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分享:集资诈骗犯罪大要案:集资诈骗金额高达4.82亿元,被判处死刑。

发布时间:2014-12-30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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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厦门一累犯集资诈骗257人4.82亿元被判死缓

2014-12-30 08:19:26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 作者:安海涛

骗取257名被害人钱款4.82亿元,12月29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当地关注的王文苓集资诈骗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文苓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王文苓,女,1962年12月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1998年2月曾因犯诈骗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在福建女子监狱服刑,2005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

厦门中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以来,被告人王文苓伙同周某龙,利用其成立的上海凌龙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盛磐投资有限公司、福建金凌龙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等名义,虚构投资盈利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为骗取公众信任,王文苓采用与县级政府进行投资对接、赈灾、举办法会、邀请名人举办金融高峰会谈、召开年终总结会等手段,营造企业资本实力雄厚的假象。王文苓取得投资者的资金后,在一定时期内兑现承诺的高额回报,以诱骗投资者继续加大资金投入。

期间,王文苓伙同周某龙,捏造其经营的公司已通过内部关系取得中兵光电、大元股份、大东南、铜陵有色、东方金钰、ST中农等A股非公开增发的股权,并虚假承诺在短时期内以高回报率回购,后以签订认购书转让股权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骗取公众的投资款。

王文苓编造其控股的马来西亚善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DMC公司即将在美国股市上市的事实,后以短时期内支付2至5倍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社会公众以购买原始股的方式进行投资,并将投资款非法占有。

王文苓还编造福建金凌龙黄金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募集股份、黄金投资、理财基金、酒吧股权转让等事实,以高利润或者固定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借款、股权购买、黄金定投、投资理财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而后将取得的各类款项非法占有。

通过上述欺骗手段,被告人王文苓骗取257名被害人的巨额钱款,并将骗得的钱款分别用于支付部分投资者回报、归还部分投资者欠款、购买房地产、收购公司股权及挥霍等,另有大量资金去向不明。

至2011年,被告人王文苓捏造的虚假项目逐步败露,其资金链断裂后,所欠债务无法偿还,遂将其购买的公司、房地产等资产作价抵偿部分投资者,尔后逃匿。截至案发,被告人王文苓向上述被害人骗取且无法归还的款项共计4.82亿元。

厦门中院认为,被告人王文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捏造事实的诈骗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非法集资,骗取钱款共计4.82亿元,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文苓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据此,厦门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防范集资诈骗陷阱重在“心静眼亮”

本案中,多达257名被害人被一个刑满释放人员骗取巨额钱款,其中不乏资深投资客及商界成功人士,有的被害人因此倾家荡产,有的被害人气急而终,令人扼腕叹息。针对当前的“投资热”、“理财热”,本案承办法官余强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应时刻保持警惕,以免误入集资诈骗的陷阱,造成血汗钱血本无归的后果。

首先,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摒弃“发横财”、“一夜暴富”等不当想法,不要被不法分子所谓的“高回报”、“高利润”、“高利息”所蛊惑,特别防范购买 “原始股”、“非公开增发股权”等陷阱。

其次,要充分了解集资者的底细,不被虚假光环所蒙蔽。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都会刻意伪装自己,给人以经济实力雄厚、热衷公益事业、豪爽大方的假象,麻痹受害者的心理防线。

再次,要正确评估投资项目,依法循正规渠道投资,不要轻信旁门左道的投资发财机会,不应购买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理财产品。

最后,要强化投资风险意识,量力而行适度投资。本案中,有的被害人被骗资金并非全部为本人所有,其中不乏因误信骗子所谓超高回报而向亲友募集而来的有息钱款,被骗后财务陷入危机甚至导致生活困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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