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律文书歧义句的负面影响、成因及消解

发布时间:2015-03-23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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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歧义句是指其意义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意义的句子[1]p995)。例如,“他终于走了!”这个句子就是歧义句,如果不是在特定的语言环境中,人们就会有两种不同的理解,即“他终于离开了某个地方”;“他终于离开了人间”。显然,歧义句的语义不明确,不清晰。歧义句在某种情况下使用也有可能收到某种特殊的效果。但法律文书拒斥歧义句,因为这种歧义句在法律文书中出现,就有可能导致法律文书不明确、不严谨,从而影响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并且导致诸多不利因素,本文特谈谈法律文书歧义句的负面影响、成因及消解。

 

一、法律文书歧义句的负面影响

 

法律文书是参与法律活动的主体——国家机关、法人、公民在处理各项法律事务中,为其规定的权利或履行规定的法律义务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1]。法律文书既具有法律性、客观性的特征,又具有强制性、规范性的特征。法律文书的特征决定了其语句不能使用歧义句,因为使用歧义句不但语义不明确,更重要的是从实践来看势必带来诸多负面的影响。

 

(一)影响办案的效率。办案效率是司法机关的办案能力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群众满意度的一个重要指标。如果办案效率不高,就会严重影响司法机关的信誉。因此司法机关十分重视办案的效率。但是法律文书如果一旦使用歧义句,就会影响办案的效率。例如,某公安机关侦破了一起强奸案件,犯罪嫌疑人邵某第一次对被害人强奸未遂,第二次实施了强奸行为。案件事实十分清楚。公安机关将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其起诉意见书写道:“犯罪嫌疑人邵某一次强奸未成,又二次强奸。”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起诉书意见书的时候提出了质疑,即犯罪嫌疑人到底是“一次强奸未遂、一次强奸既遂”,还是“一次强奸未遂、二次强奸既遂”呢?人民检察院根据这一质疑,认为该案件事实不清,故退回补充侦查。显然,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又要重新研究案件,并修改起诉意见书。这样一折腾,无疑影响了办案的效率。

 

(二)增加司法机关办案负担。现在我国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足,本来办案负担就较重重。然而从司法实践来看,由于有些法律文书出现歧义句,引发了矛盾纠纷,于是起诉到人民法院,又增加了法院办案的负担。例如,某地建筑公司向某地钢材批发商订购钢材3000吨。约定货物在三个月内分两批运送到建筑公司,并且合同中规定:“货到全付款。”某批发商在第一批货到后,要求建筑公司付款。建筑公司拒绝,因为建筑公司认为,三千吨钢材要全部到后才能付款。批发商认为按照合同规定,只要第一批货到后,就要将第一批货款全部偿付给批发商。双方意见不一致,都认为自己对“货到全付款”的理解是正确的,因此无法达成一致性意见。于是批发商将建筑公司起诉到了人民法院。可以想象,如果合同关于付款的语句不是歧义句,而是意义单一的语句,那么就完全可以避免这场纠纷,法院也就无须办理这一案件。实践中因经济合同歧义句造成的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子还不少。显然,一些法律文书因歧义句而导致诉讼,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办案负担。

 

(三)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利益。有些法律文书,即经济合同由于歧义句造成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往往只能根据一种理解做出判决。这样就有可能使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然而即便受到了损害,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理解是正确的,即便上诉到高一级人民法院,也无法改变判决,因此只有打落牙齿往肚里吞,自己承受这哑巴亏。例如,某经济合同:“甲方向乙方提供牛皮1000块,每块单价250元。乙方付给甲方人民币250000元。”在履行合同时,甲方全部交付水牛皮。乙方认为是黄牛皮,因为当时签订合同时是按照黄牛皮的价格拟定货款的。于是将甲方起诉到了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甲方全部交付黄牛皮,或者支付违约金。由于乙方没有提出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以法院判决没有支持乙方的诉讼请求。显然,如果乙方确实是按照黄牛皮的市价拟定货款的,那么乙方就蒙受了损失。然而也不能说法院的判决是不公正的。因为合同并没有规定交付的牛皮是黄牛皮,还是水牛皮。只要对方交付了牛皮,没有质量问题就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不难看出,如果经济合同类法律文书出现歧义句,就有可能损害相关一方的利益。

 

二、法律文书歧义句的成因

 

法律文书语言为什么会出现歧义句,其原因也具有多样性。

 

(一)词语的多义性形成歧义。在制作法律文书的过程中,由于制作者忽视了词语的多义性,选择了一些多义词语构建语句,于是形成了歧义句。例如:“被害人古某某身体受到严重摧残,以致几欲轻生。”不难看出,这个语句既可以理解成“被害人古某某身体受到严重摧残,以致几次想轻生”;也可理解成“被害人古某某身体受到严重摧残,以致几乎想轻生”。显然,“几”在这里既可表示数词,即“几次”,又可表示副词,即“几乎”。由于“几”的两种词性表示两种不同的意义,于是必然的造成了句子的歧义。

 

(二)词义范围过大造成歧义。词语有些词义范围较大,有些词义范围较小,如果大词小用,也会造成法律文书语句的歧义。例如某公司与供应商商定订购黑芝麻5吨。可是他们在合同中写道:“甲方向乙方提供芝麻5吨。”交货时乙方向甲方提供白芝麻5吨。甲方提出异议,认为应该提供的黑芝麻,而乙方提供白芝麻,违反了合同的规定。乙方辩解称,并没有违反合同规定,因为合同中的标的物是芝麻,白芝麻也是芝麻,符合合同的规定。显然,由于“芝麻”是词义范围较大的词,它包括了“黑芝麻”、“白芝麻”。不难看出,这就是由于选用的词义范围过大而引起了语句的歧义。

 

(三)结构的多样性形成歧义。有些法律文书语句的结构呈现出多样性。因此对结构的理解不同,自然对语句的意义理解也不同。这样也就必然形成了法律文书语句的歧义。例如一份公诉词写道:“我们非常痛心,专家总经理私分国家财产,堕落成为了人民的罪人。”不难看出,句中的“专家总经理”既可以理解成并列关系,也可以理解成偏正关系。如果将其看成并列关系,那么私分国家财产的人民的罪人一个是专家,一个是总经理;如果将其看成是偏正结构关系,那么私分国家财产的人民罪人就是一个由专家担任总经理的人民罪人。显然,这个语句因为其中一个词组结构的多样性而造成了句子的歧义。

 

语句的断句不同也导致的不同的结构,必然也引起歧义。例如,“被告承认私自改变房屋结构是错误的。”这句话如果“承认”作谓语,“私自改变房屋结构是错误的”做宾语,其语义可理解为“被告承认了私自改变房屋的错误”。如果“被告承认私自改变房屋结构”作主语,“是”做谓语,“错误的”做宾语,那么其语义可理解为“被告承认私自改变房屋的错误是错误的”,换言之就是被告不应该承认私自改变房屋的错误。两种意思截然相反。显然,因为断句导致语句的结构不同而引起了歧义。

 

(四)语序不当形成歧义。法律文书语言的特点之一是大量的使用长句。这种长句势必使用定语状语等成分。无论使用定语还是状语必须按照一定的语序,才会使表达符合客观实际的需要。如果语序不当,势必造成歧义。例如:“犯罪嫌疑人席某某把这位天真烂漫的活泼可爱的老干部的女儿引上了犯罪的道路。”显然,这个句子是个比较复杂的长句,“把这位天真烂漫的活泼可爱的老干部的女儿”这个介词词组充当“引上”这个动词谓语的状语,即表对象的状语。但这个介词词组中又有定语,即“这位天真烂漫的活泼可爱的老干部的”做状语中心词“女儿”的定语,“老干部”是表领属关系的定语,“天真烂漫的活泼可爱”是表事物属性的定语。按照定语排列顺序表领属关系的定语应该在中心词的最前面,表属性的定语靠近中心词,而这个句子颠倒了这个语序,所以造成了句子的歧义。其既可以理解老干部是个天真烂漫可爱的人,也可以理解老干部的女儿是个天真烂漫可爱的人。

 

(五)标点符号使用不当形成歧义。每一个标点符号都有其特定的意义,在具体的语境中使用得当,能够使语句的意义更加明确。但是使用不当,也可能造成歧义。某单位与羊皮供货商签订了一个合同,双方商定,羊皮每张4尺以上,有剪刀斑的不要。但是在经济合同中却写道:“甲方向乙方提供400张羊皮,每张4尺以上、剪刀斑不要。”甲方在交货时,乙方对4尺以上和有剪刀斑的羊皮统统不予接收,理由是不符合合同规定。显然,这是因为标点符号使用不当而造成了歧义。因为“每张4尺以上、剪刀斑不要”,既可以理解“羊皮4尺以上,但有剪刀斑的不要”;也可以理解羊皮4尺以上的和有剪刀斑的都不要。

 

(六)施受关系不明形成歧义。法律文书中往往有一些语句在表述客观事物时,对谁是动作行为的发出者,谁是动作行为的承受者表述不清楚,即施受关系不明。这种施受关系不明也会造成法律文书语句的歧义。例如,“李某某跳了起来,身后捅了一刀。”对于这个语句,既可以理解为“别人在李某某身上捅了一刀,而使李某某跳了起来”;也可理解为“李某某跳了起来,朝别人身后捅了一刀”。显然,由于这个语句中的施受关系不明确而造成了法律文书语句的歧义。

 

(七)指代不明形成歧义。在一些法律文书语句中,由于使用的代词指代不明确,也造成了语句的歧义。例如,“被告人王某某发现赵某某与女秘书有暧昧关系,于是与其夫吵了起来,其夫大怒。王某某十分生气,于是抄起一根大棒朝其夫头部打去,致其夫陆某某当场死亡。”“其夫”可以理解为王某某的丈夫,也可以理解为赵某某和女秘书的丈夫。显然,由于代词“其”指代不明而造成了歧义。

 

诚然,形成法律文书语句的歧义还有其它的原因,但主要是以上几种。因此对其它的原因就不做一一的分析了。

 

三、法律文书语句歧义的消解

 

我们弄清了了法律文书语句歧义形成的原因,就等于找到了消解法律文书语句歧义的钥匙。我们根据法律文书语句歧义形成的原因,采取一定的手段就完全可以消解法律文书语句的歧义。

 

(一)选用单义词语,消解歧义。既然多义词语是造成法律文书语句歧义的原因之一。那么在制作法律文书的时候,根据客观事实的表达的需要,恰切的选用单义词,这样就完全可以消解因多义词而造成法律文书语句的歧义。例如,“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一次强奸未遂,又二次强奸”。可以在“一”、“二”的前面加上“第一”,“第二”,这样歧义就消解了。

 

(二)追加语境,消解歧义。有些语句因结构的多样化而导致歧义,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追加语境,使其在特定的语境中只能有一种理解,而不能做两种解释,这样也就保证了语句意义的单一性。例如,“被告人王某某接受了赵某、李某贿赂人民币现金5万元。”对于这个歧义句,可以依据客观事实,一是在“现金”后面加一个副词“各”,或者“共”;二是在句末加一句话“共10万元”。这样语句的意义就变得单一了,就不可能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了。

 

(三)运用逻辑限制的方法,消解歧义。逻辑限制的方法就是增加一个概念的内涵,由属概念过渡到种概念的逻辑方法[3]p132)。这种方法适用于词义范围较大而造成语句歧义的情况。例如,将经济合同中的标的物“牛皮”限制为“黄牛皮”或“水牛皮”;将“芝麻”限制为“黑芝麻”或“白芝麻”。这样句子的意义就单一了,就不会出现歧义了。

 

(四)运用标点符号,消解歧义。从法律文书写作的情况来看,有些是因标点符号造成歧义的。因此,在写作法律文书中,有时只要用一个逗号,就可消解歧义。例如,“被告人王某某因盗窃两次被判刑。”这个歧义句可根据客观情况分别在不同的地方加逗号,就可消除歧义。即“被告人王某某因盗窃两次,被判刑”;“被告人王某某因盗窃,两次被判刑”。这样,如论如何都不会有几种理解了。

 

(五)恰当使用语序,消解歧义。法律文书大量的使用长句,尤其是多层定语使用得较多,使用多层定语只要按照一定的顺序,就可消除歧义。一般来说,多层定语定语的使用顺序:领属关系的定语、指代性定语、数量定语、性质定语。例如,将“犯罪嫌疑人席某某把这位天真烂漫的活泼可爱的老干部的女儿引上了犯罪的道路”这个句子,按照多层定语的使用顺序调整为:“犯罪嫌疑人席某某把这位老干部天真烂漫的活泼可爱的女儿引上了犯罪的道路”。这样歧义自然就消解了。

 

(六)明确施受关系,消解歧义。法律文书中往往要叙述有关行为事实,只要将行为的实施者和承受者陈述清楚,无疑就可消解歧义。例如,“712案件打的是刘仪路。”改为:“712案件打人的犯罪嫌疑人是刘仪路,被害者是莫某某。”这样施受关系明确,也就不可能有语句歧义了。

 

(七)明确指代对象,消解歧义。法律文书语句中使用的代词,只要指代明确,歧义自然也就消解了。例如“被告人李某某与甘某某、赵某某因工作发生了矛盾,于是与其吵了起来,其大怒,操起棒子朝其打去。”根据客观事实可改为“被告人李某某与甘某某、赵某某因工作发生了矛盾,于是李某某与甘某某吵了起来,李某某大怒,操起棒子朝甘某某打去”;或者改为:“被告人李某某与甘某某、赵某某因工作发生了矛盾,于是他与赵某某吵了起来,李某某大怒,操起棒子朝赵某某打去”。这样歧义也就不会存在了。

 

总之,只要采取恰当的方法消解法律文书歧义句,就能够保证法律文书语句意义的单一性,从而保证法律文书的语言的严谨性,维护法律文书的尊严,充分发挥法律文书的作用。

 

【作者介绍】广东警官学院教授,中国逻辑学会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副会长,从事逻辑理论应用研究;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事律师实务研究。

 

注释与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2]刘汉民.现代法律文书写作[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

[2]普通逻辑编写组.普通逻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

 

原标题:论法律文书歧义句的负面影响、成因及消解

来源: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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