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加强检察监督的角度寻求解决“上诉审”问题的办法

发布时间:2015-04-09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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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刑事上诉审改判随意性较大,改判几乎没有“边界”,无视初审判决的权威与既判力,滥用审判监督权的问题突出。本文拟以沿海某市近三年的上诉审改判案件为例进行分析,从加强检察监督的角度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某市近三年上诉案件基本情况和评价

 

(一)三年来上诉案件及上诉审案件改判{1}基本情况

 

据统计,2010年某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数为630710194人,办理上诉案件数为193412人,占公诉案件的4.83%;上诉审改判3546人,占上诉审案件的10.83%。2011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数为799812796人,办理上诉案件数为330615人,占公诉案件的4.18%;上诉审案件改判3952人,占上诉审案件的11.81%。2012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为1041616568人,上诉案件为422876人,占公诉案件的4.05%;上诉审案件改判5164人,占上诉审案件的12.08%。

 

综上,可以看出,全市起诉案件及上诉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上诉案件的总数占起诉数额的比例虽有逐年下降趋势,但改判比例却不断攀升。具体见表一。

 

表一起诉案件数、上诉案件比例、改判案件占上诉案件比例基本情况

 

┌──────┬───────┬──────┬──────┬──────┬──────┐

│项目│起诉案件(件/│上诉案件(件│占起诉件数%│改判案件数│占上诉件数%│

││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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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686/11102323/5754.8335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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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878/12853330/5894.183911.81

├──────┼───────┼──────┼──────┼──────┼──────┤

2012年│10416/16568422/8764.055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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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上诉审改判案件的基本分析

 

我们对近三年的上诉案件按照受案顺序,对全部改判的案件按50%的比例顺次进行抽样后,共63件上诉审改判案件进行阅卷分析,其中以事实原因改判45件、占改判的71.43%;量刑不当改判案件为1622人,占改判案件总数的25.40%;因法律错误(变更)改判24人,占改判案件的3.17%。具体见表二、表三。

 

表二上诉改判案件情况

 

┌───────────────────┬────────┬────────┐

│项目│案件数(件/人)│占改判数%│

├───────────────────┼────────┼────────┤

│事实原因改判│45/660.7143

├───────────────────┼────────┼────────┤

│量刑不当改判│16/220.254

├───────────────────┼────────┼────────┤

│法律错误(变更)改判│2/4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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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事实原因改判45件上诉案件情况

┌────────────────┬──────────┬──────────┐

│项目│案件数(件)│占改判数%│

├────────────────┼──────────┼──────────┤

│出现立功情节│160.254

├────────────────┼──────────┼──────────┤

│民事赔偿和解│150.2381

├────────────────┼──────────┼──────────┤

│出现新证据│50.0952

├────────────────┼──────────┼──────────┤

│认定自首情节│30.0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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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期间主动退赃│30.0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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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改变│10.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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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罚金20.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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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改判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其基本特点为:

 

1.量刑不当理由改判率过高。统计结果表明量刑不当改判案件为1622人,占改判案件总数的25.40%。这意味着上诉审改判的案件中有超过1/4的案件是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以量刑不当为由进行改判,且这类案件改判的幅度较小,大多数案件改变的量刑幅度只有一到两个月,如此小的量刑改变幅度无法体现一审判决时真正属于“量刑不当”。

 

2.立功自首”改判率较高。上诉审期间出现立功情节的改判案件16件,占改判案件的25.40%;上诉审重新认定自首的改判案件3件,占改判案件的4.76%,两者结合占改判案件的比例高达30%。部分案件上诉人一审认定了立功,上诉审再报新立功,个别上诉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多达七、八十起,有悖情理。如黄某徇私枉法案,在一审已经认定立功的情况下,上诉人黄某提供的立功线索高达七十多条,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前职务犯罪分子立功过于频繁的非正常现象。

 

3.“民事赔偿和解”反复减刑现象不容忽视。经统计,因民事、赔偿和解改判案件15件,占改判案件的23.81%。若一审期间未能达成和解,而上诉审期间调解改判并无问题。但是其中值得关注的问题是一审达成刑事和解并支付部分赔偿金,案件在一审量刑时已经考虑了刑事和解因素,上诉人再次支付部分赔偿金或者增加赔偿金,上诉审就再次减刑。如柳某某等三人共同故意毁坏财物案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一审判决已经考虑到被害人的损失已经得到赔偿,上诉审再次在此基础上改判缓刑。

 

4.履行法院一审判决法定义务的行为被作为上诉改判的因素。缴纳罚金、认罪悔过等上诉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被二审法院作为量刑改判因素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否则几乎所有的涉及罚金没收财产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都可以因此改判,这等于打开了上诉审案件改判的潘多拉盒子。如庄某某赌博案,庄某某在上诉审期间缴纳了一审判决的罚金,二审据此改判,给人以钱赎刑的错觉。

 

二、上诉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二审法院在上诉审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二审法院审判理念存在问题,缺乏维护一审判决权威的意识。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动不动改变一审判决,以量刑不当为由进行改判的案件,占改判案件的25.40%,超过四分之一。如金某某等人绑架案,对于同案犯周某某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等情形下,强行认定一审判决量刑不当,进行减刑。更有案件一审判决对某一量刑情节进行了充分考虑,已进行了减轻处罚,二审法院再次以这种“情节”为由,对该案件进行改判。如叶某某等5人合同诈骗案,对其自首情节,一审判决之量刑已经在判决书中加以充分考虑,但是二审法院再减。

 

2.“应改不改,不应改乱改”的现象突出,量刑严重不规范。上诉审的功能之一就是确保法律统一适用,但是同案不同判现象比较突出,量刑严重不均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基层院与基层院之间,对于基本相同的案件判决严重不平衡,如兰溪法院对于寻衅滋事案件不判处缓刑,但是在婺城法院多数作缓刑化处理;二是同一法院甚至同一法官对于同样性质的案件判决不一。二审法院本应在这个方面发挥作用,但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存在“应改判不改,不应改判乱改”的现象,量刑严重不规范。

 

3.改判随意性较大,损害司法公信力。两级法院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而非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因此,二审法院不得随意改变一审法院的判决,除非有新的证据证实或原判决确有错误。但是近三年上诉审改判案件占上诉审案件的比重分别是10.83%、11.81%、12.08,案件改判比例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一审判决之量刑系在法定刑范围内,在未有新的证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以量刑不当为由,对案件进行改判,而大多数案件减刑的幅度不大,且部分不应适用缓刑的案件适用了缓刑,量刑不当改判的比例也在上升。这里面即使没有司法腐败行为,也难免令人生疑,从而损害司法机关公信力。当然,也不排除这类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存在某种程度的“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二)检察机关在上诉审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对上诉审案件“乱改、滥改”的监督手段有限,刚性不足。对于二审法院随意对上诉审案件进行改判的情况,检察机关几乎束手无策,缺乏硬性的法律监督手段。目前检察机关常用的监督手段无外乎提出抗诉、发出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现在面临的问题是,虽然上诉审判决改判的理由不充分,但改判结果仍在法定刑范围内,并非量刑畸轻畸重。这种类型的案件即使提出抗诉,被上级院支持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而检察建议又无法针对个案一一进行,只能被动地等待大批类似的案件出现才能发出检察建议,且检察建议缺乏强制性,其效果可想而知。近三年的上诉审案件在上诉率下降的情况下,改判率却逐年上诉,且量刑改判占四分之一,由此可以判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

 

2.上诉审案件考核机制不健全,影响上诉审办案质量。一是评价案件的质量往往是以有罪、无罪作为分界线,客观上造成检察机关只注重法院的有罪判决、忽视制约的倾向,缺乏对诉讼工作规律的正确理解。二是办理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案件或者进行追诉漏罪、漏犯,激励措施有效且明确,而上诉审案件的考核标准中却有办好办坏一个样的现象;加上上诉审办案人员较少,人均办案数量较大,对于上诉审中存在的大量问题就存在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对于存在重大问题的案件,采取回避矛盾的做法,从不发表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意见,法律监督职能形同虚设。

 

三、相关措施与建议

 

(一)拓宽监督思路,加强对上诉审改判的法律监督

 

1.丰富抗诉外的审判监督形式。首先,拓宽思路,建立大监督思维。检察机关在自身上诉审监督手段薄弱的情况下,可积极求助于人大、政法委等力量进行联合监督。人大是宪法规定的权力机关,检察机关是党委领导下组织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对法院无理由改判案件较多的不正常现象,可以向人大或者政法委进行报告。其次,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抗诉外的其他监督手段,综合运用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等两种方式予以纠正。对于法院无新事实、新理由改判的案件,改判理由过于牵强的,要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相关犯罪线索。

 

2.针对自首立功原因改判案件较多的情况,加强证据核实。一是明确检法职责。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出具的立功材料应实行专门审查,做到“每案三询问”,即询问检举人、被检举人和管教民警;加强对涉嫌假立功、假自首职务犯罪线索的移送。二是加强公诉与反渎职部门的联合执法工作。对怀疑有假自首、假立功等情形涉嫌徇私枉法者,可由反渎职侵权部门派员参加。

 

(二)理顺上诉案件办理机制,完善上诉程序规范

 

1.完善上诉审案件考核标准。提高上诉审案件考核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将考核与执法办案、日常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将考核作为促进上诉审工作的手段。具体来讲,对上诉审案件要有专门的激励措施,将上诉工作纳入考核评价范围,不能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与干坏一个样。建议在上诉审案件中,对于审查核实立功自首等减轻处罚行为,最终认定自首立功不成立并经法院认可,成绩突出的,予以奖励。在上诉审案件其他监督方面成绩突出的,也应有相应的激励机制。

 

2.加强上下级对上诉审案件的交流与沟通。原公诉机关承办人接到上诉文书后,应针对上诉理由进行具体分析,而非一句“上诉理由不成立”作为对上诉理由的总结。要及时将上诉案件有关材料及对上诉文书的审查意见,报给上级院作为上诉审出庭参考。同时,上级院承办人员也应主动与原公诉机关沟通、交换意见,全面掌握案件情况,对个别疑难、复杂案件,也可尝试上级院与原公诉机关承办人一起出席上诉审法庭,以提高出庭效果。

 

3.强化检法联系与沟通机制。一是落实好公检法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的定性和法律适用的认识。对于上诉审案件的办理情况应及时沟通、协调,对于二审法院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并督促其改正。二是及时交换执法办案信息,建立定期信息通报制度。对某一类型的案件,必要时可召开案件剖析会,促使二审法院提高审判质量,树立维护一审法院审判权威的意识。此外,还应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确保上诉文书及时送达原公诉机关。

 

(三)加强上诉审公诉队伍建设,强化上诉审出庭检察员的法律监督

 

1.加强上诉审公诉队伍的建设。首先,扩大上诉审队伍。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上诉审案件全部开庭,上诉审队伍还承担着不起诉备案审查、自侦同步审查、对下指导及繁重的调研任务,现有人数明显不足。其次,提高上诉审队伍的素质。专业化和知识化的上诉审队伍是目前形势所需要的,要加大培训力度,拓宽视野,提升知识层次。

 

2.强化上诉审出庭检察员的审判监督。上诉审案件办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出庭检察员应该是最了解情况的,因此在上诉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出庭检察员要加强与中院承办法官的沟通与交流。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案件,要旗帜鲜明地表明维持原判的意见。对中院改判的案件,要及时掌握改判的理由及原因,对于上诉审改判不当的行为,报经领导同意后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或机关。

 

【注释】{1}本文针对上诉审改判案件进行分析,故数据不包括法院发回重审和二审抗诉改判案件情况。

【参考文献】[1]蔡激.刑事二审审理方式改革路径及方案研究[A].陈光中.中国刑事二审程序改革之研究[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2]曾伟标,周进军.论刑事二审裁判检察监督的强化[J].中国检察官,2009(8).

 

原标题:“上诉审”改判案件实证分析--以沿海某市20102012年的上诉改判案件为例

来源:《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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