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律师法出台的背景下 北京率先试行“过渡性规定”缓解律师会见难题

发布时间:2015-03-26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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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会见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还是第一份,虽然还有很多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落实的地方,但是它的颁布实施及时解决了律师法存在的与刑诉法,以及六部委联合规定的冲突问题,对其中的部分衔接不清楚的环节进行了明确。”

 

新律师法已实施半月。但在侦查阶段“会见难”的问题,仍没有完全消除。

 

据本网记者了解,目前各地司法机关,在落实新律师法的过程中,尤其在落实刑事案件律师会见权的过程中,方式各异。有的仍在适用原有规定,有的进行了完全的贯彻,有的则采取了“居中”的处理方式。

比如在重庆,部分公安机关和看守所,律师只须携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以下简称“三证”),即可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在另外的部分公安机关和看守所,仍在适用原有规定。

 

在北京的18个区县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差异。早前,北京市六部门联合下发了一个“过渡性”规定———《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会见规定》)。以此缓解律师法修订之后,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的冲突性问题。

 

为了解决执行新律师法过程中的尺度和理解标准问题,612日,由北京市政法委牵头,市司法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的有关负责人以及诸多执业律师们,齐聚腾达大厦,就落实新律师法和解决仍然存在的“会见难”,进行了通报和座谈。

 

只有“三证”不行

 

只须携“三证”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这项内容,成为新律师法实施之后争议最大的问题。

 

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而新律师法并未就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做出分类,只强调律师有权会见。到底应该怎么办?

 

学界的态度是,刑事诉讼法由全国人大制定,是基本法,律师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是一般法,但是立法法并未规定基本法和一般法之间的效力高低问题。因此,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适用新律师法的规定。

 

612日的座谈会上,可以看出,就上述理解,公安等司法机关显然反弹很大。北京市司法局在出台《会见规定》之前,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工作。最终明确为: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预审部门应设置律师接待室,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开具《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由律师接待室尽快通知律师并安排律师会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除了向看守所提供“三证”外,还要出示检察机关提供的起诉意见书复印件。在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律师除了向看守所提供“三证”外,还要出示检察机关出具的起诉书副本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虽然上述规定距离新律师法还有距离,但是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杨矿生律师认为,新律师法实施的前后几天,去看守所会见时,很多看守所因为不知道怎么执行,几乎所有的会见都停止了。《会见规定》出台后,避免了混乱情况的发生。

 

律师身份证明手续繁琐

 

包括杨矿生在内,与会很多律师也提到,目前在侦查起诉阶段,对律师手续的审查,还不能与律师法相一致。

 

按照新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提交了相关手续后就应该安排会见。但是《会见规定》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上,须48小时安排会见;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须5天的时间来安排和批准。这其实仍然沿用了六部委关于落实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的内容。

 

另外一个很难让律师们接受的事实是,《会见规定》规定了律师们较为繁琐的身份核实程序。即在向律师接待室要求会见时,需要提交三份身份证明文件,到看守所会见时,还要提交一份同样的文件。杨矿生认为,这样的反复提交实际上是设置了障碍,根本没有必要。

 

对于安排会见中“安排”这个字眼,很多律师表示,安排和批准可能只是字词上的不同,二者的界限,也许只是口头和书面的问题。侦查机关给律师安排会见,实际上和口头批准会见差不多少,要是不给安排,就等于没有批准。

 

杨矿生说:“我们律师不需要安排,这才是新律师法的真正目的。”杨矿生的方案是:律师第一次到公安部门提交手续,表明律师身份后,就代表着直接进入了案件,看守所就应该让律师会见。至于公安部门和看守所怎么衔接,那是他们之间内部的协调问题,不应该以此来限制律师,“安排”律师。

 

北京律协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杨若寒律师则更为尖锐地指出,《会见规定》要求办案机关48小时开据安排会见的通知书,但是并没有规定如果48小时内通知开不出来怎么办?该如何处理?“从目前律师会见的情况来看,看守所等部门很可能经常会以领导不在、承办人不在等各种理由,导致48小时开不出通知。”

 

还有诸多环节须细化

 

《会见规定》一个明显的进步是,不再要求必须有两名以上的律师共同会见。

 

但是杨矿生认为,对于普通案件,可以由一个律师进行会见。但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涉黑涉恶、案情敏感复杂等类案件,律师应当有一个内部的规范,即应当有两个律师会见。杨矿生如此说法是因为其背后和另外一个问题相关联。

 

即《会见规定》中明确,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可不派员在场,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等的特殊案件,侦查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为什么要派员在场呢?主要是出于对律师的不信任。但即使是这样,按照新律师法,也不应该派员在场,而应该通过律师本身的规范来解决,比如像重大案件由两名律师会见。”

 

另外一个比较明显的问题是监听,安排人员在场的一个主要工作就是监听,而《会见规定》中原则性规定,律师会见“不被干扰、不被监听”。有律师认为,这个规定太笼统,也与新律师法相悖。“不被监听意味着有关部门不能设置监听设施,侦查人员可以观看律师会见嫌犯、被告人的情况,但不应该旁听他们的谈话。”但是保持多大的距离算是观看,又如何保证真的没有被监听呢?以及一旦被监听,应该怎样处理呢?《会见规定》并没有进一步作出约束。

 

实际上,按照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温进的介绍,北京各区县贯彻落实的情况还不到位,即使不是办案人员监听,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在会见时也要派员。

 

还有一种情况是,律师会见的时候,除了本案承办警官在监听,还有看守所本身也有一套监听机制。当律师跟犯罪嫌疑人见面的时候,看守所里面的人听见嫌疑人说到一些问题的时候,他们就过来打断。温进建议,相关规定应当更加细化。

 

《会见规定》也明确了,不再限制律师会见的次数和时间。但杨矿生说,611日,杨矿生到北京市某看守所要求会见一个因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只给了20分钟的会见时间,时间一到电话自动挂断。杨矿生建议,对于会见时间,不应该规定从几点到几点完毕,最多是设置一个最后的时间点,可以规定在这个时间点之前会见完毕即可。

 

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巩沙在会议上发言认为,北京的《会见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还是第一份,虽然还有很多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落实的地方,但是它的颁布实施及时解决了律师法存在的与刑诉法,以及六部委联合规定的冲突问题,对其中的部分衔接不清楚的环节进行了明确。

 

但是从全国范围看,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冲突,不仅仅应该靠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来缓解,有专家建议,应当适用立法法来解决这个法律的冲突问题。立法法规定,法律规定之间有冲突,不能解决的,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很多律师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通过立法解释的形式,在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之前,来保障新律师法的顺利实施。

 

原标题:北京率先试行“过渡性规定”缓解律师会见难题

来源: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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