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简易程序的重要意义及其面临的挑战

发布时间:2015-03-21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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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的设置,对于加快办案进度,节省检察院的人力投入,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具有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可以使检察院腾出更多的力量集中处理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是刑事诉讼科学化和高效率的一个重要途径。但随着国家社会的飞速发展,特别是依法治国、和谐社会、保障人权等理念的提出,现有的简易程序存在的不足逐渐暴露。对此,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刑诉法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第21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同时也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一修改,对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审判监督,均具有现实意义,但对于人案矛盾已较为突出的公诉部门又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简易程序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控审分离、控辩平衡的现代诉讼规则的更好实现


简易程序实质是普通程序的部分环节和步骤的简化,但其简化应以维系控、辩、审三方履行各自职责的刑事庭审基本构架为前提。在任何一种简易程序形态中,法官都被禁止与任何一方进行任何形式的单方面接触。法官的所有司法裁判活动都要有控辩双方同时到场参与,这是维持简易程序公正性的必要保证。公诉人不出庭则庭审的参与者只有裁判方与被告方,法官身兼控诉方与裁判方这两个相互矛盾的双重角色,通行的“三角审判构造”被破坏。控诉方的缺席,使法官不得不同时充当裁判者和公诉人这两个相互矛盾的角色,对法官的独立性和超然性势必会产生消极影响,简易审判往往变成裁判者审判被告人的纠问式活动,其中裁判的公正地位必然遭到破坏。所以现对所有简易程序案件均要求公诉人出庭,使得控审分离、控辩平衡的现代诉讼规则得以更好地实现。


(二)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行使刑事审判法律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担任国家公诉人的同时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这种法律监督包括庭审中的监督与庭审后的监督,前者由检察人员通过出庭支持公诉亲身参与刑事庭审程序,如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该监督方式已为《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所肯定,后者是检察机关对法院裁决结果进行监督,对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但在无公诉人出席法庭的公诉案件简易程序中则缺乏第一种监督,检察人员不出席法庭无法对法庭组织、审理程序、当事人权益保护等审判活动形成直观认知,也无法对庭审活动合法性进行监督。所以新刑诉法要求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参与整个法庭审理程序,进一步加强了对审判机关的庭审监督。


(三)有利于真正保障被告人合法诉讼权益


保障人权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另一重要价值诉求,我国刑事诉讼法亦明确要求司法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但简易程序是一种易使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受到限制并可能由此导致被告人受到有罪判决的程序。简易程序案件在庭审的程序上不受普通程序的限制,虽然法律规定被告人仍然享有最后陈述权、辩护权、申请回避权,但公诉人不出庭就无法监督被告人是否有效行使这些权利,被告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例如在庭审中,审判员—般都要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如果被告人提出的辩解涉及是否构成犯罪时,公诉人就会宣读卷宗中的证据来驳斥被告人。但在简易程序中,公诉人不出庭,由法官出示证据,对于被告人的质疑,则会由审判员进行分析、辩驳,事实上演化成法官与被告人进行质证。由于对法官的敬畏,被告人常常不敢进行质证,即使提出质疑,也不敢与法官进行争辩,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一定限制,不能得到充分保障,最终可能出现被告人受到不公正对待的后果。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案件均需有公诉人出庭,有利于真正保障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益。

 

二、“公诉人出席简易程序”面临的挑战

 

(一)大大增加了公诉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量


以广西灵山县人民检察院为例,2009年,该检察院共受理起诉案件347467人,其中适用简易206件,占案件总数的59.4%,2010年共办理起诉案件389523人,其中适用简易程序210件,占案件总数的54%,2011年共办理起诉案件395520人,其中办理简易程序203件,占案件总数的51.4%。从这几年案件总量来看,是以逐年递增的速度增长,且这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平均达到案件总量的约54.9%,也就是说这54.9%的案件,公诉人绝大部分没有出席法庭。该院具有助理检察员以上法律职称即有资格开庭的公诉人一共6人,一年269天的工作日计算,每四天办理一起起诉案件。《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简易程序案件都应当派员出庭的话,且出庭人员必须配备两名检察人员,这将大大增加了公诉人的工作量,每四天办理一起起诉案件的速度不能适用新刑诉法的要求。


(二)对公诉人的出庭模式提出创新要求


由于简易庭的案件适用范围的扩大,如果无论案件的简易程度,都完全按照现有的“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的庭审模式,势必可能增加庭审时间,不利于提高庭审效率。如何在保持庭审的规范性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庭审效率,创新庭审模式,是公诉部门面临的新的挑战。就不同类型的案件,在庭审的讯问阶段、质证阶段和法庭辩论阶段如何重点突出地进行,把握庭审节奏,是公诉部门面临的新的挑战。


(三)对公诉部门的工作机制提出了创新要求


审查起诉案件,一直是承办人负责审案、提审、结案和开庭。一个案件从案件受理至开庭结案,均由主要承办人进行。简易程序案件均要求派员出庭,如何提高工作效率,如何整合资源,达到最大效率地办理案件,对公诉部门来说提出新的创新要求。2012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出庭工作的通知》(高检发诉字[2012]33号),要求高度重视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工作,加强对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充实办案力量,从人、财、物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积极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办案质量。

 

三、寻找积极的途径来解决人、案矛盾的问题

 

(一)狠抓工作保障,强化人、财、物优先支持力度


一是增加人员的配置,充实公诉力量。从以上工作量的计算来看,公诉人的配置是需要增加的。特别是在刑诉法修改后、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全部派员出庭的情况下,工作量大增,案多人少的情况会更加加剧,有必要增加办案人员,进一步扩大公诉人队伍。二是建立公诉人出庭补助机制。结合工作实际,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建立公诉人出庭补助机制,调动公诉人员工作积极性。三是强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门办案机制建设,争取建立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科,或成立未成年人犯罪办案组,实行“捕、诉、防一体化”办案模式。


(二)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新刑诉法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的规定,在确保简易程序案件办理质量的基础上,在实践中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提高办理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工作效率。由于该类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通过加强与侦查机关联系,采取若干案件集中提讯、相对集中移送起诉;加强与审判机关沟通,采取相对集中起诉、相对集中开庭等方式,探索建立快速办理机制。


(三)探索改革庭审方式


一是增加程序性预审程序。将被告人身份事项核实、法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回避权的告知、辩护权、最后陈述权等权利告知、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后果的告知等程序性审查的内容在庭审前由法院书记员以书面送达和口头释明的形式集中进行,简易程序的法庭审理围绕案件的核心问题直接展开。二是摘要宣读起诉书。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主要宣读指控事实和起诉理由,证据部分则视情调整宣读的详略。对于证据较为复杂的案件,仅宣读证据名称,待法庭调查的举证、质证阶段,将证据分组进行综合、归纳的举证;对于证据较为简单的案件,则全文宣读起诉书中的证据部分,在法庭调查阶段,则由法官询问“除了起诉书列明的几项证据外,公诉人有无补充举证”,如果没有补充举证,则法庭调查结束,进入法庭辩论阶段。三是删减庭审衔接语。将公诉意见书中阐明出庭依据、目的等的庭审衔接语省略,直接围绕案件的定性或量刑情节发表公诉意见。要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宣读起诉书、讯(询)问、举证、辩论方式,提高出庭支持公诉的效率;在庭审前充分听取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对证据和量刑的意见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审判员可以独任审判,而对可能判处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案件,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作者介绍】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原标题:公诉人出庭简易程序刑事案件的几点思考

来源: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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