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论证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存在的理论基础论无罪辩护

发布时间:2015-04-07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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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人在面临控告时,本能的反应就是辩驳,以达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所以,辩护权是自然法意义上的应然要求。同时,在客观现实上也有存在的必要。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存在的理论基础。

 

一、无罪推定原则——辩护权的基础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础,得到了联合国一系列人权和刑事司法文件的确认,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

 

无罪推定是一项概括性的原则,现代刑事诉讼中的侦查制度、起诉制度和审判制度中许多方面是基于无罪推定制定的。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产生了一系列的刑事诉讼规定,至少包含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的责任;二是证明有罪的责任由指控方承担;三是证明应达到法律规定的程度,如果不能达到该程度,不能确定任何人有罪;四是任何公众部门不得在审判机构宣判被告人有罪之前,预断被告人有罪。[1]

 

无罪推定原则使得犯罪嫌疑人享有一种待遇:他是一个人。无罪推定原则的产生使被追诉人完成了由诉讼客体向诉讼主体的转变,还原了其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起码的尊严、自由和人格。尤其在我国,犯罪嫌疑人面临着以强大的国家权力为后盾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指控,如果仅把嫌疑人作为客体看待,剥夺其行使辩护的权利,不仅剥夺了作为一个人起码的尊严,而且还有可能使无罪人的合法权益面临被侵害的危险。

 

二、检察官客观义务的要求

 

检察官客观义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了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检察官不应仅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而应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进行活动。

 

客观义务要求检察官容忍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这是因为,“检察机关具有相对的优势,为了保障辩护方充分行使辩护权,保护被迫诉人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在程序上向辩护方倾斜,检察机关则需要保持一定的克制态度。”[2]

 

三、发现实体真实的需要

 

赋予犯罪嫌疑人辩护权有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就司法实践而言,起诉和审判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侦查的结果,有罪判决率事实上是靠强有力的侦查来维系的。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真正决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命运的程序不是审判,而是侦查[3]嫌疑人最清楚自己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赋予犯罪嫌疑人辩护权,有助于侦查机关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收集案件的全部证据。同时,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一方面可以及时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并通过自身的知识技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另一方面,律师的介入可以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促使侦查机关客观、公正、全面地收集证据。所有这些活动,都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不可或缺的。

 

四、控辩双方平衡的要求

 

赋予犯罪嫌疑人辩护权是“平等武装”原则的要求。与国家权力相比,私人的力量总是薄弱的,如果嫌疑人面临国家机关的追诉而没有任何的防御手段,就会被置于任人践踏、侮辱甚至迫害的境地。另一方面,律师的辩护活动可以帮助办案人员从不同的角度全面审视案情,理性分析各种证据材料,有利于发现真实,对案件作出公正处理。律师广泛参与到刑事诉讼活动中是制衡国家追诉权的重要途径。犯罪嫌疑人因自身法律知识和技能的缺乏不能有效行使辩护权,但是,律师的广泛参与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律师通过运用掌握的知识和技能能够有效地监督、制约司法权力的滥用,使本来强弱分明的地位恢复到平衡状态。

 

五、正当程序的要求

 

正当程序天然地蕴涵了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要求。律师广泛参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可以防止侦查机关以刑讯逼供、诱供、欺骗等方式对待犯罪嫌疑人,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非法的剥夺或侵害,促使侦查机关按照合法的手段收集证据,以此保障正当程序的实现。

 

【作者介绍】山东省莱芜市人民检察院。

 

注释与参考文献

[1]杨宇冠.重论无罪推定[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3).94

[2]谢鹏程.论客观公正原则[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4):4

[3]宋英辉,吴宏耀.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80

 

原标题: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理论基础

来源: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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