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假释的法定条件

发布时间:201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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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规定,适用假释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一) 法定的对象 

 

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假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释。   

 

假释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同时,国家并不排除对其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那部分刑罚的可能性。这一特点决定了假释不适用于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分子。  

 

(二)法定的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至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劳动改造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此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把握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还须特别注意以下问题:第一,为了贯彻对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犯的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第二,对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惯犯的假释,主要是根据他们的改造表现,同时也要考虑原判的情况,应当特别慎重,严格掌握。

 

刑庭法院喜欢什么样的律师?

 

首先,法官喜欢诚实的律师。法官都非常欢迎讲理的律师,他们客观地认定案情不歪曲事实,他们正确地解释法律,不曲解法律,以最适当,最有效的方式阐述自己的观点。法官听讼并不是为了欣赏控辩双方的辩论技巧,而是为了寻找可供参考的判决依据。对于有争议的案件,法官希望从律师对案情的透彻分析和对法律的完美解释中得到启示。诚实的律师能使法官获得正确的答案,满足他们渴求真理的思想愿望。当法官认为律师言之有理,切合实际,就会很乐意接受律师的意见,将其转化为判决的内容。对于歪曲事实、曲解法律、无理强辩的律师,法官十分地鄙视。

 

其次,法官喜欢正直的律师。这些律师具有大无畏的勇气,他们尽职尽责地为被告人辩护,而不管公众对这 个被告人有多么强烈的舆论,不管辩护会给律师带来什么样的不利之处,也不管当事人是否有钱,能否获得辩护费。法官厌恶不尽职尽责只收钱不办事的律师,不敢伏义直言的律师和没有同情心拒绝法律援助的律师。

 

第三,法官喜欢高水平的律师。他们出众的口才使法官听讼的兴趣盎然,他们深厚的法律功底和渊博的知识为法官解决了许多法律上的难题。滥竽充数、水平低劣的律师是不会引起法官任何兴趣的。

 

第四,法官喜欢谦恭的律师。与他们效法官感到心情舒畅、愉快。法官讨厌傲慢无礼,目空一切的律师,他们的意见再有理,法院也希望能寻找出瑕疵,作为驳回其辩护意见的证据。

 

第五,法官喜欢干练、效率高的律师。他能用简洁、通俗的语言,发表辩护意见,节省了法庭的大量时间。法官不喜欢发表长篇大论哗众取宠的律师,他们浪费了他人的大量时间,使人听到的是内容空洞,华而不实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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