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海上走私犯罪的特点及其侦查方法
是指通过内海、领海、界河、界湖、内河入海口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以走私罪论处的行为。一、海上走私犯罪的特点;二、海上走私犯罪侦查方法。
论伪报贸易性质走私犯罪的学理界定及其司法认定
伪报贸易性质走私犯罪是指将实际贸易方式伪报成其他贸易方式,利用国家的保税等优惠制度,达到偷逃应缴税额的目的,应适用刑法第一百五个三条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伪报贸易性质走私入罪的关键是:走私行为已经对国家贸易管制和海关监管制度造成了现实的危害,客观地造成了国家关税和增值税等的流失且数额较大,否则只是违反海关行政法规,属行政违法行为。认定国家关税和增值税等的
浅析CEPA条件下的走私犯罪证据问题
CEPA考虑了内地大量进口货物从香港转口这一现状,防止非香港生产的产品利用CEPA非法享受关税优惠进入内地市场,偷逃国家税款,冲击内地企业,扰乱内地市场经济秩序甚至非法走私‘合法化’的严重问题,同时,还充分考虑了要降低两地行政管理成本,不影响海关通关速度,保证加强监管和守法便利相统一”。一、CEPA条件下的走私犯罪问题;二、CEPA条件下走私犯罪的证据问题。
就加工贸易渠道走私案件常见的手法、产生的原因作简要分析
笔者试就加工贸易渠道走私案件常见的手法、产生的原因作简要分析,并就相关对策提几点看法,以期对打击该类走私犯罪案件提供一些参考。一、加工贸易渠道走私犯罪案件主要常见手法;二、加工贸易渠道走私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三、侦办加工贸易渠道走私案件遇到的主要困难;四、预防和打击加工贸易渠道走私犯罪的主要对策和建议。
对中、美、俄三国的走私犯罪立法进行比较研究
国外走私犯罪立法的共同特点和规律:1.走私犯罪被大多数国家认为是对国家有重大影响的犯罪;2.多数国家法律在对走私犯罪具体规定上有共同一致性。我国走私犯罪立法的缺陷及完善:1.我国刑法对走私罪的刑罚处罚规定和外国立法比较,明显偏重;2.刑法中应明确规定的几个问题。
深圳市根据1999年以来打击走私犯罪的有关情况进行调研做出的走私犯罪案件调查报告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深圳市院)于2000年1月成立了专司走私犯罪批捕、起诉工作的刑事检察三处,集中行使打击走私犯罪的刑事检察职能。为了更好地总结经验、发现不足、改进工作,我们对深圳市1999年以来打击走私犯罪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调研。期望这份调研报告对全国的反走私斗争理论与实践提供一些参考。一、99年以来深圳市走私犯罪的基本情况和特点;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论伪报知识产权状况走私犯罪的构成特征及其司法认定
本文从以下几点来探讨伪报知识产权状况走私犯罪。一、伪报知识产权状况进口假冒货物犯罪概念和特点;二、伪报知识产权犯罪的构成特征;三、伪报知识产权进出口假冒货物犯罪的司法认定;四、立法建议.
拟对走私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犯罪形态进行再辨析
走私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走私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达到走私罪既遂的系走私罪未遂犯。走私犯罪作为行为犯,其既遂犯是指走私犯罪行为人在走私犯罪意思的支配下所实施的走私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走私犯罪构成全部要件。走私犯罪既遂、未遂的判断应当紧密结合海关监管业务展开,具体可以区分进出境通关走私和绕关走私进行判断。
分析审理走私犯罪案件中的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
审理走私犯罪案件中的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本身的疏漏造成审判人员对一些走私案件偷逃应缴税额的数量计算不一,影响法官量刑;(二)缓刑的适用过于宽松,对走私犯罪惩处力度不够;(三)罚金刑没有严格按法律规定判处,执行措施不到位,从而流于形式.
金融危机在影响世界经济格局的同时也深刻影响着我国走私犯罪的演变
有效遏制金融危机后走私犯罪激增的态势,必须针对滋生走私犯罪的诱因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加强理论研究,完善立法体系;优化工作方法,改进执法方式;增强沟通互动,加强司法合作;加强联系配合,强化综合治理。
研究和预测新时期中国走私犯罪活动的特点并探讨其预防对策
中国自加入WTO以后,走私犯罪在一定范围内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一些特点,因此,研究和预测这样一种经济犯罪的趋势,对我们将来更好的预防和打击这类犯罪,保障我国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将起到积极作用。
从实证角度对走私犯罪的死刑问题进行研究
关于本实证研究必须要进行说明的几个问题:1.本文所引用的案例和数据有的来源于法院、检察院和海关等执法部门的统计数据,有的来源于官方网站和官方刊物。2.本文所引用的案例,主要是1998年以来的全国有影响的并且被判处死刑(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重大走私犯罪案件,这些案例中,大部分是已经被判处死刑并且被执行的案件;有的是一审已经被判处死刑,现在还没有经最高人民法院
浅析海关工作人员犯走私罪、放纵走私罪、受贿罪的认定有关问题
走私犯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受贿罪属于贪污贿赂犯罪,放纵走私罪则属于渎职犯罪,三者的客体本不相同,原不存在立法上的联系。但当走私者为了实现顺利过关,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而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海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放纵走私,也就是产生贿赂型走私[1]时,海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在刑法调控上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根据行为人的参与程度,其行为可能构成走私罪、放
浅析伪报贸易性质走私犯罪的学理界定及其入罪的司法认定
犯罪对象是我国刑法中走私犯罪划分罪名的标准
我国刑法对走私犯罪分成不同的罪名,主要是犯罪对象有别,犯罪对象是我国刑法中走私犯罪划分罪名的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犯罪的对象分类有十二种,即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制品,毒品,制毒物品,普通货物、物品和废物。
对办理单位走私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
单位主要成员完全变更时,关键要考察变更前后的单位意志是否具有连续性;判断一般工作人员的意志是否代表单位意志要根据地位、职权以及是否以单位名义、利益是否归属于单位等因素综合判断;关联公司实施单位走私犯罪要结合主要负责人或利益归属是否一致为判断;单位走私犯罪与同罪名个人犯罪应数罪并罚;可以向犯罪单位的股东追缴罚金;扩大单位诉讼代表人的范围;处罚问题上应增设适用于
从现行法律对走私罪规定的漏洞来探讨走私罪立法缺陷及修正
走私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面临执法困境。应当改变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纯正“数额犯”的立法模式,引进“逃税比例”作为定罪量刑的另一标准,从而使走私罪成为“数额犯”和“比例犯”的统一体;同时,小额多次走私违法行为入罪化问题、走私货物物品如何追缴问题都值得研究。
对武装掩护走私认定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初步探讨
由于刑法规定的不明确,围绕武装掩护走私,学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本文在厘清武装掩护走私的含义及认定的基础上,试图阐明这样几个问题:武装掩护走私不成立独立的罪名,而是各具体走私罪的从重处罚情节;武装掩护走私所掩护的是走私行为,而不要求是走私犯罪;必须严格区分武装掩护走私和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行为。
正确理解刑法中的“武装掩护”的含义 准确认定走私、毒品犯罪和恰当量刑
正确理解刑法中的“武装掩护”的含义,对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走私、毒品犯罪和恰当量刑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以下几点论述:一、“武装”的刑法含义考量;二、“掩护”行为的司法认定;三、武装掩护的行为对象;四、武装掩护未遂的刑事责任。
情节严不严重不应该成为走私珍贵动物罪的构成要件
张怡持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入境签证和飞往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市的CA945航班机票,在首都机场出港海关监管区内准备登机时,首都机场海关旅检处值机科的工作人员对其携带的帆布包进行查验,发现包内装有八只猎隼,其中四只已死亡。经鉴定,猎隼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怡违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