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件经重新审理后,处理结果由几种情形?

发布时间:201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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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是适合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有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四)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过重新审判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参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刑庭法院喜欢什么样的律师?

首先,法官喜欢诚实的律师。法官都非常欢迎讲理的律师,他们客观地认定案情不歪曲事实,他们正确地解释法律,不曲解法律,以最适当,最有效的方式阐述自己的观点。法官听讼并不是为了欣赏控辩双方的辩论技巧,而是为了寻找可供参考的判决依据。对于有争议的案件,法官希望从律师对案情的透彻分析和对法律的完美解释中得到启示。诚实的律师能使法官获得正确的答案,满足他们渴求真理的思想愿望。当法官认为律师言之有理,切合实际,就会很乐意接受律师的意见,将其转化为判决的内容。对于歪曲事实、曲解法律、无理强辩的律师,法官十分地鄙视。

其次,法官喜欢正直的律师。这些律师具有大无畏的勇气,他们尽职尽责地为被告人辩护,而不管公众对这 个被告人有多么强烈的舆论,不管辩护会给律师带来什么样的不利之处,也不管当事人是否有钱,能否获得辩护费。法官厌恶不尽职尽责只收钱不办事的律师,不敢伏义直言的律师和没有同情心拒绝法律援助的律师。

第三,法官喜欢高水平的律师。他们出众的口才使法官听讼的兴趣盎然,他们深厚的法律功底和渊博的知识为法官解决了许多法律上的难题。滥竽充数、水平低劣的律师是不会引起法官任何兴趣的。

第四,法官喜欢谦恭的律师。与他们效法官感到心情舒畅、愉快。法官讨厌傲慢无礼,目空一切的律师,他们的意见再有理,法院也希望能寻找出瑕疵,作为驳回其辩护意见的证据。

第五,法官喜欢干练、效率高的律师。他能用简洁、通俗的语言,发表辩护意见,节省了法庭的大量时间。法官不喜欢发表长篇大论哗众取宠的律师,他们浪费了他人的大量时间,使人听到的是内容空洞,华而不实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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