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法机关服务企业营造公正安全发展环境的六项措施 2012年2月1日

发布时间:2015-01-02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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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充分发挥政法机关服务和保障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以硬措施为企业发展打造公正、安全的投资环境。


一、切实保护在鄂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在鄂投资经营的企业,一律实行平等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严禁对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和违规插手经济纠纷。


二、依法保护企业和经营者的积极性。鼓励企业为经营发展探索、创新,宽容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的失误行为。凡刑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一律不作犯罪处理;罪与非罪界限不清,刑事政策规定不明的,不得作犯罪处理。对企业和企业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嫌违法犯罪、情节轻微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三、依法慎用强制性措施。凡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采用强制措施;对涉案企业确需采取查封、冻结、扣押企业账目、银行账户、企业财产、划拨企业银行账户资金等强制措施,或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经营人员确需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要认真评估可能对企业发展造成的风险,讲究执法方式和策略并帮助企业做好稳定工作。对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实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请逮捕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报请所属人大许可或向政协组织通报。对企业正在使用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主要生产设施,一般不得采取扣押、拍卖和变卖等执行措施。


四、持续开展“除霸治乱”专项行动。坚决依法严厉打击砖沙石霸、敲诈勒索、强揽工程、强买强卖、垄断市场、破坏评估拍卖秩序等影响企业经营发展的违法犯罪活动,为企业经营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五、坚持为企业发展提供“直通车服务”和“绿色通道”。依法及时受理、查办、审理与企业发展有关的各类案件;对企业举报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必须认真组织侦办,对可能因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案件侦办的,依法指定管辖;对企业发生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对生产经营确有困难企业的经济纠纷案件,实行诉讼费用减、缓、免,对其申请执行的案件,不预收执行费用。


六、坚持和完善政法机关联系、服务企业制度。各级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部门成立政法机关联系、服务企业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公布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电话,指导、协调政法机关防范和打击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帮助企业依法解决困扰企业发展的涉法涉诉问题;指导、督促企业排查内部矛盾纠纷,化解不稳定因素;及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企业和企业员工遵纪守法、依法维权。

对不落实以上措施的政法单位和干警严格按照《湖北省政法机关执法问责六条规定》查究责任。

中共湖北省委政法委员会

二O一二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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