未能将矛盾化解工 作贯穿在执法办案工作中,使矛盾长久遗留,根深蒂固,也是刑事申诉案件引发矛盾的原因之一。
(四)法律原因
由于申诉人到检察机关申诉,原案大部分已经经过不服一审 判决后,又提起上诉。到检察机关进行申诉已经是最后一道“关口”,他们往往把自己的最后一丝希望寄托于检察机关,当最后一 丝希望破灭后,无其他途径可走,便将所有的怨气和矛盾集中于 检察机关。
如申诉人李某于2009年2月,通过婚介所认识了被告人张 某,张某以结婚为由骗取李某现金。嫌疑人供述诈骗数额为5700 元,李某陈述被骗数额为18700元,二人各执一词,没有其它证据 佐证。法院判决定此项诈骗数额为5700元。李某不服,于2011 年6月向我院提出申诉,以期通过申诉挽回自己的损失,然而我 院经过细致审查,认为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便作出不予抗诉复查 决定。信访人不服,四处上访。
三、认真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建议
申诉人息诉罢访才是一个申诉案件的真正结束,如果案结事不了,申诉人反复申诉、不断上访,不仅有损于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笔者拟结合相关制度的完 善以及基层检察机关采取的有效化解方法,提出几点矛盾化解的 工作建议。
(一)明确刑事申诉时效
由于目前对刑事申诉的期限规定不完善,使刑事申诉案件具 有随时性,很多当事人在判决后几十年仍然可以申诉,给申诉案 件办理部门增加了很多负担,增加了办案难度,造成了申诉不息 的现象。因此,应对刑事申诉的时效尽快出台相关规定。
(二)加大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力度
做到应抗诉的坚决抗诉,审查案件时认真审查案件事实、证 据等实体问题,对案件的办理程序是否合法也要认真细致审查。 实现以查促息,最大限度避免和化解社会矛盾。
(三)坚持“双向承诺”举措
为进一步引导刑事申诉、刑事赔偿申请人有序申诉,明确办 案人员责任,降低重信重访率,为申请人依法有序反映问题、及时 妥善解决问题创造良好环境,我院推出“双向承诺”举措。“双向 承诺”举措旨在以双方签订承诺书为载体,对我院决定立案的刑 事赔偿、刑事申诉案件,经当事人同意,与其签订《双向承诺书》。 “双向承诺”是:申请人承诺将依照有关规定的程序,依法、有序向 我院提出申请,在受理案件的调查期间,信访人应积极配合调查, 提供必要的证据,不得干扰调查;在案件办理阶段,要在本地等候 听取答复意见,不得多头上访、不得重复上访、不得越级上访。我 院则承诺对申请人的诉求,将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在法律规定的 期限内依法、公正、高效的处理案件,并将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反馈给信访人,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承办人员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取得较好成效。
如近期,我院与一名刑事申请人签署了双向承诺书,使这起 发生在两节、两会期间的信访问题得以在良好氛围下妥善处理,实现了信访人和办案部门“双满意”的效果。
(四)充分发挥检察联络室作用
从2011年开始,我院在全县7个乡镇设立了检察联络室,成 为检察机关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延伸触 角的重要渠道,利用检察联络室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五)积极争取各方支持
通过召开座谈会、电话联系等多种形式,及时与县信访办公 室及其他信访联络成员互通情况,实现信访信息资源共享,及时掌握本地区信访形势,增强工作针对性。对于疑难复杂信访问 题,各单位共同进行疏导化解工作,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调的大 信访工作格局。确保矛盾纠纷得以有效解决,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做到平息一方,带动一片。
如,张某认为法院判决认定其被盗数额有误,向我院提出申 诉。经复查,我院决定不予抗诉。无论我院如何向张某讲解有关 法律规定,他仍表示强烈不满,多次来访。后经多方协调工作,与张某长期居住地北庄镇党委政府和其户籍所在地党委政府积极 沟通。共同做张某的思想工作。最后考虑到张某家庭生活确实 比较困难,由镇政府给予张某一定困难补助。张某十分感动,当即表示从此不再申诉也不上访了,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总之,随着社会的发展,二元结构的行政法必然要分化,上述 的矛盾张力的阐述和缺点的表达,就是很好的论证。行政法作为一个部门法难以容纳两种元,限制政府的规范和 政府行政管理的规范,必须发生分化,使前者归于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体系,使后者归于行政管理法体系或者社会管理法体系, 这样使之与世界先进国家行政法的发展趋向吻合。正如“我们所说的行政法是管理行政机关的法,而不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作者:王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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