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谈无罪辩护后是否还可以发表从轻、减轻辩护意见

发布时间:2015-01-05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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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党香连读后感: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

 

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律师辩护是从事事实和法律上来辩护,律师独立的辩护地位不是公检法和当事人意志的影响,当事人要求无罪辩护,当然当事人在庭审时的无罪态度不能动摇,有点律师往往认为一但选择了无罪辩护不能成功,等待的将是认罪态度不好,从重处罚。我认为即使无罪辩护,律师在法律的适用辩护时,完全在发表无罪辩护观点后再补充发表从轻减轻量刑的观点和意见。

 

读《李某律师无罪辩护不着力在哪里》

 

济南法庭调查刚结束,李某某等人“轮流”“强奸”杨姓女子一案又在北京开场。李某某的辩护律师在宣布作无罪辩护时,敝人见两位不好好做“功课”而对李家的批评舆论进行不必要的“回应”,“回应”文字也欠考虑周密,可以看出其“败象”,前已有博文论评。今天媒体刊出其无罪辩护要点,太不专业,中央民族学院法学田小弯教授从辩护文本、结构、用语等方面已经进行了评论,无须赘言。

 

敝人于法律纯属外行,但法庭辩论与学术辩论有相似之处,不妨略为分析一二。在李某某案中,辩护律师要对公诉人的起诉进行抗诉,作无罪辩护,有两个选择,一个是找出关键证据,证明李某某未实施强奸。二是抓住杨姓和其他被告人陈述中的矛盾进行重点“破击”,证明对李某某指控的证据不足。前者是直接证明李某某无罪,后者是证明现有证据不能将李某某定罪。两者可以配合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

 

从李某某辩护律师的思路而言,关于第一点,由李某某本人供称喝醉了,没有发生性关系;再举证没有发现李某某的精斑。根据辩护词的内容看,辩护律师第一个要求就是要排除非法证据,在我看来,可能就是李某某本人在被拘留后已经有了承认发生性关系的供词。而法庭向所有辩护律师提供的审讯录像并不存在刑讯、逼供的非法取证情况,李某某在法庭的“翻供”也就无效了。有没有李某某的精斑,牵涉到轮奸过程非常“隐私”的情节,外人不好随便推测。从技术层面而言,辩护律师应该请性医学方面的专家出庭作证,提供专业方面的知识和依据。这个“功课”没有做,岂非太粗疏了?

 

关于第二点,杨姓与其他被告的陈述有矛盾。当事人的陈述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是经常出现的,公安部门在侦察阶段、检察院在起诉阶段都会充分注意到这些情况,通过证据链的形式进行排除。要对李某某作无罪辩护,就必须抓住这些陈述中相互矛盾的关键之点,逐个“突破”。就李某某的案情而言,有两个关键情节,一是打了杨姓,二是实施强奸。要从有关当事人的陈述中发现关键矛盾,辩护律师必须做的“功课”首先就是现场复原,比如车厢内各人坐的位置,李某某坐的位置是否可以打人?李某某实施强奸时其他人的位置,从当事人的位置陈述中找出陈述人描写的现象为“虚假”。这个功课是要辩护律师在法庭调查前做好预案,在提问“证人”过程中不露形迹地构筑自己的“证据”。我想,这些法庭质询技巧有经验的律师应该知道。为什么前两任律师拒绝做无罪辩护,很可能因为他们看到的有关供述中找不到可以“突破”之点。

 

最后两位勇于做“无罪”辩护的,可能主要寄希望于在杨姓出场时加以突破。现在杨姓因病不能出庭,在李家辩护律师看来,可能是技术性规避,但法庭批准,应该事先经过探访和听取了医院的意见。既然杨姓不能出庭,质询“突破”已无可能,那么辩护律师应该立即与监护人紧急沟通,改变辩护策略,争取对被告相对有利的判决。现在的情况是一意孤行,给出了三个无罪理由。一是取证不合法,这一点在庭前会议已经排除,完全是废话。二是当事人陈述有矛盾,但没有逐一陈述足以摧毁检方证据链的“突破点”。把杨姓对于自己性生活情况的陈述与医学检查不一致来证明杨姓对于强奸案情况陈述为“虚假”,这样的逻辑显得有点滑稽,根本不可能为法庭采信。三是杨姓有卖淫行为,这在有罪辩护中是受害人有过错的证据,可以提请法庭酌情减轻对李某某的量刑,但在“无罪”辩护中,举出这一条就毫无意义。三条辩护意见,条条“不着力”,梦鸽的钱花得有点冤了。

 

法庭审判过程,与一般人根据经验判断不同,必须严格根据法庭调查过程中提供的证据形成的“事实”,再根据相关法律作出判决。被告举证足以推翻起诉方的“证据”,法庭只能判其“无罪”;被告辩护起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有罪,如果法庭接受辩护理由,就得驳回起诉。智慧的辩护律师,在如果没有取得被告无罪的确凿证据之前,一般不贸然宣布作“无罪”辩护,而是花精力起诉所控罪行的证据链上“找茬”,再根据法庭调查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辩护策略,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梦鸽可能不了解法庭上的“法律事实”与实际生活中的“事实”和自己观念中的“事实”存在差异,以为自己观念中的“事实”一定会被法庭接受,这种想法在法律界之外的人士中很自然,但她不了解,“法律事实”完全是凭证据构成的。这一点,辩护律师应该很清楚,“功课”最后做成这样,是打“及格”呢,还是打“不及格”,应该由法律界来评判。不过,分数线在这个地方徘徊,总有点不太妙。

 

李某某的案件最后怎么判,由法官裁定。如果判定有罪,根据我国法律,李某某无认罪悔过情节,在这方面失去了酌情减轻量刑的可能,从逻辑推断,他会比其他几位认罪、认赔的只会重不会轻。如果真是这样的话,梦鸽和两位辩护律师应该于心有愧。当然,李某某毕竟是未成年人,网友们在怒斥其恶行之余,还应该存有“仁慈”之希望,希望他能够从中吸取教训,认真改造自己,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李双江夫妇也要正确对待此事,调整心态,过好这道坎。大家都寄望于这些少不更事、犯下罪过的年轻人能够痛改前非,在走出高墙之后有一段值得称道的人生。社会对罪行应以冷酷,对人应该以温暖。

 

原标题:辩护律师无罪辩护后是否还可以发表从轻、减轻辩护意见读《李某律师无罪辩护不着力在哪里》

来源:新浪微博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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