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2013年企业家腐败犯罪特征
企业家腐败犯罪共计168例案件,215位企业家(其中1例案件的企业所有制类型不明,在下文讨论中排除该例案件中的2名企业家)。
2012年企业家腐败犯罪共92例,103位企业家。与去年相比,今年企业家腐败犯罪案件在案件数量与涉案企业家人数方面均有显著增加。
一、企业家腐败犯罪的统计特征
2013年企业家腐败犯罪案件中,81例为国有企业家腐败案件,占国有企业家犯罪案件总数的73.6%;涉案国企企业家共96人,占国有企业家涉案总人数的75%;
86例为民企企业家腐败案件,占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件总数的24.4%;涉案民企企业家共117人,占民企企业家涉案总人数的24.9%。
已审结并执行判决的案件数量为95例,占已审结案件的49.4%,共涉及企业家117名,占已判决企业家的46.4%;已被正式调查的案件数为71例,共涉及企业家96人。
在已判决企业家中,国企企业家67人,占已判决企业家人数的54.7%,;民企企业家53人,占45.3%。
(一)涉案企业家职务与社会身份
在企业内部职务方面,公司总经理97人,占腐败犯罪企业家总数的45.5%;董事长45人,占21.1%;实际控制人30人,占14.1%;总工程师或总会计师28人,占13.1%;董事12人,占5.6%;董事会秘书1人。
能确认的4位企业家的社会身份为省人大代表1人,获市级以上荣誉的3人。
(二)涉案企业家的性别、年龄及受教育程度
207位性别信息明确的企业家中,男性企业家182人,包括国企男性企业家83人,民企男性企业家99人;女性企业家25人,包括国企女性企业家10人,民企女性企业家15人。
在年龄特征方面,核实了78位企业家的准确年龄。涉嫌腐败犯罪的企业家平均年龄为43.13岁,与年度企业家平均年龄43.22岁基本持平。其中,年龄最大的企业家74岁,最小的26岁。涉嫌腐败犯罪的国企企业家年龄中位数为50岁,年龄集中在50-59岁之间,共计16人;民企企业家的年龄中位数为40岁,年龄集中在40-49岁之间,共计15人。
在企业家受教育程度方面,共核实了29位企业家的学历。在14位涉案国企企业家中,初中2人,高中3人,本科及以上学历的9人;在15位涉案民企企业家中,初中学历1人,高中4人,本科及以上学历10人;共计19名企业家拥有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三)企业家腐败案件发案环节与案发原因
156例案件的发案环节集中在财务管理(96例,占61.1%)、贸易(22例,占14.0%)与工程承揽(14例,占8.9%)三方面。其他发案环节依次为:物资采购(7例)、招投标(7例)、融资(5例)、安全生产(2例)、人事调动(1例)、证券(1例)、公司变更(1例)。
案发原因方面,137例案件中,相关机构主动介入调查和举报是腐败案件案发的最主要原因,占已知案发原因案件数的比例分别为29.2%(共计40例)和28.5%(39例)。其他案发原因依次为:报案占15.6%(26例)、串案占10.9%(15例)、自首占8.8%(12例)。此外,资金链断裂3例,因发生事故和媒体揭露而引发的各1例。
1、国企发案环节与案发原因
75例国企案件中,发案环节主要集中在财务管理方面(43例),占已知发案环节国企总数的56.6%,其他发案环节依次为:贸易(8例)、工程承揽(7例)、物资采购(6例)、招投标(6例)、融资(2例)、安全生产(1例)、证券(1例)、公司变更(1例)。
61例国企腐败案件案发的最主要原因是相关机构介入调查(25例,占41.0%),其他案发原因依次为:举报(20例,占32.8%)、自首(7例,占11.5%)、串案(6例,占9.8%)、报案(3例)。
2、民企发案环节与案发原因
80例民企腐败案件的高发环节及案发原因与国企一致,但各环节具体比例有差异。
财务管理环节(53例,占65.4%);其次为贸易环节(14例,17.3%);其他发案环节依照频率依次为:工程承揽(7例)、融资(3例)、安全生产(1例)、物资采购(1例)、招投标(1例)。
76例民企腐败案件案发的最主要的三个原因分别为被害人报案(23例,占30.3%)、举报(19例,占25.0%)和相关机构主动调查(15例,占19.7%),其他案发原因依次为:串案(9例,占11.8%)、自首(5例,占6.6%)、资金链断裂(3例)、发生事故(1例)、媒体揭露(1例)。
(四)企业家腐败案件涉案企业的行业类型
138例案件中涉案企业的行业类型可核实。其中29家(占21.0%)企业主要从事矿产开发与能源利用的16家(占11.6%),主要从事房产建筑行业、工业产品制造、粮油食品生产以及零售百货的企业各有14家,分别占10.1%。
此外,13家企业集中在金融投资方面,12家企业主要从事医疗卫生行业,11家企业主要从事物流运输行业,电子信息网络服务行业的涉案企业有7家,主要从事娱乐业以及餐饮服务业的涉案企业各有4家。
(五)企业家腐败案件涉案企业的地域分布
165家涉案企业所在地区可核实。居前三位的为北京(25家)、广东(17家)、
浙江(15家)。
江苏(14家)、安徽(13家)、四川(10家)。其他18个省(市)辖区内的涉案企业均少于10家。
经济发展程度方面,有42家涉案企业位于“北上广深”四个一线城市中;二线与四线城市内的涉案企业数量最多,均为46家;三线城市内的涉案企业最少,共计31家。
二、企业家腐败犯罪的刑法适用特征
(一)企业家腐败犯罪的罪名分布
企业家腐败犯罪共涉及10个罪名,占企业家犯罪罪名数的13.0%,占企业家涉案罪名总数的37.6%。
具体罪名为:贪污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国企企业家腐败犯罪共涉及6个罪名,占国企企业家犯罪罪名数的31.6%,占国企企业家涉案罪名总数的87.1%。按照罪名触犯频率依次为:受贿罪(56人次)、贪污罪(39人次)、挪用公款罪(22人次),私分国有资产罪(5人次)、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各3人次。
民企企业家腐败犯罪共涉及6个罪名,占民企企业家犯罪罪名数的8.3%,占罪名总数的21.7%。按照罪名触犯频率依次为:挪用资金罪(39人次)、职务侵占罪(36次)、行贿罪(23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9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10次)、单位行贿罪(9次)。
(二)企业家腐败犯罪中的数额与刑期关系
在222位涉嫌腐败犯罪的企业家(包括9名往年发案今年判决的企业家)中,涉嫌数罪的企业家共计58人,为了尽可能地排除数罪并罚对刑期的影响,在下文讨论中排除数罪并罚的情况。
1、国企企业家腐败犯罪数额与刑期关系
涉嫌单独一罪的国企企业家共73人,分别为受贿罪42人,贪污罪18人,挪用公款罪9人,私分国有资产罪2人,职务侵占罪与行贿罪各1人。
受贿罪判决31人中,25人提及了犯罪所得,最低数额为5万元,最高数额为2500万元,平均受贿数额为181.1万元。其中24人被判处2年5个月到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1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受贿罪犯罪所得与判处刑期之间存在统计学意义上的相关关系(r=0.794,p<0.001),犯罪所得对刑期的解释率为63%。
挪用公款罪判决8人中,7人提及了挪用的数额,最低数额为4.7万元,最高数额为377万元,平均挪用金额为166.6万元。挪用数额为4.7万元的企业家免于刑事处罚,挪用数额为69万元与78.6万元的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和有期徒刑5年6个月;挪用数额大于一百万元的4位企业家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至10年不等。
贪污罪判决7人中,仅3人的案件提及了犯罪数额,分别为2.5万元、13万元和290余万元,对应的有期徒刑刑期分别有1年6个月、10年、13年。
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决1人,犯罪所得为50.7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职务侵占罪判决1人,涉案金额为4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2、民企企业家腐败犯罪数额与刑期的关系
涉嫌单独一罪的民企企业家共91人,分别为职务侵占罪30人,挪用资金罪25人,行贿罪16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5人,单位行贿罪4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人。
职务侵占罪判决16人中,10人涉及犯罪所得,最低金额为6万元,最高金额为1300万元,平均金额为157.9万元。其中4人的犯罪所得在15万元以下,分别被判处10个月至5年的有期徒刑;犯罪所得在62万至1300万元的6人分别被判处7年6个月至15年有期徒刑。职务侵占罪犯罪所得与刑期之间存在相关关系(r=0.845,p<0.01),犯罪所得对刑期的解释率为71.5%。
挪用资金罪判决12人中,11人涉及涉案金额,最低金额为16万元,最高金额为9900万元,平均涉案金额为76.5万元。11人分别被判处1年到7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挪用资金罪涉案金额与判处刑期之间存在统计学意义上的相关关系(r=0.491,p<0.001),犯罪所得对刑期的解释率为24.1%。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决10人中,8人涉及犯罪所得,最低金额为10万元,最高金额为715.58万元,平均犯罪金额为132.2万元。6人涉及犯罪所得在50万元以下的刑期10个月至7年;2人100万元以上的刑期分别为10年和11年有期徒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犯罪所得与判处刑期之间存在统计学意义上的相关关系(r=0.670,p<0.05),犯罪所得对刑期的解释率为44.9%。
单位行贿罪判决4人的涉案金额分别为30万元、60万元、200万元和280万元,四人相应的刑期为1年、1年6个月、2年和3年。
行贿罪判决5人中,3人提及涉案金额,分别为30万元、65万元和500万元。行贿金额为65万元的企业家免于刑事处罚,其余两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5年。
(三)腐败犯罪企业家刑种适用与刑期分布
在126名已判决的企业家中,可以确定具体判决结果的共计123人。
2人免于刑事处罚,占所有腐败犯罪企业家判决总数的1.6%。
115人被判处10个月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占全部判决企业家的93.5%。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企业家共计42人,占全部判决有期徒刑企业家的36.5%;
73人被判处五年以上至二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占全部判决有期徒刑企业家的63.5%。
3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占判决腐败犯罪企业家总数的2.4%。
2人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占判决腐败犯罪企业家总数的1.6%。
1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占判决腐败犯罪企业家综总数的0.8%。
国企企业家腐败犯罪判决结果明确的共66人。
免于处罚1人,占已判决国企企业家总数的1.5%;
59位国企企业家被判处1年6个月到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占已判决人数的89.3%。其中,判处刑期不满五年的企业家共计10人,占判处有期徒刑企业家总数的16.9%;有49位企业家被判处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占判处有期徒刑企业家总数的83.1%。
3位国企企业家被判处无期徒刑,分别为李长轩案(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孙永发案(贪污罪)和鲁向东案(受贿罪)。
2位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分别为刘仁生案(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高玉君案(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1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为宋文代案(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民企企业家腐败犯罪判决结果明确的共57人。
免于刑事处罚1人,占已判决民企企业家总数的1.8%;
56人被判处10个月到1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占民企企业家判决总数的98.2%。32人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占判处有期徒刑总人数的56.1%。
24人被判处5年以上16年以下有期徒刑,占判处有期徒刑总人数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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