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力|网络传销组织中被洗脑人员在微信群收集个人基本信息应如何定性?
近期,QQ、微信等通讯软件交流群以“民族大业复兴”等名号开展网络传销活动,群主通过各种形式让群成员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表格后,进行打包上报。该行为被多地警方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侦查并被刑事拘留或逮捕。该类行为应该如何定性?是否构成犯罪?
从比特币的由来、发展历史、各国的法律状况和对监管比特币的法律建议作一研究
比特币中国交易平台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国内预计有数万人参与比特币投资。本文从比特币的由来、发展历史、各国的法律状况和对监管比特币的法律建议作一研究。一、比特币的由来;二、比特币的发展史;三、各国关于比特币的法律现状;四、加强比特币管理的几点法律建议。
对刑法分则中与网络犯罪相关“关键词”的含义作扩大解释的路径选择
网络犯罪的发展轨迹可分为3个阶段,相对于网络犯罪的代际演变,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较为滞后。我国刑法分则的条文体系在信息时代要适用于网络空间,需要特别关注多发犯罪条文表述中的“关键词”并结合网络在网络犯罪中的地位演变这一时代背景作扩大解释。从整体上讲,解释关键词的重点要从关注“技术性”关键词向关注“规范性”关键词转变。未来的解释需要充分利用3种解释机制,同时要敢
浅析威胁网络空间安全的八大行为及其立法规制
对网络空间安全的关注,已经被提升到主权的高度。威胁网络空间安全的因素多种多样,从法律角度看可以分为两类:行为和事件。最典型的危害网络空间安全的行为有八大行为:包括行为否认、非授权访问、违规操作、截获信息、伪造和篡改、散布虚假信息、拒绝服务攻击和计算机病毒。而自然因素属于法律上的事件,分为技术缺陷和自然灾害两大类。
现行刑法视野中出租、倒卖僵尸网络行为的尝试性解决方案
僵尸网络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后续的操作行为,其中尤以倒卖、出租僵尸网络为甚。僵尸网络是一种对用户计算机的非法控制状态,后续操作行为本质上是无偿占有他人计算机和网络资源的“使用盗窃”行为,而倒卖和出租僵尸网络属于“使用盗窃”中的帮助行为,在网络空间中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应当优先考虑此类行为的独立入罪化。
论伪造证照犯罪中网络因素的介入及其司法尴尬
网络因素的介入,导致伪造证照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和共同犯罪形态都逐渐出现异化。同时,刑法对于传统伪造证照犯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法定刑设置上的不相协调,造成本质上仍是传统犯罪的伪造证照犯罪,由于网络因素的介入而在定性上被迫全部转化为计算机网络犯罪,可以说,此种司法效果从一定程度上架空了伪造证照犯罪,成为网络时代一个尴尬司法现实。因此,调整伪造证照犯罪和破坏
论搜索引擎恶意链接行为的趋势和入罪困境
一般情况下,刑法往往将链接行为作为一种犯罪手段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加以评价,但随着搜索引擎的发展,链接行为已经开始独立化和主动化,套用片面共犯理论已经不能解决搜索引擎恶意链接行为带来的司法难题。通过扩张解释的方式评价和打击搜索引擎的恶意链接行为,仍然是传统刑法理论和规则应对网络犯罪的优先选择,同时,面对网络空间链接行为的独立化态势,将链接帮助行为加以正犯
通过域外处置模式的比较研究努力构建应对网络诽谤的刑法防控体系
网络诽谤已经日益成为一种普遍的网络现象,尤其是“网络水军”的兴起更使得网络诽谤日益呈现出职业化、隐蔽化和扩大化的趋势,严重破坏了网络健康秩序和社会道德秩序。司法实践对此已经开始予以关注,并采取了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但仍存在作为与不作为、如何作为的司法困惑。对此有必要在考察和借鉴域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网络诽谤案件中一系列司法困惑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构建严密的
共同犯罪在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中呈现较强的异化状态
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共犯具有主体不确定性、行为性质不清晰性,犯意联络复杂性等特征。淫秽电子信息犯罪链条上的各方主体,淫秽电子信息的上传、下载、链接等行为,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传播”的故意、“牟利为目的”的主观心态,均需具体分析,探讨其共犯性。
对网络背景下著作权犯罪的定罪标准的反思
著作权产品的数字化及其网络传播侵蚀了以复制权为核心建立起来的传统著作权法体系,给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标准的网络适用造成了诸多障碍。为此,刑法司法解释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纳入到复制发行权中,并引入点击量标准,借此重构复制权的纽带地位。点击量标准的实质是承认“临时复制”是复制权的一种,具有创新意义,但是在具体认定上存在若干不足。
论有关黑客犯罪规定的立法缺陷及立法完善
对黑客犯罪进行研究,已是我国法学界不容忽视的一个紧迫问题。一、黑客犯罪的立法与解释;二、有关黑客犯罪规定的立法缺陷;三、黑客犯罪的立法完善。
研究网络教唆犯之刑法罚则、刑种适用、失范矫正等问题
本文从虚拟环境下行为人的心理的虚拟和现实二元化入手,分析道德与法律作为约束规范的角色,从而涉及到网络不良行为和网络犯罪的研讨。网络教唆犯是网络犯罪中的教唆犯,笔者在归纳网络教唆犯的多对具体类型的基础上,对网络教唆犯之刑法罚则、刑种适用、失范矫正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论网络犯罪刑事立法与司法之困惑
现行刑法在规制网络犯罪时举步维艰,常陷于过与不及两种尴尬境地,其根源在于立法背后的价值选择失衡。只有找到网络秩序、网络自由与网络本身利益的最佳结合点,诸如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确立、网络服务商不作为犯罪刑事责任的承担、网络犯罪主体的划定、网络工具犯及对象犯的刑法适用等难题才能迎刃而解。
对《网络犯罪公约》中的程序法规定和我国相关立法进行了比较
2001年11月8日通过的《网络犯罪公约》是国际社会合作打击网络犯罪的第一个国际公约,其主要目标是在缔约方之间建立打击网络犯罪的共同的刑事政策、一致的法律体系和国际协助。该公约第二章"国家层面上的措施"的第二部分"程序法"规定了有关电子证据调查的特殊程序,为各国制定电子证据刑事调查制度,提供了一套具有开创价值的立法模型。本文对《网络犯罪公约》中的程序法规定和
对QQ新型犯罪的主要方式、行为的特点及行为的性质进行研究
“QQ”是QICQ的简称,目前是我国使用人群最多的一种互联网即时通信软件。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将QQ其作为犯罪对象和犯罪工具。QQ新型犯罪以其渗透快、危害大、隐蔽性强的特点,逐步成为犯罪分子的新宠。
从英国网络犯罪状况、规制对其进行研究
为治理层出不穷五花八门的网络犯罪行为,英国从1990年至今出台了《计算机滥用法》和其他单行法规,把非法侵入、窃取信息、篡改信息和传播病毒等行为犯罪化。此外,网上传播虚拟儿童的黄色图片、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等行为也成为英国法律的主要惩罚对象。这些法律的制定表达了英国有效遏制网络犯罪的决心。
如何确定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必须加以解决的现实问题
在确定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时,适用传统的刑事管辖权理论面临诸多困境。许多国家的立法以及《网络犯罪公约》都在尝试解决这一问题,而我国关于网络犯罪管辖权的立法明显滞后。为了惩治和打击网络犯罪,我国应根据可能、公正、方便及国际协调原则,分别确立网络犯罪的国内管辖权和国际管辖权。对网络犯罪的国内管辖,可适用刑法中的地域管辖理论,借鉴民事网络案件的管辖权规则,以网络犯罪
应站在全球共同打击网络犯罪的高度观察和思考我国网络犯罪相关刑事程序立法及其发展
我国原有法律中没有关于网络犯罪的侦查与电子数据证据认定的特别规定,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电子数据证据以及相关的技术侦查措施。从规范的功能角度进行比较,我国网络犯罪相关刑事程序规定和司法解释与国际相关立法基本上达到一致,只在电子数据证据的快速保护方面还有较大的差别,但是我国的规定存在内容零散、配套措施缺乏、不成体系,法律效力弱,操作性不强、忽视保护公民合法权利
从一起贪污贿赂案件的侦破浅析计算机犯罪相关问题
如何有效的预防和打击计算机犯罪,实现网络空间安全有序已迫在眉睫。本文将从一起贪污贿赂案件的侦破浅析计算机犯罪相关问题。一、计算机犯罪的特点;二、我国计算机犯罪立法现状;三、计算机犯罪的刑事管辖;四、完善我国计算机犯罪相关立法;五、计算机犯罪的治理。
当网络作为犯罪对象时对“关键词”含义的解释应从“技术性”向“规范性”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