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事政策角度出发论提倡过失共同正犯的不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不少学者从立法论上提倡过失共同正犯,认为借此可弥补处罚漏洞。但是,这种观点与“一部行为全部责任”原则的学理根据相抵触,与共同犯罪的本质相违背,与民法的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相冲突,并将导致刑法的处罚范围过大。因此,过失行为可以构成共同正犯的观点,并没有认真对待“一部行为全部责任”原则的学理根据。
根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以及期待可能性理论l论教唆共同犯罪人包揽罪责的行为定性
妨害作证罪是1997《刑法》设立的罪名,从罪状的表述内容看,该罪的犯罪主体、行为方式、行为对象都相当宽泛,并无特定的限制。然而,教唆共同犯罪人包揽罪责、包庇同伙的行为不应当构成妨害作证罪,因为这种行为本质上属于不如实供述行为。如果不如实供述一方面不能享受坦白的从宽待遇,另一方面还构成其他犯罪的话,这是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而且,现代刑事诉讼理念表明犯罪嫌疑人
从放弃直接—间接模式来对共犯论进行彻底反省实现共犯论的规范化
构成要件论、法益论与规范论均认为,应将全体共同犯罪人区分为直接者与间接者。该模式符合直观的认识观念和朴素的正义情感,契合教义学中的存在论倾向和物本逻辑,因此对共犯论产生了持久而深远的影响。但是,直接—间接模式不仅与刑法教义学中的间接正犯、共同正犯、义务犯和未遂犯等理论冲突不断,还间接催生了共犯论中的诸多极端观点,阻碍了归责理念在共犯论中的贯彻,并抵制着共犯论
就《唐律》中共同犯罪制度的几个问题展开具体讨论
本文将在对共同犯罪制度历史沿革作简要回溯的基础上,就《唐律》中共同犯罪制度的几个问题展开具体讨论。一、中国古代共同犯罪的立法沿革;二、《唐律》中共同犯罪的构成类型;三、《唐律》中的共同犯罪人及其刑事责任。
探讨毒品犯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和对共犯如何适用刑罚的问题
探讨毒品犯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和对共犯如何适用刑罚的问题是十分必要的。一、正确认定毒品案件中的共同犯罪情况;二、对毒品犯罪中共犯的处罚问题。
行为人没有积极作为的实行行为能否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
汪某打死陈某后,追上谭某告诉自己已经把陈某打死,并让谭某赶紧回家。次日,陈某的尸体被村民发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公安人员找谭某询问陈某昨晚的活动情况时,谭某回答晚12时许陈某一个人去瓜地后自己使入睡,不知道其他情况。在处理本案过程中,对谭某的行为性质产生了四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谭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谭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
以共同犯罪基本原理为分析视角的思考和论证正期望实现这样的目的
由于网络共同犯罪可以理解为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我们并不试图对其有一个精确的定义,而是以描述网络共同犯罪自身的特殊性作为分析的起点,进入到网络共同犯罪的定性的讨论,进而呈现出网络共同犯罪的全貌。一、网络共同犯罪的特质与问题;二、网络共同犯罪成立之认定;三、网络共同犯罪人之认定。
对各共同犯罪人行为不一致时其犯罪形态的认定谈点浅见
笔者试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认定共同犯罪人行为不一致时各共犯的犯罪形态。一、共同犯罪人的分工不同时;二、部分共犯自动放弃本可以继续进行下去的犯罪行为时;三、部分共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犯罪时。
对家属参与受贿共同犯罪的认定与处理作一研讨
本文试图对家属参与受贿共同犯罪的认定与处理作一研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一、家属参与受贿共同犯罪的处罚依据;二、家属参与的共同受贿犯罪的具体认定和处理。
论身份犯共同犯罪定性之司法解释与学术观点介评及其立法构想
身份犯是指因具有一定的身份而成立的犯罪或因具有一定的身份而影响刑罚轻重的犯罪。“部分犯罪共同说”既可以作为认定非身份犯共同犯罪的法理依据,也可以作为确定身份犯共同犯罪相异罪名的法理依据。对不同身份者实施的共同犯罪应根据实行行为认定共同犯罪的性质;如果不同身份者实施的共同犯罪中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行行为,那么应根据主要实行行为认定共同犯罪的性质;如果两个或两
论强奸共同犯罪中定罪量刑的分歧及其消除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强奸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共犯实施奸淫而部分共犯未奸淫得逞或者自动放弃奸淫行为的,对于未实施奸淫的共犯,或者认定为强奸既遂,或者认定为强奸未遂或者中止,判罚不一。在是否成立轮奸问题上,分歧也很大。判罚分歧的背后,涉及的是共犯责任基本理论问题的争论。中国共犯制度从实质上看,虽然应归属于“一元共犯制”,但共犯理论却受到德日等国“二元共犯制”理论
对单位共同犯罪的责任追究的探讨既是刑法理论本身的需要更是刑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单位共同犯罪的责任追究包括定罪和责任分担两个阶段。对于纯粹的单位共同犯罪,应立足于无身份单位(一般单位)是否利用了身份单位(特殊单位)的身份之便来解答无身份单位与身份单位共同实行身份单位的犯罪是否统一定罪问题。对于非纯粹的单位共同犯罪,自然人可构成纯正单位犯罪的实行犯,而当自然人与单位实施非纯正单位犯罪时,则对自然人和单位分别定罪。对于单位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论共同犯罪重点的非身份者与身份者相互勾结犯罪的处理
犯罪主体的不同身份能够对共同犯罪的性质产生影响。中外刑法通说主张的共犯从属于正犯的观点,较好地解决了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对于纯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其定罪可分为:非身份者教唆、帮助身份者的共犯关系;非身份者与身份者共同实行或组织实行的共犯关系;身份者教唆、帮助非身份者实行的共犯关系等情况进行。
从过失犯的本质与共同犯罪的本质这两个方面来把握过失共同犯罪的存在根据
研究过失犯罪能否成立共同犯罪的责任基础,不仅仅要从共同犯罪的理论谈起,更需要研究作为过失的行为本身是否可以具有类似于故意共同犯罪那样的共同分担责任的基础。这里,首先需要从过失犯的本质与共同犯罪的本质这两个方面来把握过失共同犯罪的存在根据。一、从共同犯罪本质分析过失共同犯罪成立的基础;二、从过失犯本质分析过失共同犯罪的责任基础。
论共同犯罪转化犯的成立条件、责任范围及其特殊形态
转化犯是真正身份犯。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出现致人伤亡但无法查清行为人情形的,应当根据行为人事前对伤亡结果的心理态度确定是否构成转化犯罪及其责任范围;集团犯罪转化犯的责任范围应当根据行为人事前对暴力、胁迫行为的心理态度来确定。间接正犯的转化犯要根据利用者对法定结果的心理态度和被利用者刑事责任能力的状态来确定;共谋共同正犯转化犯的责任范围应当根据共谋的内容是否包括转
行为共同说与完全犯罪共同说之争
冉某因与李某有仇,冉某以两万元雇佣无业青年甘某重伤李某。某晚李某下夜班回家时,甘某将李某拖拽至马路旁的排水沟内,持钢管殴打李某致轻微伤,后看到身后警灯闪烁的警车驶来,以为有人报警,强行劫取了李某随身携带的980元现金便仓皇逃跑。
研究有不同种刑法身份者共同犯纯正自然人身份犯的定罪问题
刑法身份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定罪量刑具有影响的一定的个人要素或一定的单位附属条件。它可以分为自然人刑法身份和单位刑法身份。自然人刑法身份指法律规定的,对定罪量刑具有影响的一定的个人要素;单位刑法身份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定罪量刑具有影响的一定的单位附属条件。自然人身份犯则是指法律规定的以实施犯罪的自然人在行为时所具有的自然人刑法身份为定罪要件或法定量刑情节的犯罪。
解决共同犯罪与构成身份的问题必须从确定身份犯的修正的犯罪构成入手
解决共同犯罪与构成身份的问题,必须从确定身份犯的修正的犯罪构成入手。在身份犯关于共同犯罪的修正构成中,身份不再是犯罪的主体要件。无身份者与身份者共同犯罪,构成共同的身份犯;不同身份者共同犯罪,相互获得对方的身份犯罪的主体资格,应根据罪数理论对行为定性。
将共同加害和共同危险与共同犯罪相比较 藉以明确共同侵权与共同犯罪的界限
共同侵权与共同犯罪分别属于侵权法与刑法中的两项不同的制度。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个案的复杂性、个人主观认识的差异性以及共同侵权与共同犯罪各自领域内理论学说的纷争,导致两者间的界限模糊。应从立法目的、本质、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方面界分共同侵权与共同犯罪。
对受贿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进行深入研究
由于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取消了明确规定受贿共同犯罪的条文,因而理论上对受贿共同犯罪是否继续存在产生了认识分歧。考察受贿罪的立法沿革,结合刑法理论和“两高”新类型受贿犯罪的司法解释,可以得出受贿共同犯罪依然存在的结论。构成受贿共同犯罪不仅要求共同故意也要有共同行为。这种混合主体的共同犯罪在形式上既有共同实行犯,也有教唆犯和帮助犯。受贿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与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