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有关企业家处罚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实体法
商业贿赂犯罪不是一个确定的罪名,而是对应我国刑法中多个罪名。这样的立法符合国情,也符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精神。但在罪名体系、罪状设定、刑罚设定和犯罪形态等问题上需要借鉴该公约的内容进行完善。具体应增设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贿赂犯罪,适当扩大贿赂的范围,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罚金刑的数额应当更加合理,取消贿赂犯罪的死刑
探讨企业家触犯骗取贷款罪的疑难问题
在骗取贷款罪的司法认定中,如何正确把握欺骗行为与取得贷款之间的因果关系,骗取贷款罪与近似犯罪如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的界限,单位实施骗取贷款、贷款诈骗的定性,骗取贷款罪的罪数形态,骗取贷款犯罪中犯意转化及实行过限的处理等,尚存在一些不明确之处,需要结合理论与实践进行探讨。一、骗取贷款罪中欺骗行为与取得贷款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二、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高利转
在中外有着共识的对向犯理论背景之下探讨企业家贿赂犯罪的对向关系
中外刑法理论都承认贿赂犯罪属于对向犯。外国刑法规定的贿赂罪名明确反映出受贿与行贿之间的对向关系,体现了刑法理论对立法的指导。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与行贿罪,二者法定刑的逻辑关系模糊,未能恰当体现对向关系。从法益保护的针对性出发,我国刑法应当改变受贿罪适用贪污罪法定刑的做法,单独设置法定刑,并按照对向关系设置相应的行贿罪法定刑。
探讨企业家商业贿赂犯罪共犯的定性问题
“主犯决定说”比较“分别定罪说”与“从一重罪说”等几种解决商业贿赂犯罪共犯定性的观点显然具有其优越性,而反对采纳“主犯决定说”的理由是难以成立的。由于“分别定罪说”存在上述几点明显的缺陷,商业贿赂犯罪共犯的定性当然不能采用“分别定罪说”。运用想像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处说”来解决商业贿赂犯罪共犯的定性问题,共同犯罪行为与一个人的一个行为不能等同,共同犯罪行
某大客户业务经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的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迎春。因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09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价格协议等书证,证人赖某民等人的证言,受贿人刘坚、饶思阳的供述,抓获经过,被告人陈迎春的供述等。
正式任职前的“企业家”受贿是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对王某中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主体上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对此种在正式任职前即收受贿赂的行为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客观方面的司法认定来防范企业家犯罪
由于《刑法》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在客观方面的表述不尽相同,也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认定上存在一定争议。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客观方面刑法适用具体问题进行探讨,期待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司法适用更具有操作性。
企业家触犯了虚报注册资本罪该如何计算追诉期限
根据我国刑法第89条的规定,追诉期限的计算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①在一般情况下,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②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虚报注册资本罪不属继续犯和连续犯,而是结果犯。因此,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追诉期限应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新公司法背景下虚报注册资本罪的适用与完善及企业家犯罪研究
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作出了一定的修改,但这并不能否定虚报注册资本罪有存在的必要性。而且,现实中有可能还会发生这种犯罪。对于该犯罪的司法认定,应仅考虑虚报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而从立法上看,应根据新公司法第199条、第216条等规定对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构成模式、法定刑予以调整,将该犯罪设定为结果犯,提高对自然人罚金的比例,明确规定对单位罚金的
对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进行鉴别与认定是办理企业家犯罪的关键
本文立足于现有的立法框架,略陈浅见,供实践部门的办案人员参考。一、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罪是否适用于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二、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的界定基准;三、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的具体认定。
论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司法认定与企业家犯罪
从目前行政执法和司法实务中可能遇到的情况看,应当把握法律、政策精神,着重区分虚报注册资本罪与非罪以及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并针对构成本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以期达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目标。
从探讨虚报注册资本罪几个常见的法律问题来预防企业家犯罪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最基本也是最活跃的参与者是公司,众多公司表现决定了市场经济能否平稳、健康地发展,因此我国《公司法》及相关行政法规都对进入市场的主体的资格做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而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会严重扰乱了国家对公司的登记管理制度,破坏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我国刑法第158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
浅析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基本特征及其司法认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问题比较严重。本文在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上,主要从司法实务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出发,探讨在司法中认定“虚报注册资本罪”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以求公正司法。
金融行业成为企业家犯罪重灾区
2月6日,广州市纪委发布消息称,广州广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林峰与公司副总经理胡梓实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同一天,最高检网站发布消息称,日前,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广州广日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潘胜燊(正厅级)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防范企业家犯罪重在管好“一把手
企业家犯罪的研究方面,需要资源的整合,在预防犯罪、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方面,似乎同样如此。无论从哪个报告来看,财务管理都是企业家犯罪的重大“风险点”,无论国企还是民企,“一把手”职位的人员往往可以直接介入财务管理环节,从而导致了经济犯罪的高发。
浅析集资诈骗罪的死刑严格限制适用问题
在普通诈骗罪不设置死刑,其他金融诈骗罪的死刑也已被废止的情况下,立法不应再保留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即使立法出于种种原因而暂时保留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司法实践中也应尽量严格限制集资诈骗罪的死刑适用.
浅析民营企业家有关集资诈骗罪认定的重大问题
本文所选取吴英案和曾成杰案作为研究对象,这两个案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第二,在罪名认定和量刑上存在较大的争议。第三,两名被告人一、二审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终一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且经核准执行了死刑。
企业家犯罪的风险点分布于企业运行的各个环节
企业家犯罪的风险点分布于企业运行的各个环节,其中常见主要刑事犯罪风险环节点有:1.财务管理;2.企业融资;3.贸易;4.招投标;5.产品质量;6.工程发包承揽;7.证券交易;8.物资采购;9.安全生产.
企业家最常触犯的十大罪名---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为您讲解
1.贿赂犯罪143例,占全部426起案例的29%;2.侵吞资产类犯罪80例,占全部426起案例的19%;3.挪用类犯罪44例;4.欺诈类犯罪40例(不含集资诈骗罪;5.融资类犯罪37例,占全部426起案例的9%;6.渎职类犯罪14例;7.不正当交易犯罪11例;8.制假售假类犯罪7例;9.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7例;10.事故类犯罪4例。
深入推进‘阳光检务’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
“最高检收录的举报信息是实名的还是匿名的?”17日,参观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后,来自北京的企业家齐建新询问工作人员。这次“检察开放日”活动的主题是“发挥检察职能,服务经济发展”。最高检常务副检察长胡泽君说,举办这次活动一方面想让非公经济人士增进对检察工作的了解,另一方面想就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