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采取从轻辩护的策略成功为被告人获得从轻判决

发布时间:2014-12-22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阅读次数:769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有吸毒经历,经常购买毒品吸食,201112月份,王某找到张某希望张某将其吸食的冰毒卖点给自已吸食,张某遂同意,卖给王某15克冰毒,王某在购买毒品回去的路上被抓,供出被告人张某。

 

二、辩护观点摘要

 

(一)、被告人张某此次贩卖毒品的犯罪故意及贩卖毒品的数量均是在侦查人员诱惑下形成的,侦查人员为收集对某人提起刑事诉讼的证据而布下了侦查的陷阱,属于诱惑侦查。我国刑法奉行的是罪行法定和罪行相适应的原则,恳请法院考虑到本案被告人杨某的犯意及犯罪数量均系被诱惑侦查的情况下形成的,罚当其罪,对其减轻处罚。

 

(二)、本案中毒品及毒品交易完全由侦查机关发起和控制,毒品不可能流入社会,不会产生实质的社会危害。

 

(三)、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再犯的可能性小。

 

三、法院判定

 

对于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贩卖毒品系犯意引诱;2、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此次贩毒系由被告人王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张某,要求购买毒品,整个贩卖毒品的过程均在公安机关掌控之中,而张某无贩卖毒品的前科,现有证据也不能证实张某曾贩卖过毒品,因此应认定其贩卖毒品系公安机关犯意引诱。故上述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张某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四、律师办案启示

 

(一)、贩卖毒品案件犯罪隐蔽,贩卖手段多样,贩卖交易仅发生在瞬间,侦查取证难度较大,因此公安机关破获的贩卖毒品案件多数存在特情人员的协助或者其他被告人的协助或立功,故在此类案件中应仔细辨析多名被告人的到案事实经过,到案时间先后顺序等事实,从中不难获取是否存在侦查诱惑、自首或立功等情节,为被告人获得从轻或减轻的判决。

 

(二)、在侦查机关存在犯意引诱的情况下取得的证据,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学界仍存在不同的观点。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行,获得减轻处罚判处四年有期徒刑,最适当地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及其亲属表示非常满意辩护人的工作。

 

原标题:贩卖毒品罪罪轻辩护成功

作者:仲凯

来源:江苏仲凯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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