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在刑法中规定证券、期货犯罪的必要性及其完善
在刑法中规定证券、期货犯罪是保证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发展、完善证券期货市场法律调控体系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我国证券、期货犯罪刑事立法应当遵循以证券、期货法律法规为刑事立法基础、对证券、期货犯罪刑法处罚的宽和、以自由刑和罚金刑并重和单位犯罪的双罚制原则。从证券、期货犯罪法律规定的形式来具体描述证券、期货犯罪的立法模式。完善证券、期货犯罪立法的措施是:用不同
探讨民间融资的刑法制裁体系及其完善
金融危机激化了我国民间融资活动长期积累的各种矛盾,也给刑法打击非法融资活动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分析民间融资的法律管制模式可以发现,当前民间融资的“合法化”缺乏相应的法律通道。对民间融资行为的过度法律介入也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刑法规制体系的无能。民间融资的刑法制裁体系,在立法层面上没有兼顾各罪之间的逻辑平衡,在司法层面上又出现了对个罪立法本意的功能性误读,因而应当
正确认定骗取信用证行为建立起民刑责任衔接、重罪轻罪完善的科学的法律体系
骗取信用证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不仅涉及到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犯罪的界限,而且涉及到信用证诈骗罪与骗取金融票证罪的界限。对于以往实践中,直接由骗取信用证的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进而认定行为人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的做法,应当进行深刻反思与检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实施的骗取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行为应认定为信用证诈骗罪,滥用目的支配下实施的骗取信用证行为,
在经济犯罪的司法认定中应从经济犯罪行为主观与客观两层面探讨其刑事可罚性
除了体制方面的因素外,在涉及经济的行政管理领域同样存在不少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一方面,是规章制度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另一方面,则是有章不循、有禁不止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这都为各类经济犯罪的滋生甚至蔓延提供了机会,需要社会去积极应对。一、界定“经济犯罪”概念;二、确立经济犯罪立法模式;三、确定经济犯罪入罪原则。
从内幕交易罪性质人手探讨其相关争议点
金融犯罪设置危险犯具有必要性。具体而言,内幕交易罪应为具体危险犯。内幕交易罪的成立及既遂标准亦是一种价值判断,源于社会生活经验对于法益损害可能性的评估。从立法规定内幕交易罪的字面含义来看,既遂与否不以行为人主观目的获利或避损的实现为标准,而以行为人一旦利用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买或卖证券、期货交易的,立法设定的危险出现为标准。然并未否定行为成立犯罪尚
确立科学的经济刑法立法原则是解决经济犯罪问题的关键
风险是人类必须时刻面对的挑战。基于经济风险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消极作用,防范与规避经济风险成为国家发展经济中必须时刻面对的现实问题。经济风险的防范,需强化包括经济刑法在内的经济法治体系建设。中国经济刑法立法的完善,以确立科学的立法指导原则为前提,当下,中国经济刑法立法应将有限性、控制性与效益性作为立法的基石。
在科学的刑罚观指导下对金融犯罪刑罚进行调整和完善
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发展,社会的政治民主化程度不断提高,针对金融犯罪特性,摈弃传统刑罚重刑主义、万能主义的观念,本着理性的思想树立人道主义刑罚观对金融犯罪刑罚进行调整和完善,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保障正常的金融秩序最大程度地得到维护和修复。
罪行极其严重的杀人犯罪不适用死刑:集资诈骗罪适用死刑情何以堪
死刑判决标准,尤其是死刑立即执行的司法判决标准,已经呈现出一种明显的不平衡现象。经济犯罪的死刑规定只应当具有宣示的作用,集资诈骗犯罪不应当适用死刑。刑法立法的基本走向及其对死刑的限缩规定趋势,要求司法必须遵循同样的限制适用思路与严格解释逻辑;没有法定减轻处罚事由的故意杀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受贿犯罪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集资诈骗罪更没有理由判决死刑立即执行
研究金融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绝不能马虎了事,这关系到金融诈骗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特别是在我国刑法对集资诈骗罪仍保留死刑的情况下,还可能关系到行为人的生死命运。因此,研究金融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从一起案例来对金融凭证诈骗罪疑难问题进行探析
金融凭证指银行及银行类金融机构依法办理银行业务所使用的结算凭证;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除形式要件虚假之外还包括有权制作人或无权制作人违法制作不实内容、形式要件真实的金融凭证。“使用”只指直接兑现金融凭证记载的财产权利,不包括用其质押、展示等间接使用。使用作废金融凭证或只是冒用他人真实有效的金融凭证诈骗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采盗窃、抢劫、抢夺等手段获真实有效金融
从洗钱的阶段和洗钱到方法两方面来探讨有组织洗钱犯罪
有组织犯罪如何洗钱?笔者根据《金融犯罪》一书的内容和笔者查阅的一些相关资料,从洗钱的阶段和洗钱到方法两方面简单介绍如下:一、洗钱的阶段;二、洗钱的方法。
在金融危机背景下考察金融犯罪近年出现的新态势及如何妥善应对
在金融危机背景下考察,金融犯罪呈现出以下新态势:金融犯罪新手段追随金融市场热点,与新兴金融业务如影随形;金融机构的“用户至上”主义衍生金融犯罪的空间;金融冒险成为金融机构内部人员犯罪的重要原因;金融犯罪的处置引发对金融监管制度逻辑的思考;金融犯罪的全球化呼吁国际立法与司法的合作。面对新态势,刑法应以及时犯罪化,完善金融诈骗犯罪构成设计、拓展司法能力、加强刑事
探究我国治理金融犯罪实践的政策与模式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的我国治理金融犯罪的实践,从政策和模式上都选择了金融管理本位主义,而现在应该转向金融交易本位主义了。为此,需要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与“金融诈骗罪”的立法模式改为“破坏金融交易秩序罪”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模式,需要从国有金融机构保护主义转向平等保护主义。与此相适应,应当摈弃单一刑事主义,而采取综合治理主义。当务之急是对交易型
论民间借贷活动与金融犯罪的界限
民间借贷活动具有一定的内在合理性,也具有先天缺陷和风险因素,必须从政策和法律法规角度加以规范和约束。本文在分析民间借贷活动成因、特点的基础上,初步分析民间借贷活动涉及到的金融犯罪问题,并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
金融犯罪新罪名司法适用谨慎的成因剖析
近年来,金融刑事立法活动呈十分积极的态势,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司法实务部门对金融犯罪新罪名的适用却相当谨慎。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刑事立法与司法错位,导致法律虚置现象;犯罪构成要件不甚明确,立法技术有待提高;刑事政策宽容,司法非犯罪化;金融刑事司法人员专业素质的局限性等等。推进金融刑事司法工作,保障金融市场健康发展需要做到:协调金融刑事立法与司法,注重立
在科学的刑罚观指导下本着更为理性的思想对金融犯罪刑罚进行调整和完善
论网上银行金融犯罪防治的紧迫性
应当确立网上银行金融犯罪法律防治新思维,即通过建立金融刑法综合法律体系,并进一步建立成熟的中国特色的防治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的法律保障体系,尽快制定防治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的专门国内立法,积极借鉴国际公约以提升我国防治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立法的层次,高度重视国际合作以借助国际力量联合打击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等措施有效遏制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的在我国的高发态势。
从集合犯、连续犯的角度论金融犯罪罪数形态
笔者认为,罪数形态问题既涉及罪的单、复问题,也涉及并罚与否的问题,但是,在这两个问题中罪的单、复问题是首要问题,它是解决是否并罚的前提。因此,这里笔者探讨的主要是金融犯罪罪的单、复,而其中主要是涉及非数罪而不需要并罚的问题。一、想像竞合犯;二、结果加重犯;三、集合犯;四、连续犯;五、吸收犯;六、牵连犯;七、继续犯。
浅析涉众型金融犯罪需厘清的几个争议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金融犯罪与民间借贷的认定在实践中容易出现争议,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具有一定的复杂性。1涉众型金融犯罪与民间借贷界限模糊;2.用于生产经营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造成执法思想混乱;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类犯罪的数额计算方法有争议。
在金融犯罪中怎样区分行为人不同的主观目的
如何区分一般借贷纠纷与金融犯罪,关键看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判断好这一关键点,需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非法占有的司法推定;二、间接故意的认定;三、区分情形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