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处理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十大关系

发布时间:2015-03-26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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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成克杰、胡长青等又一批腐败贪官被处以极刑,我们不禁要反思:十几年来,检察机关在惩治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方面战绩显著,举世瞩目,成为我国反腐败的重要方面军。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十几年的严厉打击并没有很好地遏止贪污腐败的蔓延,甚至出现了“越打越多”的态势:数量越来越多,数额越来越大,职务越来越高,主体越来越广泛,手段越来越多样,串案、窝案越来越严重,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复杂。腐败现象几乎已经腐蚀到了各个领域、各个部门,犯罪“黑数”依然较大,对社会秩序、经济发展、伦理道德乃至政权稳定带来严重威胁。正是对这些重大案件的查处实践显示出,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发生主要是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放松主观世界的改造,经不起外界诱惑对手中权力的考验,法制意识淡漠。一些单位权力过分集中,制度不严,监督不力,管理松弛,有章不循,有法不依,以及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一些方面管理机制尚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要坚持加大打击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的力度;另一方面要将反腐败的关口前移,防止腐败现象,尤其是各类严重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和蔓延。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就是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职能部门在新形势下开展的一项新业务,是检察机关全面开展法律监督职能,服务社会、服务大局的重要举措。这项工作相对于我们的传统检察业务,具有很多新的特点和新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意见》中指出:“检察机关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务犯罪,保证国家机关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当,保障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廉政建设,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高检院的这一要求,为达到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目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必须深入社会,结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广泛地接触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以至具体的公民个人等预防对象,了解具体情况,细致调研,发现存在的问题,通过有效途径,堵塞漏洞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实际操作中,必然涉及到广泛的工作对象,产生各种复杂的业务关系。在当前尚无《职务犯罪预防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规范职务犯罪工作实际操作中的权利义务的前提下,如何顺利地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处理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所要涉及的各种业务关系,是摆在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下面我就结合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实际,谈谈自己在如何处理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十大关系:

 

一、职务犯罪预防与国家整体发展的关系

 

在我国的整体发展上,二十年的改革开放使我国的综合实力和国民素质得到了质的飞跃。但另一方面,相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国家机关的权力职能转换、国家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转换、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的提高,都面临严峻挑战。从中央到地方各类重大的腐败事件的发生和查处已经反映出职务犯罪问题确实成为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成败,我们党生死存亡的关键之所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检察机关适应我国国家整体发展的要求,全面完善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大举措。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大局,坚持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为党风廉政建设服务的思想。而在这项检察机关的重大职能的完善中,不仅涉及法律的事后监督问题,还涉及到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响应的制度上和思想观念上的职务犯罪预防,将可能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职务违法犯罪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这就要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在准确把握国家整体发展的大局的前提下,紧紧联系改革开放的实际,认真研究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职务犯罪的新情况,使预防工作做到有的放矢,不断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力度,改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方式方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服务,为树立国家工作人员勤政廉政的良好形象服好务。

 

二、职务犯罪预防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关系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虽然是检察机关的新业务,是检察职能的发展。但最根本的性质在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始终是要作为检察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检察机关要依靠检察职能而不能脱离检察职能搞预防,要准确定位,充分运用检察职能扎扎实实开展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以往的工作中,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承担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职能。在新时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必须紧紧围绕这一职能,同检察机关的办案结合起来,把预防工作落实到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贯穿于检察机关依法查办职务犯罪的整个诉讼过程。在实际工作中形成“重预防,严打击”的局面,把打击职务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作为检察工作对职务犯罪行为执法的两个互相依存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打击与预防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是辨证统一的关系。对贪污贿赂职务犯罪的惩处是遏制腐败现象的有效手段,但打击本身并不是目的。打击的目的在于发挥法律的警戒、威慑作用,惩一儆百,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防止腐败现象的蔓延。从这个意义上讲,打击是手段,预防才是目的。一方面,不能混淆目的和手段的关系,把打击当成目的,为打击而打击,偏离预防的目的;另一方面,也不能轻视打击作为手段的作用,没有有效的打击也难以实现预防的目的。换言之,没有打击的预防,是软弱无力的预防;没有预防的打击,是漫无目的的打击。只打不防,就会出现打不胜打的局面;只防不打,则会出现防不胜防的情况。只有做到打击的同时抓预防,预防的同时抓打击,防中有打,打中有防,打防结合,“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才能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的蔓延。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对职务犯罪分子的思想演变轨迹比较深入的了解;对与职务犯罪行为产生有关的机制、体制、制度、和管理上存在漏洞及薄弱环节有比较深切的感受;对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有比较准确的把握。结合检察职能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能够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优势,应该也能够有所作为。这是新时期履行检察职能的需要,也是检察机关应当追求的工作目标。

 

三、职务犯罪预防与党委、纪委(监察)部门的关系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反腐败要坚持“党委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坚决遏制腐败现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是全党和全社会的一项长期的共同任务,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首先,检察机关是党委统一领导下推进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最为党和国家整个预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预防工作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开展,运用检察职能为党委治理腐败当好参谋。检察机关既要结合办案主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又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参加党委、人大、政府等有关部门组织的职务犯罪社会预防活动。其次,检察机关要根据检察职能针对可能存在导致职务犯罪的漏洞隐患,结合整体的改革发展,深入进行专题调研,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对当前普遍存在的权力失控的腐败重点提出整改方案,争取党委特别是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的理解与支持,全面贯彻加强相应的职务犯罪预防,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预防效果。最后还要注重在党委的支持下,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等多方面统筹安排,对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在编制预算时给予充分的支持,保证预防工作的人员数量、质量和预防经费的及时到位,为实现预防工作的宏观效果奠定必要的硬件基础。

 

纪委、监察部门作为党委和行政部门的监督机构对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在职能设置和实际运作中也开展了职务违法违纪预防工作,预防对象及工作范围和检察机关当前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存在很大的重叠。也基于正是这种重叠,目前很多地方的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工作委员会设置就是由纪委书记担任该委员会的主任、检察长和监察局长担任副主任,而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检察院。这就使得检察机关的预防犯罪工作在实际操作中不可避免地与纪检监察部门发生重合。如何在实践中处理好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关系,更好地形成预防合力,而不是简单地互相依附或者互不服气,发生争执冲突。我们应当从检察机关的性质与职能出发:既要看到在反腐败的各项工作中要坚持“党委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恪守检察机关作为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职能部门的职责,服从和服务于大局,在预防工作中和纪检监察部门一起协调一致,共同作战。另一方面,要坚持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特殊职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结合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严肃开展。检察机关所要进行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职务违纪违法预防工作的预防依据、预防深度、预防目标以及预防方式上都有所不同,因而要在实际的预防工作中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部门形成既有协调合作,又有分工负责的工作关系。检察机关的预防工作要结合检察职能和办案实践,针对已经出现职务犯罪以及可能出现职务犯罪行为的单位和部门依照法律监督的程序展开预防工作,从堵塞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出发,以具体深入的调研文章和具有法律执行力检察建议书将预防职务犯罪的要求贯穿到预防对象的整改行为中。

 

四、职务犯罪预防与人大、政协的关系

 

各级人大是产生同级“一府两院”的权力机关,同时人大和政协也是监督“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的议事机关。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检察机关要认真处理好和他们的关系,赢得必要的支持,接受他们代表人民对预防工作的监督指导:首先要主动让人大、政协了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内容和意义。贪污贿赂职务犯罪问题一直是人民群众关心的大事。作为人民群众的议事机构,在各种议事活动中均提出对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的要求。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对检察职能的必然发展,是法制建设中重要的环节,是顺应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基础工作。也是创建人民满意的政府机关的重要举措;其次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要赢得他们的积极支持和帮助,不仅要主动向他们汇报检察机关进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进程和效果,还要认真听取人大、政协领导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在对有关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进行预防调研时,可以邀请人大、政协的同志一起参加,多方位地听取意见,掌握情况。这样的做法不仅增加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权威性,也促进了工作的全面深入,密切了权力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在职务犯罪预防这一全局性工作的联系和沟通。另外,在进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同时还要认真接受人大和政协机关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监督,把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主动放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以保证检察机关不脱离检察职能搞预防,不得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之机越权插手企业的经济活动,不得干预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不得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之机谋取不正当利益。促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健康发展。

 

五、职务犯罪预防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广大人民群众对贪污贿赂职务犯罪历来是深恶痛绝的,同时也是在时刻关心的。因此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各级检察机关都要在检察工作中注重以各种方式向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帮助,宣传法律知识,提高群众的法律水平,打消人民群众心目中因为长期以来少数政府官员中的腐败分子的丑恶罪行对他们造成的不正常心理:平时对政府官员普遍存在“天下乌鸦一般黑”的负面心理;一旦有事要和政府机关打交道,又千方百计地找熟人、托关系想对主管人员或经办人员请客送礼。要站在改变社会风气的高度,从法制预防宣传的角度,向人民群众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经济内涵,表明政府机关要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义务和人民群众依法选举代议机构产生政府机关的权利,以及依法向国家纳税,享受政府机关的各项服务。要使人民群众真正认识到如何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行使自己作为公民,当家作主积极监督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为自己早日拥有一个法治、安宁的社会环境而努力。对当前社会上的腐败现象要使得人民群众放弃心理上痛恨,行为上屈从的“小民意识”,从各级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职务犯罪的打击实例和预防发展两个方面,培养和树立广大人民群众对遏止职务犯罪行为的信心和决心,促进社会公众参与职务犯罪预防。检察机关要结合举报宣传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积极向社会群众宣传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举报、控告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途径和方法支持人民群众尤其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法行使举报、控告的权利,对于群众提出咨询的法律问题,检察机关应当认真负责地进行解答,保证和促使其及时揭露职务犯罪,积极堵塞易于发生职务违法犯罪的漏洞,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六、职务犯罪预防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政府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权力的执行部门是人民关注的焦点,也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当然重点。如何做好对行政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整个预防工作的重点、难点。因为对行政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就是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依法规范,这就必然地要触及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意识和权力利益。因此,做好这项预防工作要处理好和行政机关的业务关系,充分依据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采取“三步走”的策略:首先要根据已经查处的案件事例,有的放矢地采取职务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进行悔罪说法、参观监狱等劳改场所等活动进行反面教育警示,进行事后预防,从职务犯罪的打击对象的严重后果的震慑力上,使人“不敢贪”;结合办案和反贪实践,对行政机关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的容易滋生职务犯罪的漏洞进行及时的整改,以案件总结会和《检察建议书》的形式,保证反贪工作“查处一个案,挽救一大片”,使得其他人无法利用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行政机关存在的管理和制度上的漏洞,使人“不能贪”;另外,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所要求的改革,通过政府职能的重新定位和巨大转变——政府机构的科学定编定员,弱化微观干预,强化宏观调控,从权力干预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化,这就要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深入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为进行必要的事前监督:按照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原则,结合行政制度的改革,着力推行公开行政,民主监督,从法律监督的角度,打破行政机关权力操作的“黑箱”,比如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政府预选制度的改革,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改革,行政综合执法制度的改革,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制度的改革,以及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建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投标制度的建立,都要从预防的角度出发,监督行政机关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以此推动政府行为的规范化、法制化,使行政过程和政府行为变成“阳光作业”。使得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阳光作业”中养成服务意识,加深法制观念,在实际工作中自觉依法办事,使人“不想贪”。

 

七、职务犯罪预防与国有企业的关系

 

由于我国法制不健全的历史原因和客观现实,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情况在以往的反贪实践中,危害是巨大的国有企业中职务犯罪,特别是企业负责人的职务犯罪往往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甚至是毁灭性的后果。预防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的任务是相当艰巨的。对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预防除适用对国家行政机关的“三步走”的策略,还要注意结合国有企业的特点,推进国有企业由传统经营模式向市场化管理模式的转变。强化国有企业管理的“民主”与“公开”制度。密切和企业党委、纪委及工会组织的联系,注意倾听广大职工对企业管理制度上存在的缺点与不足,认真进行相关调研,及时向企业管理层进行反馈建议,形成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的良性循环。对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典型企业,要及时总结他们的先进经验,广泛推广,在更大的范围内,形成国有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

 

八、职务犯罪预防与外驻单位的关系

 

外驻单位是指虽然驻留此地,但注册地址或组织隶属关系在住所地以外的机关、单位。经济特区作为移民城市,外驻单位可以说比比皆是。作为职务犯罪预防的直接对象既有海关、商检等派驻地方的国家行政机关,也有各大国有企事业单位派驻的分支机构。对于上述这些外驻单位,由于他们的组织领导关系不在本地,在以往的工作中和检察机关乃至地方其他机关都是仅从必要的业务关系上“礼”尚往来,敬而远之的。因此外驻单位既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难点,又容易成为这项工作的盲点。而从已经查处的湛江海关、厦门海关等特大贪污贿赂案件的情况来看,外驻单位,尤其是外驻单位中的机关单位,代表中央机关行使一定的管理职能,如果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很容易产生犯罪和腐败。要扫除对外驻单位的职务犯罪预防“盲点”,开展有效的预防工作,既要尊重外驻单位本身的制度规范和操作习惯,又要结合实际,推进外驻单位对自身制度的完善和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的教育。外驻单位,特别是外驻机关都有一套自上而下的制度规范,但是这些制度规范往往是由中央到地方的统一规定,在各地不同的派驻机构的具体操作中,会有不同的实际情况,含有一定的弹性,也正是这种具体情况下的弹性操作,容易导致了贪污贿赂职务犯罪的发生。因此检察机关在进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时就要从他们的实际操作中发现漏洞,提出建议。对外驻单位在整体上存在的犯罪隐患,还可以根据群众的意见、相关的举报检举等方面的发现,经过具体调研及时提出建议,由有关外驻单位进行主动预防。另外还要注意倾听外驻单位对当地政府机关的意见,防止本地的有关部门出于地方保护主义或其他非法利益的驱动,对外驻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或要求进行非法限制甚至发生“吃、拿、卡、要”索贿或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情况。通过这方面的预防工作为外驻单位创造一个安心自然的法制环境。

 

九、职务犯罪预防与非国有企业的关系

 

根据修订后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非国有企业(包括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职务犯罪不以贪污贿赂犯罪论处,不属于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但在反腐败的实际斗争中,我们不难发现非国有企业由于自身的原因和环境的影响,在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是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非国有企业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逐步发展起来的,一方面要及时向他们宣传在我国的整体发展中,国家机关和市场经济主体的关系由微观审批监管的权力型向宏观管理的服务型转化的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坚定他们投资经营的信心。同时也要鼓励他们提出对现行国家机关管理行为中易于发生职务犯罪的漏洞,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保证和促使他们及时揭发职务犯罪。另一方面还要主动向他们宣传法律、法规,以及职务犯罪预防的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帮助他们依法建立健全企业的管理制度,防止由于非国有企业管理的漏洞,导致其他相关职务犯罪的产生。

 

十、职务犯罪预防与舆论宣传的关系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注意做好宣传工作。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法制宣传教育是预防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是提高全社会的法制观念、培养廉政意识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只有做到深入持久,方能收到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效果。因此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检察机关要与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介建立广泛的联系,加强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宣传,不仅要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查办案件成果展览,犯罪分子自我解剖悔罪典型案例现身说法等形式广泛宣传检察机关已经查办的典型职务犯罪案件,用典型案件教育和引导广大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同职务犯罪行为做斗争,形成强有力的遏制、预防职务犯罪的舆论环境;而且要注意抓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正面典型,对主动顺应改革,积极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时做好调研宣传,为其他相关单位提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学习典型,以此来推动行业预防和整体预防,争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主动。要结合检务公开,积极介绍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展示预防工作的成绩,推动全社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

 

总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各级检察机关的一项新业务,同时也应当看到,预防职务犯罪是一个世界范围的难题,无论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还没有找到“灵丹妙药”。要做好这项工作对预防人员是一个新的考验,可以说任重道远,需要耐心地探索、不断地创新。谨以个人的一点心得,供大家参考,以求抛砖引玉,以求指正。

 

原标题:试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的十大关系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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