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文书秩序价值的规范性目标、调节性目标及其保护性目标

发布时间:2015-03-23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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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法律文书秩序价值的理解

 

法律文书秩序价值的含义可以从两方面理解:其一,作为现实目标的法律文书秩序价值,体现了人们对规范有序的法律文书的现实需要。法律文书承担着将抽象、静态的法律制度运用于具体、生动的案件中的重要使命,从这个意义上说,法的价值最终要通过法律文书来实现。具体的法律文书往往体现出当时人们的认识水平,符合人们当时所追求的社会生活秩序,也是法的价值的现实目标得以实现的典型标志。其二,作为理想追求的法律文书秩序价值,体现为人们关于法律文书秩序正当性的永恒追求。把法律文书秩序只做静态理解的观点是片面的。随着人们对社会和自身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必然要追求一种更能满足自身需求的新的法律文书秩序。

 

在承认法官造法的国家,法律文书的秩序价值甚至包括新的法律制度的建立。法官法作为“终审法院判决产物”这一事实的存在,足以说明法律文书的秩序价值是何等重要和不可小觑。就法律文书制度(如诉讼法中关于法律文书的写作要求、法律文书格式等)而言,在其刚形成时往往是符合当时人们所追求目标的,是一种理想的模式。但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当时所推崇的法律文书制度所代表的秩序价值变得越来越难以满足人们的需要,越来越成为阻碍法律文书价值实现的桎梏,这就到了调整、改革法律文书格式和写作要求的时候。这样的过程循环往复,使得法律文书的秩序价值在寻求动态平衡的过程中不断地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不断接近于人们关于法律文书秩序价值的高一级目标。

 

秩序价值是法律文书的直接追求,是法律文书的基础价值。特别是那些具有法定强制力的法律文书,其本身就具有国家强制性特征。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是调节各种法律关系或规则的重要手段,是确保社会秩序免遭非法破坏和干扰的有力凭证,起着引导人们行为标准、规则和尺度的重要作用。在法律文书的秩序价值和法律文书的其他价值之间,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后者是前者的目的和发展。没有秩序价值,法律文书的正义、效益价值则无从实现。仅有秩序价值也是没有前途的,不可能实现创设良好秩序的目标。追求秩序又不满足于秩序,才能获得真正的秩序并有可能实现法律文书的其他价值。

 

法律文书的秩序价值是法的秩序价值的组成部分。法律秩序是法律关系主体的合理定位,权利、义务的优势结构,及法律关系的合规律合规则的分布或运作状态的总称。法对秩序的意义主要表现在,法为秩序提供预想模式、调节机制和强制保证。由此,可把法律文书秩序价值的具体目标分为三个方面:规范性目标、调节性目标和保护性目标。三者相互关联,形成一体,使法律文书整体和法律文书的具体要素之间呈现出一种有序的状态,共同促进法律文书秩序价值的实现。

 

二、法律文书秩序价值的规范性目标

 

法律文书的规范性目标主要体现为:制度层面的统一性,要素组合的有序性。

 

1.制度层面的统一性

 

法律文书制度层面的统一性是必要的,也是符合法律文书特征的。法律文书的写作必须要反映这种统一性,如果无视这种统一性,由作者任意确定写作内容和写作方式,将会损害法律的严肃性,会影响法律的实施和执行,法律文书的秩序价值也无从实现。应该说,重视法律文书制度层面的统一性是一种普遍的认识,但在现实中法律文书的相关制度难免会存在漏洞或者矛盾。如何堵塞漏洞、解决矛盾,构建和谐的法律文书制度,关系着法律文书秩序价值的实现。近年来,我国法律文书制度层面的改革可说得上轰轰烈烈,无论是公安、检察、法院系统,还是司法行政部门,无论是最高法院还是各高、中级法院,陆续出台了不少法律文书格式的新样本,对法律文书的制度完善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然而法律文书价值的研究并没有及时跟进,研究诉讼法的很少关注法律文书的价值问题,研究法律文书的又很少从价值分析的角度进行。这种状况从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文书制度的统一和完善,不利于法律文书秩序价值的实现,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就法律文书的重要类别——裁判文书而言,其制度层面的统一性需要通过改革裁判文书的方式来实现,并以此指导裁判文书的写作实践,更好地实现其秩序价值。裁判文书的改革主要体现为裁判文书写作模式的制度重构与立法完善。具体说来,我国裁判文书的立法改革应当存在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诉讼法中关于裁判文书的原则规定,这些规定相对于裁判文书而言,是较稳定、具有原则性和权威性的规定,又是诉讼法密不可分的有机组成部分。主要包括裁判文书语言文字的规定、涉外裁判文书的有关规定、裁判文书效力的规定以及各类判决书和裁定书结构要素的系统规定等等。第二层面是有关裁判文书的基本写作规范,可以以司法解释的方式颁布。基本写作规范是对裁判文书框架结构——诸如首部、正文、尾部各基本写作要素——所进行的原则界定,旨在全国形成统一的裁判文书规范体系,体现裁判文书价值,促进司法公正。第三层面就是对裁判文书一一进行规范,包括每一种文书的具体格式、适用范围、具体事项、写作内容、写作方法、写作要求等方面,直接为司法人员理解和实际写作裁判文书服务。其具体内容类似于现在最高法院的诉讼文书格式,但是在效力上要高于现行格式,具有较强的拘束力。这三个层面是一种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的关系。诉讼法中的规定是第一层面,裁判文书基本写作规范是第二层面,裁判文书具体规范是第三层面。上一层面决定着下一层面,越往下走规范得越具体,以充分实现裁判文书的秩序价值。

 

2.要素组合的有序性

 

法律文书制度是法律文书秩序的抽象反映,具体法律文书则是法律文书秩序的基本构成要素,这些基本要素之间虽然互相独立,但是也有密切联系,共同构成法律文书秩序的系统。具体到法律文书的写作层面,就是要做到各要素的有序排列。正文是法律文书的主体部分,法律文书正文的要素可以分为事实、证据、理由、结论等。就我国主流法律文书的现状来看,四要素的排列顺序依次是:事实→证据→理由→结论。这种排列顺序比较符合人们的认识问题(事实)、分析问题(理由)、解决问题(结论)的逻辑顺序,这种排列顺序也成为法律文书正文的主体框架。一般说来,叙议类法律文书正文的设计也都会尊重这种规律性。要素组合的有序状态对法律文书规范性价值目标的实现形成强有力的内在支撑,是形成法律文书秩序价值的重要环节。

 

需要注意的是,现代诉讼理念下,法律文书中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不能划等号,法律文书的事实是一种由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从逻辑顺序上,是先有诉讼证据,后有法律事实。这种认识已经得到广泛的承认,而且体现在法律文书正文的要素组合中,使得法律文书正文要素的排列顺序依次为:证据→事实→理由→结论。这种次序反映出法律文书中“事实”与“证据”的有机联系,呈现为一种新的秩序。

 

再看法律文书的具体写作制度。就裁判文书的具体写作而言,说理是一项不可或缺的要素。裁判文书的说理绝不仅仅是一种技巧性的问题,而是与审判程序息息相关的制度层面的问题。或者说,是审判程序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决定着说理的思维模式,决定着理由的内在结构。我国三大诉讼法关于庭审方式的规定虽然有所区别(刑事诉讼为“控辩式”,民事诉讼为“诉辩式”,行政诉讼为“审被告”),但是通过“审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的特征是共同的,说理要“记录裁判过程和裁判理由”的要求是相同的。以此为基础,从思维模式上看,应当是:

 

(1)先有分析证据(“审证据”)

 

(2)后有认定事实(通过认定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3)再有分清是非或定罪量刑的说理和适用法律的说理(即事实理由和法律理由)

 

(4)最后是处理结论。

 

上述(1)(2)(3)(4)四项内容之间在逻辑上是层层递进的关系,“处理结论”部分是说理的中心论点,其他三个部分的写作都是围绕这个中心进行的,即(1)(2)(3)是“因”,(4)是“果”。必须强调,处理结论不是先有的,而是基于前三部分才能够产生的,这里通过“记录再现裁判过程”的原则是必须要坚持的,也是裁判文书正文逻辑性的内在要求。在另一层面,即上述(1)(2)(3)即“分析证据”“认定的事实”和“裁判理由”内容之间,也有内在的逻辑关系。相对说来,(1)是“因”,(2)就是“果”(即“分析证据”是“因”,“认定事实”是“果”)(1)(2)是“因”,(3)就是“果”(即“分析证据”、“认定事实”是“因”,“理由”是“果”)。可见,尊重并反映法律文书各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也是裁判文书规范性的重要体现。以上只是从应然层面所进行的分析,在实然层面,法律文书要素之间的“因果颠倒式”问题比较突出,是导致法律文书说理混乱无序的重要原因,亟需理顺先后次序,摆正逻辑关系。

 

三、法律文书秩序价值的调节性目标

 

法律文书秩序价值的调节性目标,主要体现为反映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办理过程与结果,即解决诉讼与非诉讼问题。这些内容集中体现在法律文书的正文部分。比较下面两份文书的结论部分:

 

案例一:

 

被告人XXX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1022日起至20131021日止。)

 

案例二:

 

1.被申请人支付欠付申请人款项393750元人民币。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393750元人民币中112500元人民币自20021130日至支付之日止年利率为5%的利息;281250元人民币自20031130日至支付之日止年利率为5%的利息。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其预交的本案仲裁费人民币××××元。

 

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一”是一份一审刑事判决书的结论,所解决的是对被告人的定罪处罚问题;案例二是一份仲裁裁决书的结论,所解决的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欠款纠纷问题。案例一是诉讼文书,“案例二”是非诉讼文书。两者都是以文书结论的形式反映所解决的问题,来达到制裁犯罪行为或解决民事纠纷的目的。这其实也是法院和仲裁机构办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目的。换句话说,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处理结论最终是以法律文书为载体的,法院与仲裁机构适用法律解决现实中的矛盾和纠纷是通过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这也是法律文书的秩序价值所必然蕴含的具体目标。

 

法律文书秩序价值的调节性目标,还体现为解释法律规则、填补法律漏洞和创造先例等方面。请看下例,被称为2003年岁末热点法治事件的主人公李惠娟法官在一起合同纠纷的判决理由中写道:

 

《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而河南省物价局、农业厅联合下发的《通知》又是依据该条例制定的一般性规范性文件,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亦为无效条款。因此伊川公司关于应按《通知》中规定方法计收可得利益损失的辩解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正是这一段有关法律适用的解释引发了激烈的争论和广泛的关注。有的认为,在《种子法》出台后,各地有关与《种子法》相冲突的规章都应修改、废止,应该支持李惠娟的做法。有的认为,不管是否存在法律冲突,李惠娟均无权以法官身份宣布地方性法规无效。按照我们现行的法律制度,法官在遇到法律冲突时,可以选择使用以下办法:一是直接适用上位法;二是逐级请示,提请最高法院和全国人大予以确认和指示。从法律文书秩序价值的角度进行分析,这里就有一个说理的充分性与合法性的冲突问题。从应然角度讲,法律文书中应该充分说理,因为只有充分说理,才能让当事人信服,才有利于解决纠纷。从实然角度讲,李惠娟在判决书中虽然注意了说理的充分性,但由于她在判决理由中有直接认定地方法规条款无效的表述,因而招致了案件的争议,其表述内容被认为是违法的。上述事件反映出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应当建立有利于充分说理的新秩序。换句话说,法律文书秩序价值的实现并不是一件孤立的事情,而是与法律制度(包括实体法、程序法)本身的发展和完善有密切关系,不能脱离开现实的法律制度去追求法律文书的秩序价值目标,在法律制度修改之前仍要遵守并适用现有的法律规定。再者,很有必要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确认和确定法律文书应该充分说理的原则,并使之与相关法律协调对应,这也是法律文书秩序价值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

 

四、法律文书秩序价值的保护性目标

 

法律文书的保护性目标主要体现为:保障权利行使与督促义务履行,维护法律权威,建立保障法律文书写作质量的良好机制。

 

1.保障权利行使与督促义务履行

 

法律文书的秩序价值是通过具体案件的法律文书来实现的。一是表现为保障权利的行使,确保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诉讼与非诉讼权利的依法享有。二是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确保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诉讼与非诉讼义务的履行。两者同样重要。比较而言,法律程序运作的关键在于诉讼与非诉讼义务的依法履行,因为权利不行使也可以放弃,而义务必须依法履行,否则法律文书的秩序价值则无从体现。就法院裁判文书而言,必须要准确反映诉()辩双方从起诉、应诉、法庭审理到执行各环节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

 

2.维护法律权威

 

强制性特征为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提供了前提和保证。例如,法律明确规定了裁判文书的强制性,指出了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和制裁措施。法律文书还通过记录诉讼与非诉讼过程来体现法律程序的良好运作,进而实现对法律权威的维护。如果说法律赋予裁判文书强制性是一种外在保障的话,裁判文书记录裁判过程则是维护法律权威的一种内在保障。与之相适应,裁判文书的制度设计需要与相关法律制度的改革配套进行。如裁判公开制度的完善,将裁判过程和裁判理由公开作为一项制度在诉讼法中固定下来。如在诉讼法中建立裁判主体确定的制度,改变现在“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状,实行谁审判谁署名的原则,可以有效防止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这样,通过完善法律文书的具体写作制度与外在保障制度,可以促使法律工作者依法办案,依照法律文书的制度规范去写作法律文书。通过写作具体生动、合理合法、富有说服力的法律文书,可以更好地维护法律权威,实现法律文书的保护性目标。

 

3.建立保障法律文书写作质量的良好机制

 

法律文书的写作主体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论什么样的法律文书,最终都是需要人来写作的,怎样强调写作主体的重要性都不过分,关键是要从制度建设上下功夫。实践中已经有很多有益的尝试,诸如将裁判文书质量作为考核法官的一项标准、在判决书中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在媒体上公开裁判文书、让公民查阅生效裁判文书、请专家点评法律文书等,都对法律文书写作质量的提高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从制度层面上讲,应当营造充分说理的制度环境和良好氛围,建立保障法律文书写作质量的良好机制,提高社会公众对法律文书的信任度,使法律权威真正树立在公众心中,那么,良好的法律秩序就得以形成,法律文书的规范化目标、法律文书的秩序价值才能真正实现。

 

【作者介绍】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原标题:论法律文书的秩序价值——研究法律文书规范的一个重要视角

来源: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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