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时犯两案 精神病案犯被强制医疗
来源:南方日报、深圳商报等媒体 时间:2013年3月8日
发布时间:2013-03-19 14:53:22
南方日报讯 (记者/郭彪 通讯员/罗云)去年10月,一男子在一上午的时间内连续犯下抢劫、强奸未遂两案,被群众当场抓获,但公安机关随后发现犯罪嫌疑人但某某患有精神意识异常,经鉴定属实。根据法律规定,但某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为此公安机关撤销了案件,并向罗湖检方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后者向同级法院提起申请。昨日,记者从罗湖区法院获悉,罗湖法院已于3月6日对该案作出裁决,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但某某采取强制医疗措施。这是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深圳法院做出的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
案情回顾:精神病人三小时内犯两案
据检方认定,2012年10月9日8时许,但某某来到深圳福田区金地工业区某楼梯口处,见被害人林某经过此处,便上前掐住林某脖子,将林某按倒在地后,抢走林某身上的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0元及手机一部)。当日11时许,但某某又来到深圳罗湖区东门中路某商店旁,见被害人黄某一人在店内,便突然走近黄某身边,将黄某按倒在地,意图实施强奸,在黄某大声呼喊下,被闻讯赶来的群众控制,后被公安人员带回调查。然而,公安机关在随后的侦查过程中发现,但某某精神意识异于常人,遂对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后经司法鉴定,但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且当日案发期间但某某处于病发期,其所实施的“涉嫌抢劫”、“涉嫌强奸”行为时候均受精神病理因素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完全丧失。
司法亮点:强制医疗被纳入严密司法规范
精神病人在精神病突发期间犯案被免刑责,这种案例以往并不多见,然而考虑到社会转型期间,诱发精神病的因素日渐增多,我国精神病患者人数也在不断增加。如果对犯案的精神病患仅仅是免除刑责,而不实施强制医疗,这一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隐患就可能继续潜滋暗长。为此,新《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将强制医疗纳入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中,由中立的司法机关作出决定,并规定了有效的救济程序,避免强制医疗这一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被滥用,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本案来看,记者从罗湖区法院获悉,鉴于犯罪嫌疑人但某某作案期间患有精神病症,且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罗湖公安分局依法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并于2013年1月15日向罗湖区检察院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经审查后,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强制医疗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决定。受理该案后,合议庭法官依法先前往医院会见了但某某,并询问了主治医生,实地了解其治疗恢复状况。通知了其法定代理人,并为其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3月1日上午,罗湖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考虑到但某某现阶段的治疗及恢复状况,法院同意但某某本人不参与庭审,由其法定代理人和指派律师出庭。庭审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阶段,各阶段均严格遵循司法流程,对被申请人但某某是否实施了抢劫、强奸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等关键问题进行了一一审查核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但某某实施强奸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予强制医疗。申请机关对被申请人实施强奸行为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信;对被申请人实施抢劫行为的认定,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对被申请人法律援助律师意见,予以采纳。遂作出对被申请人但某某强制医疗决定。
广州日报、晶报、深圳电视台等媒体也对该案进行了报道。
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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