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判决书的量刑说理向公众传递量刑合法性与合理性

发布时间:2015-03-27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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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的量刑说理,是指裁判者明确陈述其量刑结论并论证该结论合法性与正当性的行为。法官在判决书中所阐述的判案理由是法官的裁判活动是否合理、合法的集中体现,也是司法正义在裁判结果上的表现。判决书就是法院向社会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根本载体,是赢取民众信赖与尊重的“窗口”。一份分析透彻、明理思辨、逻辑严密的裁判文书,不仅能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恩怨纠葛,让当事人心服口服;而且有助于向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和司法理念,培育公众法律信仰的基因。[1]判决书的制作既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又要体现写作学的特点——叙事清楚、逻辑清晰、说理透彻,二者结合起来才能发挥判决书应有的作用。判决书的说理应当包含对量刑结论的说理,尤其在我国有罪判决达到刑事判决90%以上,被告人对判决的关注多集中在量刑问题上,通过判决书的量刑说理向公众传递量刑合法性与合理性,是提升裁判公信力的重要途径之一。

 

一、量刑说理薄弱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从近年来公开的判决书看,让公众叫好的少,批评的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量刑裁判饱受争议、社会反响巨大的典型刑事案例,这些案例充分暴露了量刑结论武断、量刑理由缺失的问题,让公众对量刑公正产生怀疑。在传统定罪量刑一体化程序模式下,法庭审理重定罪问题、轻量刑问题,重事实认定,轻理由说明,导致判决论证说理欠缺,判决书只是单纯的确认量刑事实而往往不说明理由。即使有的判决书注意到量刑理由的说明,但也存在说理不充分的问题。如仅对判决的主刑部分的理由进行阐述,忽视对附加刑的分析论证,在涉及刑法规定可以并处罚金没收财产的案件中,个案中为何最终选择并处罚金或选择没收财产,以及罚金的具体数额如何确定,在许多刑事判决书中根本无法找到理由,给人造成“罚多罚少法官一句话”的印象。又如,在对适用缓刑的说理上,法官往往直接以“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作粗简的说明,却不结合量刑证据对适用缓刑的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证明。再如,一些法官在判决书中往往只注重对法定量刑情节进行认定和分析,很少甚至没有对酌定量刑情节进行说明。有的判决书还存在语言使用过于感情化、援引法律不当等问题。上述问题的存在,使裁判文书的量刑事实和量刑结果之间缺乏法律推理,而许多案件特别是对一些争议较大的疑难和热点案件,法官在陈述判决理由时只是简单地引用法律条文,不阐明法律推理的具体过程,令当事人对判决结果难以接受。

 

判决书量刑不说理,既有法官对量刑说理不重视的主观方面原因,也有司法制度不合理阻碍量刑说理的客观方面原因。从主观方面来看,法官更重视定罪问题。由于传统法庭审理程序将定罪与量刑“合二为一”,法官在审判中往往“重定罪、轻量刑”,这种错误观念在制作判决书时表现为对量刑说理阐释不充分。从客观方面来看,影响量刑说理的制度原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证据制度不完善,这是造成法官在判决制作过程中对证据分析、论证水平不高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引入了抗辩式诉讼模式,但对保障该程序模式有效运行的证据制度却未加以完善,关于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及证据运用的程序规则未给予充分关注,导致法官在运用证据认定事实时,往往只是将证据简单罗列在待证事实后面,既不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交待,也不说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二是有些法官个人素质不高,制约了量刑说理。制作判决书时,要将法庭审理的结果用公众共识的话语,并以较强的逻辑结构展现出来决非易事;而长期格式化写作的导向和习惯,使法官满足于完备的形式而忽略判决书的内容,使法官制作裁判时滋生不愿说理的惰性,给提高判决书法理水平制造了障碍。三是法官不独立、判审分离也是导致量刑说理差强人意的重要原因。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法官将案件审理情况制作成审理报告,判决结果交由庭长、院长以及审委会定夺,而判决文书的制作却要由审判人员来完成。“如果论证的结果是如此,但当地政府或院长要你作出另一种判决,或是社会民情或大众传媒普遍要求法官这样判,那么法官就不可能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论证。要对这样的判决作出某种法理上的正当性论证,只能是自欺欺人。”[2]

 

二、明确量刑说理的要求

 

理由是判决的灵魂,是将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联系在一起的桥梁。阐述量刑理由必须以判决认定的事实为根据,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准绳,为量刑裁判提供法理上和法律上的依据。量刑程序改革中,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应当说明量刑理由。

 

(一)量刑理由的合法性

 

司法裁判的主要功能是通过适用法律规范来解决个案纠纷,因此所有的判决都应当源于法律规范。就如柏拉图所认为的那样,“公正判决是完全超越个人之间的友谊或敌意之上,而严格按照既定的标准判断何为正义的技艺”。[3]量刑说理是法官在判决书中表达自己裁判理由的过程,法官不仅要在判决书中阐明裁判的结果是什么,还要说明这种结论从何而来,这一过程必须尊重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和已经系统化了的解释方法。量刑说理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无论是认定控辩双方的量刑事实和主张,还是阐明自己的裁判理由,既要符合实体法又要符合程序法的规定。

 

(二)量刑理由的合理性

 

量刑理由的“合理”包括合乎“法理”与“情理”。量刑理由要符合有关法理分析的内容。法理是法学家理性思考的结晶,是法学家经过冷静、理性的思考而创造出来的符合法律逻辑的理论结晶,它不是一般的理论,而是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学说。[4]当具体案件中出现法条竞合或者司法解释前后不一致的情形,当案件的量刑结果与公众的预期相差较远时,法官应当运用法理将量刑理由分析清楚让公众信服,使判决的制作不仅仅是一次裁判过程,更成为一种传播法律精神的途径;量刑结论的论证要符合情理。情理产生于大众,是大众情感的集中体现,也是大众心理的体现。法官进行量刑裁判时,以来源广泛、数目更多的量刑证据为依据,对被告人进行个别化考察,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量刑的情理。因此,法官在说理时不能违背常识和情理,保证论证通达情理,达到相对普遍的可接受性。

 

(三)量刑理由的公开性

 

1999年,最高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就提出,加强裁判文书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定,增强判决的说理性,同时公开裁判文书,公开裁判理由,增加所裁判案件的透明度,确保司法的公正性。2005年底在成都举办的“司法透明国际研讨会”上提出裁判文书应当坚持“四公开”:诉讼程序公开,诉辩意见公开,举证、质证、认证内容公开,裁判理由和裁判结论公开。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认为量刑是自己的事,量刑理由无须向当事人表明,因此往往在结案报告分析量刑理由,在判决书中却含混带过。事实上,量刑理由的公开不仅体现了裁判的公开性,而且让那些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了解并理解裁判结论,达到服判息诉的目的;同时还可以起到法律宣传和教育的作用,社会中有类似情况的人可以从已经处理的案件中了解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会得到何种处置;社会公众通过案例的比较研究,也可以了解到国家司法权是否在法律和理性的范围内被运用、同等情况下的当事人是否得到同等待遇。因此,法官应当公开量刑理由。

 

三、完善量刑说理的具体步骤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量刑指导意见》和《量刑程序意见》,以及全国各地法院全面推进量刑规范化的工作实践,为完善量刑说理提供了有利条件:一方面,量刑实体规则精细化,为法官量刑提供参考,并有利于法官更好地论证量刑判决;另一方面,量刑程序相对独立,有利于法官充分调查量刑事实,量刑说理的证据材料更加丰富,法官的心证也更为明确。但是,由于长期“估堆量刑”,法官对量刑说理这一新的工作要求还不能完全适应,因此应当在具体的步骤和方法上对量刑说理进行规范和指引。

 

(一)明确量刑说理的要素

 

量刑理由应当包括:1.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作用;2.是否采纳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表的量刑建议、意见的理由;3.人民法院量刑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由此,量刑说理不仅包括人民法院对量刑事实的认定及对量刑理由的说明,还应当全面阐述控辩双方的量刑证据和主张,尤其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不同意见和主张进行分析。在对量刑证据进行认定时,要对证明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的证据一并进行分析;在论证量刑理由时,既要充分论证适用主刑的理由,也要说明为何适用附加刑的理由;不仅要说明具体刑罚情况,对刑罚执行方法的选择及理由也要充分论述;在适用法律时,要做到既全面又具体,要穷尽到条、款、项、目,达到“对号入座”,既引用法律法规,又引用相关司法解释,并按照个案特点,对引用的相关法律作出相应的解析。[5]

 

(二)注重量刑说理的主次分明

 

量刑说理要注重全面性,但也应结合个案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做到繁简有别,量刑内容详略得当。在认定量刑事实时,一般来讲,对控辩双方争议较大的或对被告人不利的量刑情节认定时应详细说明理由,当合议庭不认可控方或辩方的量刑主张时,也应重点说明理由。对事实清楚、控辩双方争议少的量刑情节则可以概述事实和证据,简化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之间逻辑关系的论证。在阐明量刑结论时,对于如何确定法定刑幅度,如何根据犯罪构成的事实确定量刑基准,如何根据各种量刑情节对量刑基准的调节确定宣告刑,需要加以论证。

 

(三)深化量刑说理与证据的结合

 

量刑说理应当围绕证据展开论理。证据是司法审判的基础,是认定量刑事实的依据。判决理由的形成要以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和法院的认证为出发点,全面、客观地反映庭审中的证据情况,以此作为量刑裁判理由的基础和根据。在量刑说理中必须详细阐述对量刑证据的分析和判断,尤其是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应当对当庭提供的证据和就此发表的意见进行分析,对其要点之处应当有理有据地进行辩驳,结合证据将量刑事实认定和推理的过程展现出来,从而让控辩双方对法官基于该证据认定的事实的客观性产生认同,继而信服。

 

【作者介绍】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注释与参考文献

 

[1]傅达林.判决书出错有损法律尊严[J].中国改革,20076):67

[2]苏力.判决书的背后[J].法学研究,20013):12

[3]柏拉图.柏拉图全集[M].王晓朝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163

[4]杨海霞.判决书说理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75):227

[5]樊崇义.刑事审判程序及审判前程序改革调研报告[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100

 

原标题:刑事裁判文书的量刑说理探讨

来源: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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