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与老板犯罪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2-02-22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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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与“老板”犯罪的区别?

“老板”犯罪是指某一单位的领导利用职务便利,为牟取私人的非法利益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常见的“老板”犯罪有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

“老板”要是为个人利益实施此类犯罪行为,那么,受到刑罚的也是个人,与单位没有任何关系。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图虽然也是“老总”们决定的,但牟取的非法利益也都是归单位所有,老总没有私自侵吞(一旦老总们私吞,就构成个人犯罪),所以处罚也大多针对单位,某些法定的罪名还会涉及到单位负责人的处罚。

那么,单位犯罪又与“老板”们共同犯罪有什么区别呢?

很简单,依然是犯罪动机不同。单位犯罪中,各犯罪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动机是为了实现单位利益。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目的。这是区分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另一个重要标准。

此外,法律规定的模式不同。对于单位犯罪,刑法采取的是总则统一规定与分则具体规定相结合的模式。如果刑法分则没有对某种具体犯罪设立单位犯罪条款,即使行为符合单位犯罪的条件,也不能按单位犯罪处理。

例如,某行政单位经集体讨论决定,挪用本单位100万元资金从事股票投机,希望给本单位谋取一些预算外资金,结果造成重大损失。这种行为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但由于刑法没有对挪用公款罪规定单位犯罪,因而对该行为不得以单位犯罪论处。

对此情况,如果该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可以按挪用公款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共同犯罪,刑法采取在总则统一规定的模式,犯罪活动只要符合刑法总则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就应当按共同犯罪处理,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

“老板”自首等于单位自首

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单位犯罪也不例外。单位自首,主要表现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带头自首上面。对单位犯罪自首的从轻处罚也可分为对单位的从轻处罚和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从轻处罚两个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自首情节,对单位判处罚金的,通过酌情减少或允许分期缴纳来体现;对直接责任人员,则比照自然人犯罪自首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就是“老板”自首的,通常就认定单位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我们可以来看一个案例:2002年-2005年期间,四川鑫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承接彭州市行政中心工程中得到关照,该公司董事长赵尤均向彭州市原市委书记陈家荣、副市长杨明祥等行贿共计118万元。其中,2002年通过时任彭州市委书记的陈家荣打招呼,鑫拓公司承接了彭州市行政中心建设工程。陈家荣也因此收受该公司董事长赵尤均贿赂102万元人民币。案发后,陈家荣主动交代了自己的多宗受贿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赵尤均主动到公诉机关自首,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

经审理,法院认为鑫拓公司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赵尤均系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鑫拓公司被以单位行贿罪处罚金150万元,赵尤均被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也就是说,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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