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为刑事自诉的未成年女孩被强奸案件:律师支招

发布时间:201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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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17岁女孩报警称遭强奸 警方三次提请批捕未果


2014-12-07 08:42:51 | 来源:京华时报 | 作者:施志军


    8月18日晚,河北沧州盐山县常庄乡一烧烤店内,17岁女孩芳芳(化名)先后与男友司某和另一未成年人刘某发生了性关系,家属报案称其遭强奸。次日,17岁的犯罪嫌疑人刘某被刑拘。之后,警方先后3次以刘某涉嫌强奸为由向检方提请批捕,截至昨天仍未获批。司某逃脱后自行投案,警方经调查认为其不构成强奸予以释放。 


  家属报警称女孩被两人强奸

  芳芳的母亲屈女士介绍,初三念完上学期,芳芳去年春节过后辍学在家,平时基本不随便出门。数月后,芳芳同她

一起到邻村一个毛刷厂打零工,骑车上下班10多分钟路程。

  常庄村村口有一家“德子烧烤”店,是芳芳上班的必经之地。屈女士转述女儿的话称,8月中旬某天中午,烧烤店老板以请芳芳帮忙为由,把她叫到屋内,邀她做“干妹妹”,并将她介绍给25岁男子司某,称是给她介绍的男朋友。司某还给了芳芳一张手机卡,以方便联系。几个人喝了一下午酒,平时滴酒不沾的芳芳也被怂恿着喝了不少。后来,喝得头晕的芳芳,与司某在店内一间小屋里发生了性关系。

  8月18日晚9点多,芳芳到距家100来米的超市门口看广场舞。当晚10点多,她披头散发、手里提着断了的银项链,哭着走进家门。询问得知女儿与两名男子先后发生了性关系,屈女士立即报案。陪女儿在刑警队录口供时,芳芳父母得知了事情经过。

  据称,芳芳在看广场舞的时候,司某乘车过来邀她去玩儿,芳芳拒绝,却被司某和刘某推入轿车后排,被司某控制着,刘某开车,来到“德子烧烤”。聊坐数分钟后,芳芳再次提出回家时,被司某抱向烧烤店里屋。

  屈女士说,司某刚出门,“刘某就又进屋了”,两人几乎擦肩而过,女儿连衣服还没穿好,看到刘某闯入,还喊过司某,“却遭到恐吓,司某让她老实点儿”。

  警方前后三次向检方提请批捕

  盐山县刑警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8月19日凌晨1点左右,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常庄乡刘春奎村屈某报警,称其女儿被邻村刘某和司某强奸,其中刘某为未成年人。刑警大队民警立即进行调查。芳芳自述于18日晚9点多,在“德子烧烤”店内被司某和刘某先后强奸。第二天上午,警方将犯罪嫌疑人刘某在家中抓获,并于当日刑事拘留;对司某抓捕未果后,对其进行网上追逃。

  8月26日,盐山县公安局以刘某涉嫌强奸为由,向盐山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9月1日,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证据存疑,暂不够批捕条件,要求公安局撤回继续侦查。

  该负责人介绍,公安局加大侦查力度、补充证据后,于9月17日再次提请批捕刘某,检察院认为仍不具备逮捕条件。次日,因刑事拘留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刘某被取保候审。

  10月14日,司某迫于压力,自行投案,当日被刑拘。经调查取证,司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于11月13日被释放。刑警大队相关负责人说,经调查了解到,司某与芳芳属恋爱关系。公安局调整侦查力量、补充证据,于11月17日第三次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刘某。针对家属所说的具体案情,上述负责人称,暂不方便透露,实际情况与家属所述“有出入”,但“我们认为现有证据能够支持刘某涉嫌强奸”。

  警方提供的日期分别为9月12和10月30日的两份DNA鉴定结果显示,受害人芳芳的衣物上分别检出司某和刘某的分型

  截至记者发稿,案卷仍在检察院接受审查。

  12月3日,记者试图采访盐山县检察院,未获明确回复,对方仅称“案件需进一步审查”。

  >>律师说法

  被害人最终可刑事自诉

  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姜健分析,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前者的本质特征在于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非法性行为,不论哪种手段,都具有使被害者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特点。

  本案中,被害女孩已经17岁,是否属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是认定强奸罪成立与否的关键。如果司某和刘某事前预谋,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则涉嫌构成轮奸,法定刑应在十年以上。

  目前,对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具体原因尚不清楚。依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检察院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姜健称,如果相关部门最终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被害人还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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